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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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 各类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公共建 筑

1.医阮;

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

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以上部分的任

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多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场。5.老年人建筑、任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200床及以上床位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地下公共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1.除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商业楼、展览建筑、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2.市、县级的

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4.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停车大于300辆)、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

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高级住宅;6.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7.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8.

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

地上高架车站;9.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门诊楼、疗

养院、儿童活动场所

地下公共建筑 1.II类及以上的地下汽车库(停车大于150辆);2.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3.

使用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

动场所

三级居住建筑十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一级和二级保护以外的公共建筑

24m的公共建筑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11.2.2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布局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由于现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较便宜,所以在设计时不需采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

以节约投资。

11.2.3探测区域的划分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

空气管式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其有效探测长度应在20~100m之间。

光纤感温式探测器能检测到具体长度位置的温度,可不受探测区域长度或面积的限制。

2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11.3系统设计

11.3.1一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宜比每一总线回路所连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多出10~15%的余量。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11.3.2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三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

11.3.3系统的设计要求

1区域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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