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多人公司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郑州市xx4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礼仪庆典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演出经纪服务;摄影服务;城市景观
亮化工程;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照明工程;音响设备、舞台设备的销售及租赁。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王x 4000万元货币 80% 2049年12月31日
王xx 1000万元货币 20% 2049年12月31日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
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
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 1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