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黔发改建设〔2019〕669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9〕6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助力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有力支撑了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持续保持有效投资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谋划储备(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投资方向,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重点围绕深入实施三大战略行动,扎实推进三大国家级试验区建设、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革命、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双千工程”、基础设施“六网会战”、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和民生工程等重大部署,分近期、中期、远期谋划储备一批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给予明确。
(二)将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贵州项目云重大项目储备库等项目建设储备数据库,为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发挥效益一批提供保障,形成项目谋划储备滚动接续机制。
二、加快前期工作(三)各级各部门按照“优先受理、即报即办、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健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绿色审批工作机制,在项目评估评价、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阶段提供优质服务,明确相应阶段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加强指导,主动作为,有效推进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对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省面临的发展环境,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提出相应的政策方向和重大举措,扎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9月28日召开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9〕257号),正式部署启动了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历史性跨越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是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黔府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扎实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为更好地发挥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的重大作用,确保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激励和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集中心思,凝聚力量,扎实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一)注重实绩。
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考核年度取得的实际工作成效为重点。
(二)公开透明。
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评分标准公开,考核结果力求公正。
(三)分类考核。
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分别打分、分别排名。
三、考核对象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号】黔府办函[2013]113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21
•【字号】筑府办发〔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勘察设计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
程图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黔府办函〔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企业实力不断提升,但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工程建设组织方式、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体制机制、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为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保证金管理,严禁新设保证金,建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逐步实现各类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
加大对建筑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规范建设单位履约,严格合同履约监管,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将恶意拖欠工程款记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建立贵州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政策直通车”“服务专员”“一对一”等形式送政策上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3•【字号】黔府办发[1996]167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67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二条项目范围。
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
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黔府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2001〕7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黔府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加快产业投资进度(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投资项目建设。
加快新型工业化基金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投放使用,60%投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现代化工、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
重点推进宁德时代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中石化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茅台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磷化集团20万吨/年磷酸铁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以上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
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5G+工业互联网等方向技术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确保工业投资上半年完成1600亿元,全年完成3200亿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黔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敏尔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秦如培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能源、税务、统计、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铁路建设、服务业发展、区域经济协作、煤矿整顿、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行、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金融机构驻贵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关工作。
蒙启良副省长分管民族、宗教、外经外事、招商引资、贸易合作、开发区建设管理、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分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旅游局、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黔府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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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