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九日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黔府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9•【字号】黔府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一)承担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措施、办法和规划建议。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2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规划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四章应急准备第五章监测预警第六章救援救灾第七章恢复重建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8.25•【字号】黔府[1980]132号•【施行日期】198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1980年8月25日黔府〔1980〕132号)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批发的《国务院的几项工作制度》和省人民政府建立以来的工作实践,现制定以下几项制度: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一)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
1、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2、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3、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4、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动;5、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6、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7、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专业会议,都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会议如果拟订涉及重大政策和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报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
对于主管业务工作的动态情况,应当经常以简报或统计表报的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二、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8月9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动态管理的原则。
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教、演练、修订以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公布日期】2012.07.14•【字号】黔府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部关于印发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各人民武装部:《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军区司令部2012年7月14日贵州省火箭残骸落区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控制、减轻和消除火箭残骸坠落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落区是指助推火箭残骸坠落区域,落区工作包括火箭残骸坠落有关的危害防范、残骸搜索、应急管理、损害赔偿等工作。
第三条落区工作坚持统一指挥、部队指导、地方实施,全员动员、全员疏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专业保障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军区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63816部队(以下简称63816部队)以及省相关部门组成省落区指挥部,负责落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落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办公室。
落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军负责人组成的落区指挥部,在省落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级落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落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落区公路畅通;卫生部门负责落点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的应急救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执行落区任务时的治安和交通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落点现场保护,依法查处妨碍执行落区工作任务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落点现场发生火灾时的扑救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现场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救助,协助处理善后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企业负责在执行落区任务时为落区指挥机构提供通信保障;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负责执行任务时的电力保障和协助部队处理受损电力设施;落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有关村、组、户签订任务责任书,安排人员包村包组包户,做好疏散动员宣传教育,协助部队做好赔偿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黔府办函[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0〕8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确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省突发事件信息动态,实施科学决策和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我省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科学规范实施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研判不够,特别是只强调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逐级上报,而忽视了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分析研判,造成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和信息报告不一致,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黔府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2003]2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厅级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正厅级行政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黔府办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总的情况是好的,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安委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地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
当前,全省正处于跨越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我省应急管理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不够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做好常态与非常态管理有机结合,兼顾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着力解决应急准备与突发事件处置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促进应急管理从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主动预防转变,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和基层组织认真履行安全防范与处置的主体责任。
二是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强化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和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优化信息直报体系,健全应急决策指挥机制,强化应急救援协调配合,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黔府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黔府发〔2011〕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现对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将调整后的省应急委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赵克志(省长)常务副主任:王晓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黄康生(副省长)凌峰(省军区司令员)禄智明(副省长)蒙启良(副省长)孙国强(副省长)辛维光(副省长)刘晓凯(副省长)谢庆生(副省长)王炳深(省武警总队总队长)慕德贵(省长助理)唐德智(省政府秘书长)成员: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霍健康(省教育厅厅长)王江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泽洪(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崭新(省安全厅厅长)丁治学(省民政厅厅长)李岷(省财政厅厅长)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福成(省农委主任)黎平(省水利厅厅长)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姚守伦(省外事办主任)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张伟力(省质监局局长)蒲建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沈健(省粮食局局长)朱玉(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江建明(省人防办主任)陈仁贵(省物价局局长)潘健(省信访局局长)程安(省总工会副主席)向红琼(省气象局局长)李德明(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兰开锋(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主任)胡振江(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局长)罗灿(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洪斌(省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谢念(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省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省应急管理及省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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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4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
知
(黔府办发[2006]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省编办发[2005]109号)精神,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