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它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并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美国宪政历程中,作者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到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再到美国政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展现出了美国政治体系的独特魅力和不断进步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描述和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除了对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外,美国宪政历程还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作者通过对美国宪法的各个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向读者展现了美国宪法的独特魅力和不断完善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通过阅读美国宪政历程,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我也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总的来说,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我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发展方向,为美国政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中英文)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斯图尔特行政法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行政法规本身亦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
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机关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构架地位;设定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可以被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及范围。
它给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规中的各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普遍性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传统上,行政法的要义主要集中于如何通过使行政机关按照公平无偏的程序,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且是尊重私人权利这样行为的方法来确保法治、保护自由。
在此,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negative),即旨在防止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针对私人个体的非法使用或滥用。
在最近十年,美国行政法也担负起了一些积极的使命。
通过新的程序要求和新的司法审查途径,它确保行政机关要以一种合理的且是充分考虑了那些因它的决定而会在经济和社会利益上受到影响的广泛的相关人的利益(包括该规定的受益人和受该规定约束和制裁的人)的方式,才可以做出政策决定。
目前美国行政管理的现状:法规管理的疲软(Fatigue)今天,我们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这一尖锐问题。
公众需要越来越高的法律保护,但行政管理机构却似乎越来越不能以一种有效而且高效的方式提供这种保护了。
一般说来,制定和采用一个新的法规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执行这一法规亦相当费时。
管理的结果常常是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还衍生出了更多麻烦。
我认为,出现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过分依赖命令——控制的行政模式。
在过去50年中,这一模式的运用曾使我们实现了既定目标。
但在一个大且多民族的国度里,这一模式仍企图通过命令来规制处于一个急剧变化且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的成千上万的人的行为,那势必会使其固有弊端暴露无遗,尤其是在通过联邦法规将管理统一化的时候。
由于管理的强化,上述问题也就越发越严重了。
联邦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详细行动规划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且易过时(obsolescence),因而既增加了负担,又降低了效率。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
• 1、总统 • 2、总统的执行机构 • 3、内阁 • 4、行政部 • 5、独立管制机构 • 6、政府公司
• 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 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 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 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 进入全盛发展时期。
• 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 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 。中央情报局 (CIA)。
• 特点:
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 门”, 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权于一身。
•
• 4、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 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 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
有38个州有。) • 7、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
• 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 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 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 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 的法律。(“传送带”模式)
美国法律英文作文
美国法律英文作文英文:As a legal professional in the United States, I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lexities of American law.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aspects of American law is its federal system, which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individual states. This means that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e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to federal laws that apply across the entire country.One example of this is the difference in gun laws between states. Some states have very strict gun laws, while others have more relaxed regulations. For instance,in California, individuals must obtain a permit to carry a concealed weapon, while in Texas, anyone over the age of 21 can carry a concealed weapon without a permit. This illustrates how state laws can vary widely, even on a topic as controversial as gun control.Another important aspect of American law is the role of the judiciary.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common law system, which means that judges have the power to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law in individual cases. This allows for a great deal of flexibility in the legal system, as judges can adapt the law to fit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However, it also means that the law can be somewhat unpredictable, as different judges may interpret the law in different ways.Overall, American law is a complex and multifaceted system that requires a great deal of expertise to navigate. From the federal system to the role of the judiciary, 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contribute to the legal landscape in the United States.中文:作为美国的法律专业人士,我深刻理解美国法律的复杂性。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研究学习行政法已经快要半个学期了,我越来越感受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我记得开学时说我对行政法这门课的看法,我现在依然认为学习行政法是一个剥丝抽茧或者说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就像是探险,最开始的时候抱着迷茫与无知的态度,不知道学习什么。
后来跟随着朱老师生动有趣的授课,一步步地接近真理,虽然是摸索着前进,但是是个有趣的过程。
我不敢保证结果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学习行政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在老师的推荐下读了汉斯•J.沃尔夫的《行政法》,真的受益匪浅。
初读第一卷的时候看到行政法的方法论批判和理论特性,看到法律解释方法,觉得十分有意思,决定写下我关于法律解释的一些了解和认识。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遵守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还要向外国学习他们的法律,《行政法》就是德国的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等人写的。
了解德国的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对我们学习行政法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的译著也是出于建立法治国家制度的目的。
这本书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介绍学理和实践所长期关注的基本知识、法律制度、原则和行政类型。
我国要走自己的有特色的道路,但是学习外国行政法有助于我国的行政法学、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的发展。
我所读的第1卷主要研究公共行政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和欧洲共同体法上的地位)、客观行政法、主观行政法以及基础设施行政法。
1法律解释不仅仅作为方法论出现在第一编里,还出现在第三编客观行政法里。
就这个问题,看了书查了资料,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
[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政法的实践与理论。
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
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
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
另外,与译成中文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
《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这样。
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
”[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
《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之读书笔记
《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之读书笔记第一章美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785年6月21日为9个州批准而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经历200年。
今天依然是美国的根本法,它规定了美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第一次创造了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不同于英国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
第一节宪法产生的背景资产阶级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美国宪法也是一样,美国革命是以争取独立的战争形式——独立战争——出现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一、独立战争的第二年,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在费城通过了《独立宣言》,它是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依据的。
美国的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产生的《独立宣言》是有进步意义的,它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推动了欧洲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影响法国大革命,也给美洲民族独立运动以巨大的推动力。
二、邦联存在着一些缺点。
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弱点,邦联不是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只是13个主权国家松散的“友好联盟”。
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各州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和对外贸易。
邦联政府无权管制州际和对外贸易。
在国内贸易方面,各州各自为政,设臵关税壁垒,严重妨害商品流通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外贸方面,邦联政府不能同外国政府签订通商条约协定来保护本国工商业,致使外国制成品充斥美国,出口农产品及原料的价格下跌。
第二节宪法的制定出席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
总的说,他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代表们虽多受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但个人的政治哲学也不尽相同,因此,代表们在不少重要问题上又存在着分歧,甚至是严重的分歧。
一致:代表们接受了人民主权、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联邦制等原则,他们认为这些原则是建立和保持共和国所必须的。
分歧和妥协:制宪者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意见存在分歧:一、宪法应建立民主共和国还是贵族共和国。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一、文本的梳理文章背景: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者财产的侵犯,除非侵犯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
(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程序)受到批评:1私人福利不在传统“自由或财产”范围之内;2失于维护公共利益职责。
法官的(为回应新兴利益阶层)拓展传统模式:摒弃起诉资格原理+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启动、参与行政正式程序的权利。
现实的发展形成了传统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保障私人自主权——转变为——确保行政程序中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政治过程。
第一部分传统模式与自由裁量传统模式:协调——①新兴政府权力主张+②对私人自由之关怀;协调对①的限制使得②得以保障的同时使得①得以合法化基本要素——非经立法授权,不得给予私人以制裁+行政程序的严格遵循+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必须使司法审查的进行更为便利+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纯粹的传送带”,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自由裁量权制定法不可能很具体、很精确——引发自由裁量权。
拥护者——公共行政与政治无涉,行政官员是专家型的;只是表面上的自由裁量。
反对者——自由裁量违背分权原则+形式正义。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 审查行政机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和保持前后一致+立法目的之明确表述。
问题的再度兴起批评一:“新”领域的私人权利没有的到传统模式的保护;批评二:行政机关被控暗中破坏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民福利不再清晰可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总的来讲: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固执地存在着偏见——行政机关偏向于企业:1行政官员依赖于企业的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2官僚机构醉心管制,消除竞争,支持已成企业 3管制机关的资源劣势1,必须与被管制机关达成妥协 4行政机关资源有限,其必须依赖外来的信息、政策开发、政治支持等——但是这样的分析并不总成立,政治压力和司法控制会迫使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与受管制企业利益相对立的政策1中国的国情是行政机关往往占有优势地位被管制机关往往是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的比如“日照钢铁案”第二部分解决自由裁量权的可替代方案为解决系统性偏见和行政机关“失败的问题”,提出的四套方案①回归市场②禁止授权立法的复活产生政策的制度过程,市场、立法、修正的行政决定制作程序③塑造合理结构④实体性规则——衡量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回归市场——把管制机关的职能转由私人性质的市场经济承担,辅之以法院实施的法律责任规则分析:建立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放松管制主张,就特定行政管理体制而言是有价值的,但是1需有最低限度的管制保证一个富有竞争的市场结构 2某些情形下,行政管制是有效率的。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在看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戏。
首先得说,这宪法可真是个老古董了,但还能一直影响着美国,就像一个很老很老的武林秘籍,大家还都照着练呢。
它一开篇就说什么“我们人民”,这感觉就像是要把大家都团结起来,让老百姓觉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想法挺酷的。
然后说到权力分配的时候,就像是把一块大蛋糕分成好几块。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就好比三个小伙伴在玩游戏,谁也不能独占所有的玩具。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整天想着制定各种规则;行政权呢,像是个忙忙碌碌的小管家,要把这些规则付诸实践;司法权就像个严肃的裁判,谁要是违反规则了,它就出来管一管。
这三权互相制约,谁也别想太张狂,这设计很巧妙啊,就像一个三角形,稳稳当当的。
不过呢,这宪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你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好多当时没想到的问题就冒出来了。
比如说种族问题,在宪法最初的时候,奴隶制居然还存在,这就像在一件漂亮衣服上有个大补丁,看着特别刺眼。
虽然后来经过了各种修正案,但这个历史的伤痕可不是那么容易就抹去的。
而且这宪法里那些弯弯绕绕的法律条文,对咱普通人来说,就像天书一样。
我有时候就想,那些制定宪法的人是不是故意把它弄得这么复杂,好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呢?但是不管怎么说,它毕竟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就像一棵大树的树根,美国的整个政治体系、社会生活都是从这个根上长出来的。
从这个宪法里也能看出美国人的一些性格特点。
他们追求自由,害怕权力过于集中,想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宪法就像是一个大笼子,把权力这个猛兽关在里面,不让它乱跑。
总的来说,读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一次奇妙的探险。
它有聪明的地方,也有让人觉得不太满意的地方。
但不管怎么说,它在世界宪法史上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就像一颗特别耀眼的星星,周围的小星球都得围着它转一转呢。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经历了一场穿越到美国建国初期的奇妙旅程。
首先得说,这宪法一开头就给人一种特别严肃、特别高大上的感觉。
就像是一群超级聪明、还特讲究规则的家伙坐在一起,商量着怎么把这个新国家给好好规整规整。
那些制定者们可真是脑洞大开又谨慎得很。
从三权分立这块儿看,那简直是一个天才的设计。
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又互相制衡。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负责制定规则;行政权就像是个干活儿的大汉,负责把这些规则执行起来;司法权呢,像是个严厉的裁判,专门盯着前面两个有没有乱来。
这就好比玩游戏,有了明确的分工,还互相盯着不让作弊,这样整个国家机器才能有序运转。
要是其中一个权力变得太大,那就糟糕了,可能就会变成“独裁游戏”,这三权分立就像是给这种糟糕情况上了三道大锁。
再看看宪法里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这可真是个好东西。
它就像是给每个美国人发了一个保障小盾牌。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其他权利,都像是盾牌上坚固的板块。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完美无缺。
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这些权利的真正落实也走了不少弯路,就像一个刚开始走路的小孩,跌跌撞撞的。
比如说黑人的权利,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就像是宪法这个盾牌上有一块被遮住了,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还有修正案这个事儿。
这就像给宪法这辆车随时做改装,时代在变嘛,那宪法也得跟着变一变才能跟上趟儿。
有些修正案是为了让公民权利更加完善,有些则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就好比车开着开着发现少个零件或者需要升级,那就赶紧加上或者换上新的。
不过呢,这宪法毕竟是美国自己的宪法,它带有浓厚的美国特色。
它适合美国那块土地,就像一套衣服只适合特定身材的人穿一样。
别的国家要是想完全照搬,那肯定是会水土不服的。
总的来说,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一本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说明书,指导着美国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
它有很多闪光点值得学习,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由美国作家理查德• B.斯图尔特著写,沈岿翻译的。
在研一的课堂上,第一次接触到它的英文原版,但由于自己的英文水平有限,加之急于完成课堂任务,只是进行粗略的字面翻译,文不达意地通读了一遍,以至于课程结束后,感觉没有记住任何内容。
时隔一年,我又拿起它的中文版本,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阅读。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形成于本世纪前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其目的是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利的冲突,因此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除非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由此也便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这一模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判。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功能的变更,传统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必然。
本书讨论的基础包括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来实现这些价值以及以往既有的司法控制原则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
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内容便是对各个部分逐一的概括和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为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要探究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本书作者以政府管制私人商业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作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要给予私人制裁,就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
授权的方式便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立法指令。
而行政机关所依循的决定程序,如听证程序,即是为前者服务的。
当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必须足以使法官根据他的合理确信,去判明立法指令是否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了遵循。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指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同时,传统模式还提供了一个司法的制约机制。
因制定法的模糊、概括或模棱两可,引发了自由裁量权,随之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威胁。
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立法指令把大量权力授予了很多新成立的立法机关。
对此形成两种回应:拥护者盛赞由国会授予新建行政机关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认为要恢复各个经济领域的繁荣,就需要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很多法学家却批评授予行政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分权原则和传统模式意欲实现的形式正义。
美国宪政读后感
美国宪政读后感.txt看一个人的的心术,要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身价,要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要看他的朋友。
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因它充满了希望。
/user_upload_txt.aspx注一:见1953年的案件Brown v. Allen的判例报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url="/us/344/443.html"]/us/344/44 3.html[/url]。
说明:美国宪政学者注明案例出处时最常用的是美国政府编的“United States report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标注方法简写为卷次+U. S.+起始页码+(年代)。
过去,国内学者很难查阅和核对判决书的引文,现在,美国有好几个网站都把重要判决做成数据库放在网上,供读者免费使用。
本书给出这些案例在法律大全网站(FindLaw,[url="/casecode/supreme.html)的位置。
早期的“United"]/casecode/supreme.html)的位置。
早期的“United[/url] Statesreports”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极简单的案情摘要和双方律师辩论的详尽文字,第二部分才是法院意见。
前者所占篇幅有时比后者还多。
后期的“United Statesreports”除了法院的意见,还编有比较详细的判决摘要(开始叫statement of case,后来叫syllabus),但一般略去了律师辩论的内容。
另外,前90卷(1875年以前)都署编者(法庭的书记员)的名字,不同编者编的“United States reports”单独编序列卷号,91卷开始才统一编卷号。
故有的美国学者引用前90卷时,采用单独卷号+编者+页码的作注方式。
而且,个别单独编号的版本与后来统一编号的重印本页码有出入,引用和核对时要小心。
让外行人看门道蓝翼很不错的一本书,把美国历史上很多头绪纷繁复杂的大案的线索梳理得很清楚,也因此使人更容易透过热闹的表象看到接近本质的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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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
[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政法的实践与理论。
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
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
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
另外,与译成中文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
《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这样。
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
”[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
以此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美国行政法》全书的框架,它涵盖了美国的程序行政法与实体行政法、外部行政法与内部行政法等。
另一方面,王名扬先生亦注意到美国占主流地位的狭义行政法的概念,因为它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特点。
作者认为采用狭义概念能对了解美国行政法提供一个统一的概念和一般性原则,更能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到英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即实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
王名扬先生着力指出:“广义行政法的优点是从全面观点看待行政法的问题,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然而广义行政法的学者不能因此轻视狭义行政法的意义。
从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而言,狭义行政法是基础,任何行政法学者不可能精通全部专门行政法,但任何行政法学家必须从狭义行政法开始,然后才能进一步研究专门行政法,否则不可能有进行行政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3]正是由于王名扬先生在行政法这一基本概念上采取了客观、辨证而又有重点的论述,从而既使他有机会在书中详尽的描述美国行政法有关的法律、判例及学术观点,又使中国读者大饱眼福、开阔视野。
这样安排,便于中国读者全面了解美国行政法制度,帮助人们更深刻的把握美国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然而,王名扬先生似乎并不急于告诉读者自己的结论,而是试图在对美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制度反复进行比较,以及把美国行政法同其他国家行政法,特别是同欧洲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启发并引导读者去思考、去领略。
王名扬先生实际上有他自己的倾向,那就是把美国行政法的发展看作是美国社会各种矛盾斗争的产物,认为美国行政法植根于美国社会的特殊土壤之中。
美国行政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它充分体现出美国的民族特性。
我们不妨把王名扬先生的《美国行政法》一书当作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
二早在“五月花”号载着第一批受英国政府迫害的新教徒,远离他们的祖国,航向北美这片神秘的大陆之时,未来将要形成的美国社会就注定要成为一个与其宗主国迥然不同的新社会。
新教徒们试图在这片荒蛮土地上,按照他们信仰的宗教理想,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模式。
事实上,早在18世纪初,在最初的13个殖民地上,不同教派的新教徒们已经建立了属于他们自己的一整套像样的经济与政治规范。
[4]这些制度上的创新,经过百年来的锤炼,终于在美国独立后,糅合在一起。
这番经历,使得美国的各项制度都融入了这样一种原生的然而又是持续的创新精神。
当然,大洋的相隔并不能阻隔美国社会对欧洲文明的因袭,因为后者毕竟有绵延千年的文化积淀。
在法律方面,美国在独立前后都基本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至少在最初,美国人只能自认为是受英国法律传统拘束的。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开始时就指出:“理解美国法律体系必须以英国的渊源作为起点。
”[5]不过,美利坚民族的性格更多的表现在对旧有制度的吐故纳新方面。
最明显的例子是美国宪法。
这部成文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尽管它来自于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为美国未来200多年的政治发展史奠定了基本的框架。
这部宪法紧接着用10条修正案规定了基本人权,使美国未来的人权发展(尽管这种发展有着许多局限性并充满曲折)有据可循。
正是这些崭新的制度设计,使得美国宪法成为世界上生命力最持久、最稳定。
同时也是美国人最引为自豪的一部宪法。
众所周知,正是这部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宪法适用范围及其宽泛以及对宪法有关条文的灵活解释,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其他法律(包括行政法)的发展。
与宪法相同,美国行政法亦颇具创新意义。
由于行政法主要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因此美国行政法基本上是美国社会自身演进的产物。
同时,特殊的政治法律状况与特殊的经济、社会问题,使美国行政法更具有浓烈的民族特色。
用王名扬先生的话说:“19世纪后期,美国由于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开始成为一个工业国家,这时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表现出美国的个性。
”[6]美国行政法中有许多内容和形式都是由美国人独创的。
例如,英美普通法系中的法律规范传统上是在法院判决中产生的,但由于近代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美国采用了大量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法,由国家机关用权威性的语言,正式的记录,事先规定应当普遍适用的方法来立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就是普通法系中程序法典的一个创造。
又如,就是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也是美国法院的司法程序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
听证程序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最重要的制度,并已成为当今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立法民主化的标志。
虽然有学者认为,听证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不可或缺。
但对美国人而言,听证程序则是他们根据本民族自身情况最先选择,认真设计的一项制度创新,其在实践领域表现出的惊人的弹性也正是美国人实用精神的真实写照。
三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美国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社会发展史的重要一翼。
美国行政法是美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体现了这一历史进程独特的内涵与品质。
它在按照自身逻辑发展的同时,亦受到来自社会其他领域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如果我们深入到美国行政法背后去探询其本质时,我们便不难发现,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各种因素是如此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王名扬先生十分细致地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六个阶段,这与美国历史发展的阶段大致吻合。
以美国总体历史为背景来考察美国行政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方向上的变化,将使我们能切实地把握美国行政法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
在建国之后的近百年间,美国经济是种植园经济与初级工业的混合。
生产依赖于商品交易,并且依附于原殖民地宗主国。
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与社会达尔文主义被子美国人奉为圭臬,行政机关的权力极为有限,立法机关与法院的影响较为突出。
同时,社会关系仍较为简单,依靠国会制定的直接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便足以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
法院则主要依靠普通法来进行运转。
正如王名扬先生指出的那样,在1789年到1886年间(适用英国普通法阶段),美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市场加法院,或者立法加法院,行政机关的作用不占主导地位。
[7]随着自由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垄断现象,这首先表现在铁路运输业,并且随之扩散到其余的一些行业。
垄断的出现要求联邦政府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
大企业的出现,也为大规模的工人运动创造了条件,社会矛盾激烈起来,劳资双方的利益急需协调。
为此,美国人发明了独立控制机构。
针对这一新生事物,美国法院在承认这些机构的存在为合法的同时,也要求独立控制机构行使权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对私人科处制裁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必须能够保证它的决定符合授权法的规定;行政决定的程序必须方便司法审查。
[8]这一阶段(1881年到1932年),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已经形成。
然而,在此阶段,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仍然左右着包括决策者在内的大部分美国人;行政机关的权力被人为地压缩在最低限度以保持“夜警国家”的“美誉”。
尤其在哈丁、柯立芝与胡佛3位总统的任期内,这种状态甚至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然而这种做法一旦过分,就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加上其他原因,终于在1929年开始爆发经济危机。
1933年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复兴经济,在人民的支持下,各股政治势力向“新政”妥协,行政权力迅速地扩张。
一方面,设立了更多的独立控制机构;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获得了日益广泛的权力。
对于这种现象,政界既有支持的,也有持反对态度的。
为了防止行政权过度扩张而侵害公民权利,国会在1946年——经济与战争的危险时期已经过去——制订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这部法律以保证行政程序的公正为主旨,对美国的行政机关规定了一个最低的程序要求,以此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这部法律成为美国行政法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亦成为世界上权利模式行政程序法的典范。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限制行政权的扩张,为了弥补行政权的滥用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1946年还制定了《联邦侵权赔偿法》,在政府赔偿问题上放弃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主权豁免原则,承认国家赔偿责任,为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做出了新的贡献。
总之,从1933年开始,伴随着社会的巨变,美国行政法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它扬弃了自由经济时代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现代行政法系统。
在战后美国“得天独厚”的条件下,这样一个系统得到了巩固与加强。
然而,从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国内外各种问题渐渐显现出来:经济出现了滞胀;苏美两国进入了冷战时期;海外战争失利;民权运动高涨;国内政坛出现的暗杀、舞弊、内幕交易使政治领袖威望下降,人民对政府逐渐失去信心。
在经历了富裕与繁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如何使行政权能更良性地运行。
美国行政法进入了批评和改革传统行政法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行政程序法的修改与补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