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该条第二款移为第三款,并修改为:"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125(颁布时间)
19891125(实施时间)
20010101(失效时间)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增加一款,即: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以毕节试验区为例
lnls paat P aat a adsd at e ru so sc t hsga ul rue xe s e ae t n T i g u fBj it ades esns esns s i vna d go p f oi y a rd ay aosd et i tn o . hs r p o i pl . a g e l nv t i o i e o
66
20 09年问题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 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 —
以毕节试验 区为例
邓 琴
( 州师范学院 , 贵 贵州贵阳 5 0 1 ) 50 8
摘 要: 借西部 大开发 的机遇 , 近年来 , 州省相继上马 了一 系列的大 中型建设项 目。随着项 目的建设 , 中带来了另一个比较 突 贵 其
生活无着落的困境 。 4 社会控 制差 , 、 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失 地农 民土地被征去
的保命钱。 土地 管理法》 4 《 第 7条规定 : 征用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用
为 该 土地 征 用 前 3年 平 均 产 值 的 6至 1 0倍 。所 谓 的补 偿 费 只 ] 是 对农 民原 来在 土 地 上 从 事农 业 生 产 收 益 的 补偿 , 不 与 土地 的 并
以后 , 得到补偿金就各 自找事做去 了, 村支部 、 村委会 因为集体土
地 被 征用 , 管 的事 情 减 少 了 , 之 自己 也 因 为 失 去 土 地 必 须 找 该 加
非农业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 后的增值相联系。 按照通常的农 业
产值计算 , 征地补偿费每亩在 2万元左右。但对 以土地为生的农 民来说 , 这些 费用难 以让失 地农 民保持 以前 的生活水平 , 因为这 些农 民除 了农业生产外 , 少再经营其他产业 , 很 基本上以农业 的 收入维持家庭 日常生活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分成的70%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余下的90%,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分配给地、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03〕78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我省的部分,由省级按照财综〔2006〕48号文的要求统一对下分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一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黔府办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并形成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贵安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政策法规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
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贵州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交通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公路占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因公路建设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贵州省政府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征地面积、土地肥力、土地类型等因素,政府将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
同时,政府还将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贵州省政府还规定了公路占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工作。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还将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贵州省政府还将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力度。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补偿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贵州省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的解读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征地补偿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为贵州公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贵州省自然资源收费指南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项 目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征 收 标准
收费主体
备注
按照财政部、国家
发改委《关于减免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
1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 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 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
按照财政部、国家 发改委《关于减免
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
10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 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
4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耕地开垦费。3、全省最低征收标准
3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 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 知》(财税〔2016〕79号)、《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 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 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2017)25号) 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
2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 资源部2012年53号令)
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 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 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黔价房调[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193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省土地开发中心:你中心《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土开[2002]0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征地服务费。
根据双方协商,凭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6%收取征地服务费。
用地单位在交纳了征地服务费后,征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不超过占用耕地应缴纳的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标准,收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
提供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服务,可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8‰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起点为1500元。
接受委托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规划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提供代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服务,按交易总额的1--3%收取服务费。
五、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口头答复按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出具文字报告,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按双方协议收费。
六、提供农用地转用、征地代办、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等申报的资料及委托代办等服务,根据双方协议收取代办费。
七、在对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服务时,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收费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20号)规定执行。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2x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1、党政机关、团体(含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1、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地,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的、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5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
省政府(黔府办发[2001]105号)
(二)实行半包征地方式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对象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2、征用旱地的补偿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3、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收益金(土地租赁费)
按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地价招标、拍卖、招租方式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九、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数缴纳。全省6-15倍等,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199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什么
贵州省征地统⼀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什么贵州省位于我国的中部,是我国的⼀个农业⼤省,近年来贵州省在发展⼯业⽅⾯取得了很⼤的成就,进⾏⼯业建设时就需要对⼟地进⾏征收,那么贵州省征地统⼀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贵州省征地统⼀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什么(⼀)⼟地补偿费1、征⽤稻⽥、菜地(鱼塘、藕塘)的⼟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2、征⽤旱地的⼟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年产值的6⾄8倍。
3、征⽤其他⼟地的⼟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旱地年产值的2⾄4倍。
⼟地年产值,由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民政府审核,报州、市⼈民政府或地区⾏政公署批准。
(⼆)安置补助费1、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单位⼈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其他⼟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耕地安置补助费的⼀半。
3、征⽤未利⽤⼟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的⼟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2022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法律规定第一章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陈士能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贵阳年产值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贵阳年产值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贵阳年产值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征求、汇总各区、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2017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7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4.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17]146号意见,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问题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缴交问题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批次报地的用地单位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将社保资金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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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设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
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
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征地,严禁制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经制定的,要及时清理撤消。
要认真督促法定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降低补偿标准和克扣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和公布实施的土地年产
值标准,根据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按照不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中限水平,依法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
对完全失去土地的,要按高限补偿。
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地上附作物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补偿。
对于用地量大、涉及面广、跨区域较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在保证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尽可能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确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供地方式。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
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供地,具体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采取有效措施,推行多途径安置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扶贫开发,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有土安置” 为主,积极推行货币安置与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农村养老保险安置、带地人股安置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等多途径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指导各地、州、市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多途径安置的政策措施。
七、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实现“占一补一”
保证足够数量的耕地,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
为确保我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委托造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依法纳入建设成本,缴人省级财政专户,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安排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实施耕地开发整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置换等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优先安排具备移民安置和扶贫安置条件的地区。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已开工建设或竣工,但未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用的的,其征地补偿标准仍可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览表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览表
地类土地
补偿
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青苗
补偿
倍数
征地补偿
倍数
备注
农用地
耕
地
水田、菜
地(鱼塘、
藕塘)
9
5
人均耕地>
1.8亩 1
15
其中,安
置农用宅
基地的征
地补偿按
补安置点
的地类、
标准予以
补偿
6-15
人均耕地
≤1.8亩
16-25
旱地7
5
人均耕地>
1.8亩
1
13
6-15
人均耕地
≤1.8亩
14-23 园地7 3 10
林
地
灌木林、
疏林地、
迹地(乔
木林、竹
林)
3 3 6
其他林地7 3 10
牧草地 3 3 6
其他农用地 3 3 6
建设用地 3 3 6
未利用地 3 0 3
注: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另行纳入拆迁范畴;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分别按表中补偿倍数予以补偿;3、表中所列入人均耕地面积采用的是土地详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