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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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多少?答: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金税四期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税收筹划分析

金税四期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税收筹划分析

二、有什么影响呢?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从而实现智慧税 务和智慧监管。 1、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国范围 内的“数据画像”,就比如大家关注的“社保入税”。甚至可以说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 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 2、就是更加精准,所谓的精准就是说随着数据越多,画像越准,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明显。 比如说稽查,我都有数据,先归集疑点数据,发现风险点,这样稽查局再“按图索骥”去 稽查,实际上就是将稽查过程变成了“查证系统筛查的风险点”的过程。 三、企业如何应对?
这种方法能同时降低社保、个税和增值税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管理也在不断地进行信息化改革。其中,金 税四期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一个税务管理系统,对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办税,合法纳税,谨慎对待每笔纳税事项。
金税四期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 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 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功能。 一、相比金税三期做了什么改动呢? 1、增加了非税业务管控,大家最关注的社保也纳入税局管理并通过金税四期工程进 行征管。 2、增加与人民银行的信息联网,进行严格的资金管控。 3、增加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信用的管控。 4、云化服务,全流程智能办税。
这种方法能同时降低社保、个税和增值税
(三)建筑行业中的实操要点
1、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特定人员,在建筑劳务所在地工商所,为长期与其合作的农 民工代理注册为个体经营形式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注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后,到注册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安装完毕后,向税 务局购买增值税发票,每月给劳务公司开具10万元以下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享受免增值税的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调整公告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调整公告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调整公告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将作出以下调整。

本公告将详细说明这些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细则,以供纳税人参考和遵守。

首先,针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工资总额的不同,将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

具体的适用税率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计算。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薪资水平来了解适用税率,并调整预扣预缴金额。

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主,将按照实际收入额及相关扣除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每月结算时,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进行预扣预缴。

此外,对于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将根据实际收入额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相关款项将在到账之日起的15天内由相关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另外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对于个人出售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所得,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在取得财产所得后,应自行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于收入发生后15天内按照实得所得额进行纳税。

对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扣预缴。

纳税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了解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

最后,对于个人其他境外所得,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所得应按照规定将所得额人民币化,并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调整,希望纳税人能够积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履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义务。

税收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公平,鼓励个人合法收入的申报和缴税,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和有效运行。

希望本次公告能够对纳税人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谢谢合作!。

[最新知识]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

[最新知识]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

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关于这个内容,我们整理如下资料。

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答:月报。

一、小规模财务报表是月报还是季报,首先报税要分为国税和地税。

具体如下:1、月报: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需要进行地税申报,经常性的报表就是城建税,教育费费附加,印花税,若有其他具体税务对应业务,还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季报:每个季度报国税,国税包含增值税和报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是怎么回事?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2020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以上详细介绍的小规模个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也接受了个人所得税是怎么回事。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及影响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及影响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及影响摘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本文通过对个税扣除项目的展开,来分析个税调整及相关的影响内容。

关键词: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影响一、个人所得税的认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所得税,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收手续强化管理;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完整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调整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积减除费用(5000元/月)。

此外,新个税法规定,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本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方面:(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实行综合征税;(二)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每月提高至5000元每月;(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二、近两年个税调整项目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四类:个税起征点,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因此2019个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一项要扣除的就是个税起征点5000元;三险一金,它是个税必须扣除的项目,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二项需要扣除的就是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集中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他相关扣除,个税法中还有一些是可以减税、免税的项目。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法规RegulationsII供需双方在合同谈判期间,要确保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不得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七)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

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

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

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八)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

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

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九)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

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

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四、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十)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中长期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归集合同履约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十一)进一步提高履约水平。

产运需三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中长期合同,确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

税务与经济Taxation and EconomyNo.2,2021 (Serial No.235)2021年第2期(总第235期)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纳双方的影响及应对——基于扣缴人义务及纳税人行为视角付春(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会计金融学院,江西南昌330099)[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取决于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耦合作用。

一方面,作为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桥梁,扣缴人在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税制结构变化与缴税申报模式转变对纳税人影响深远。

在新个人所得稅下,扣缴人的扣缴清缴合规、沟通保密及判定审查等义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拓展或提升。

而纳税人的缴税申报、现金管理及税收规避等行为更易于引致税务管控及稽查。

落实应对建议有助于促使扣纳双方在税务合规的框架内发挥正向合力作用,凭借税收法治助力个税财政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外籍纳税人;税务合规[中图分类号J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21)02-0042-06一、引言新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实施近一年多,对于调节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效应日益凸显。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统计显示,2019年个税财政收入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0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税纳税人迎来首次年度汇算清缴,2020全年个税最终的“答卷成绩”如何,这取决于征纳双方在其中的耦合作用。

一方面,撇去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不谈,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在个税征管中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被新个税法赋予了更为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中介与桥梁,扣缴人在宣讲个税政策新规、提升纳税人对于缴税申报认知、制定税款扣缴流程及办理汇算清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处于被征管方地位的纳税人,面临着个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及征管方式由传统的“代扣代缴”模式向国际通行的“自行申报+汇算清缴”模式转变的现状⑷,这些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纳税人的“税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结束——。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

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税预扣预缴解析

个税预扣预缴解析

什么是个税预扣预缴?原文是这么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即每个月先按照月预缴,到第二年3-6月,再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你交多了,就退给你;当然,如果你交少了,还要补一下。

•以每月收入均衡的工薪阶层李雷为例:假定李雷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均为10000元,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1000=2500元,这样李雷每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2500*12=30000元,对应税率为3%。

累计预扣法下,李雷前3个月每个月预扣率、预缴税款如下: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进一步计算可知,李雷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解析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解析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解析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以下简称预扣预缴制度)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雇主从员工工资中直接预扣和预缴所得税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促进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本文将对预扣预缴制度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预扣预缴制度的基本原理预扣预缴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相关规定,根据员工的工资收入,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即时扣除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将扣除的税款上缴至税务部门。

预扣预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确保个人向国家缴纳应纳税额,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行为。

二、预扣预缴制度的适用范围预扣预缴制度适用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的个人。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收入,则适用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预扣预缴制度的流程1. 雇主在发放工资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个人所得税法认定员工的应纳税额。

2. 雇主按照应缴税款,扣除员工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将税款上缴至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接收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并记录每位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4. 税务部门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核实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结算。

四、预扣预缴制度的优势1. 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行为。

通过预扣预缴制度,税款自动从工资中扣除,减少了纳税人的申报成本,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2.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预扣预缴制度使个人所得税随收随计,确保个人所得税及时缴纳,并避免了税款的滞纳。

3. 加强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预扣预缴制度使税款在工资发放时就被扣除并上缴,有效避免了逃税和偷税行为,提高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

五、预扣预缴制度的影响预扣预缴制度的实施对个人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预扣预缴制度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有助于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

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

主要的变化有: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 个税政策迎新调整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 个税政策迎新调整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政策迎新调整
2020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税率表起征点为5000元,该税级距表适用于综合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简单实用的表格,让您更容易看懂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历次变化
1980年,起征点为800元;
2006年,提高到1600元;
2008年,提高到2000元;
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2018年,将提高到5000元。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第一步:先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额
第二步:对照工资税率表找出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代入下方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税务系统遴选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税务系统遴选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税务系统遴选考试真题及答案第一题:单选题(20题,20分)1.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 )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A.互联网经济B.实体经济C.虚拟经济D.国有经济[参考答案]B2.我国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 ),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A.世界第三B.世界第二C.世界第一D.世界第四[参考答案]C3.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

A.全过程人民民主B.全社会人民民主C.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参考答案]A4.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 )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A.刀口向内B.自我更新C.反腐倡廉D.自我革命[参考答案]D5.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 )的马克思主义行。

A.制度化标准化B.中国化时代化C.现代化D.中国式现代化[参考答案]B6.坚持以( )的发展思想。

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A.人民为中心B.人民安全C.人类和平D.人民民主[参考答案]A7.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是()。

A.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C.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D.减税降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参考答案]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规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8.2023年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是()。

个税改革新政策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税改革新政策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税改革新政策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税改革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最近一次的个税改革中,预扣率调整成为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个税改革新政策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个税改革背景及影响因素概述个税改革的目的在于调整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个人收入的增加,原有个税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个人收入水平。

因此,个税改革成为必然的需求。

预扣率调整作为个税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个人收入产生直接影响。

那么,预扣率调整到底对个人收入有何影响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正面影响首先,预扣率调整有助于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原有个税制度中的预扣率过高,导致个体经济负担沉重。

个税改革中的预扣率调整,有效降低了个人税负,减轻了个人经济压力,使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

其次,预扣率调整鼓励个人消费和投资。

个税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发消费和投资活力。

预扣率的调整将释放更多的个人收入,激发消费和投资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再次,预扣率调整有助于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个人养老保障是社会稳定和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税改革中预扣率的调整,将释放更多的个人收入,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养老储备资金,从而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三、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的负面影响尽管预扣率调整对个人收入有许多正面影响,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预扣率调整可能导致一些高收入人群负担加重。

原有个税制度中,预扣率设置较高,对高收入人群有较大的税收压力。

预扣率调整后,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可能会增加。

其次,预扣率调整可能导致个人投资和创业的热情下降。

个税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投资创业,扩大就业岗位。

然而,预扣率调整后,个人投资和创业的回报可能会降低,从而减弱个人的投资和创业热情。

再次,预扣率调整可能导致一些特定行业和人群受益不均。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预扣率调整对不同行业和人群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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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
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

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

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
资料或者承诺书。

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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