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黔府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筑府办函〔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市管企业:为有效贯彻落实《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7〕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效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性,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及时应对、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性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的前提,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决策的基础。
所以畅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报告机制,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至关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提升政治站位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二、有力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准确性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类,信息报送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要求向省政府直报。
信息报送次序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进行报告。
首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
指南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正>黔府办函〔2013〕1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吸取我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体例结构,认真组织编制修订各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尤其要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明确到位,切实增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J], ;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4]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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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黔府办函[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一、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重大以上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立即编辑事件摘要,以专报方式主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首次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可先不进行核实,不提处理意见;专报采用短信方式发送领导本人及秘书手机。
事件的进一步情况以续报方式报告。
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编辑事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以专报方式主报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抄报省长、常务副省长;专报采用短信方式,主报发送领导同志本人及秘书手机,抄报发送领导秘书,由领导秘书转报领导。
三、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和请示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进行处理,以最短的时间判定事件级别,并立即编辑事件摘要,按规定报送方式呈报。
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过程中,对事件级别判定不清、没有把握的,立即请示应急办带班领导,需要进行专报的,立即按规定要求编辑呈报,并按带班领导的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黔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意见要求,坚持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编制或调整本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部门权责清单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清单之内的权力事项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不能擅自设权扩权。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努力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情况,按程序开展动态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23号)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报送力度,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不够,有的长期不报信息;一些地区和部门只报喜不报忧,不反映真实情况,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信息数量和质量不稳定,工作发展不平衡。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结合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信息工作的新局面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特别是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政府决策和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全面、准确、快捷地掌握各类信息,已成为科学决策的关键因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利用信息渠道掌握全局情况,处理政务,实施科学管理。
要重视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不断改善条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要配备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协调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要关心和支持信息员的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信息队伍的整体素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一)承担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措施、办法和规划建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黔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
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8月9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动态管理的原则。
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教、演练、修订以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黔府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新闻办)是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指导、协调、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黔委厅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21号)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解决突出问题,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出问题,是指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诱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实施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处理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第二章处理的情形、方式第六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应予以处理:(一)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省内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高标准接待;2、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3、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更新、装饰或使用公务用车(二)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l、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2、上班时间参与打麻将、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黔府办函[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0〕8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确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省突发事件信息动态,实施科学决策和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我省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科学规范实施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研判不够,特别是只强调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逐级上报,而忽视了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分析研判,造成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和信息报告不一致,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7日贵州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现就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发布各级政府权责事项、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证明事项清单等,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减环节、减窗口、减时限、降成本。
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
纵深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标准规范体系。
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切实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打造“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黔府办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总的情况是好的,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和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和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和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要求,综合各有关单位在2014年1月8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突发事件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办理突发事件领导批示从2014年起,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领导批示的内容要求,对突发事件领导批示进行分类办理。
省政府主要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省政府领导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和影响较大的敏感突发事件的批示,以及省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由省政府应急办以《领导批示督办通知》转发相关单位,并按时限要求收集情况编辑《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批示督办落实情况》报相关领导。
省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其他批示,省政府应急办以《领导批示转办笺》转发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抓好落实,不需要反馈落实情况。
二、认真抓好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突发事件领导批示督办落实工作的认识。
在接到《领导批示督办通知》或《领导批示转办笺》后,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批示的精神和要求,及时对抓好批示落实作出部署安排,并将批示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要结合事件具体情况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逐条逐项对照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力量抓好批示的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地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
当前,全省正处于跨越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我省应急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不够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做好常态与非常态管理有机结合,兼顾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着力解决应急准备与突发事件处置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促进应急管理从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主动预防转变,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和基层组织认真履行安全防范与处置的主体责任。
二是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强化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和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优化信息直报体系,健全应急决策指挥机制,强化应急救援协调配合,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黔府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3〕7号)精神修订后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类型省人民政府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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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