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范围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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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性引用文件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41616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89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 2、NO 、NO 2、CO 、C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1/ 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T 310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GB 41616术语和定义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大气污染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
了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首先,上海市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各类工业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上海市政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上海市对于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机动车辆是城市中
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因此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限行或淘汰。
同时,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辆对空气的污染。
此外,上海市也加强了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严格控制垃圾焚烧和填埋对大
气环境的影响。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倡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二次污染。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加强了监督执法力度,建立
了完善的监测体系,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了大气环境的净化和改善。
总之,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市能够继续加大环保力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气排放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大都市,其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检测。
本文将就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首先,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
比如,对于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对于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等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工业企业在进行废气排放时,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这些废气处理设施也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排放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对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业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废气排放监测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
最后,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一旦发现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人员处罚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
总之,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为上海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发布稿)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10)5.1一般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34)附录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发布稿)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船舶工业 shipbuilding industry 本标准船舶工业是指建造、修理、改装钢质结构船舶和/或建造、修理海洋平台及装备制造等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大气排放标准,以限制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
本文将对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共同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针对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并严格执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上海市政府还实行了排放许可制度,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核,确保企业排放达标并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对交通运输领域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针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否则将无法在上海市行驶。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对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另外,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建筑施工、生活垃圾处理、农业生产等领域的大气排放要求,对于这些领域的排放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减少各个领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要想真正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共同呵护我们的蓝天白云。
希望通过上海市大气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为上海市的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限制和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了排放源的类型、规模、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通过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
其次,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管。
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守法排放,严惩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
此外,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提出了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支持和鼓励。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最后,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通过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格局。
总的来说,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上海市政府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所做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控制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监测、鼓励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上海致力于打造更加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三年六月项目名称: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人员: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羌宁刘涛,陈檬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孙毅,王向明,孙焱婧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胡颂目录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3)2.1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3)2.2 国家和本市的行业相关政策和要求 (5)2.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清洁生产和垃圾焚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52.4上海地区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6)3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8)3.1 指导思想 (8)3.2 编制原则 (8)4 废弃物焚烧工艺与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控制技术分析 (10)4.1 废弃物焚烧工艺简述 (10)4.2 焚烧工艺主要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 (10)4.3 焚烧工艺主要气体污染物控制措施 (12)4.4 上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状况 (20)5 国内外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5.1 欧盟2000/76/EC焚烧导则 (23)5.2 美国垃圾焚烧排放标准 (25)5.3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限值 (26)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27)6.1 适用范围与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 (27)6.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7)6.3 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要求 (36)6.4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9)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 (41)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43)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
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原有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
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保障市民的健康。
首先,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排放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对于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绿色生产。
其次,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采用了欧洲排放标准作为参照,对于新车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要求,同时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更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还加强了对于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力度,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另外,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还对于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生活垃圾焚烧等方面的大气排放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露天焚烧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推动施工单位采取水洗、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同时,对于城市道路的清扫和绿化覆盖提出了具体要求,减少道路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但是,要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市民。
政府需要加大对于环保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市民也需要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大气环境治理中来。
综上所述,上海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地努力和改进,才能实现城市大气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上海的大气环境质量能够持续向好,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废气排放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工业化程度高、人口密集,废气排放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上海市制定了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以限制工业企业和车辆的废气排放,从而减少空气污染。
首先,上海市对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业企业是废气排放的重要来源,为了控制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上海市规定了各种工业废气的排放标准,包括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方式和排放设备的要求等。
在生产过程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废气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上海市对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辆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机动车辆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上海市对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对不同类型车辆的排放标准、车辆年限和排放检测等要求。
只有符合标准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进行改造或淘汰,以减少机动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废气排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手段,对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排放情况。
对违反废气排放标准的企业和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减少了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对环境的污染,为城市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未来,上海市还将继续加大对废气排放的管理力度,推动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低排放,为建设美丽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浓度限值为0.06mg/m³,24小时平均浓
度限值为0.5mg/m³,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2mg/m³。
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限值为0.04mg/m³,24小时平均浓
度限值为0.24mg/m³,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6mg/m³。
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限值为0.1mg/m³,24小时
平均浓度限值为0.15mg/m³。
4.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0.035mg/m³,24小时平
均浓度限值为0.075mg/m³。
5.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限值
为0.16mg/m³。
6.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4mg/m³,1小时平均浓
度限值为10mg/m³。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空气污染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时间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DB 31-387-20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6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烟尘
GB/T16157重量法
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1)
2
二氧化硫
HJ/T56碘量法
HJ/T57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42紫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71-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2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或新建(含扩建、改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0
4
4.2.2.1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站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23-200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也面临着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其次,对于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实施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对高污染排放的车辆进行限制和淘汰,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交通管理,减少拥堵和排放。
同时,上海市还建设了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市民减少私家车使用,选择环保出行方式,共同减少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
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
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措施,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保护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了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植被覆盖率,净化空气。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措施,上海市正在努力实现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净化,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在未来,上海市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上海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市民的生活也会更加美好。
上海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963—20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加强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 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辖区内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位于上海市辖区内的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 之日后, 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 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 按照从严原则, 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继、孙毅、刘启贞、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1月29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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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963—2016
5.1.2 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5.1.3 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 5.1.4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5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 采样频次、 采样时间和运 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 行。 5.1.8 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 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 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9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10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 表 2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是上海市的部分废气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SO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燃煤锅炉≤35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200mg/m³
- NOx(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50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150mg/m³
- PM(颗粒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工业炉窑≤50mg/m³
2. 移动源车辆排放标准
- 上海市对机动车实行国家标准,限制尾气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的特点,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补充说明: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会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新技术的推广而进行调整和更新,以提升环境质量。
实际标准以政府部门的官方公告为准。
上海是国几的排放标准
上海是国几的排放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环境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提高排放标准。
那么,上海是国几的排放标准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的排放标准主要是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上海市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其次,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交通工具的排放也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减少交通工具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
对于汽车的尾气排放、机动车的标准排放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除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外,上海还对水污染物、噪声污染等方面也有相关的排放标准。
通过对各个方面的排放标准的严格控制,上海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量等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总的来说,上海的排放标准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的。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上海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今后的发展中,上海将继续加大对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标准的要求,以更好地保护城市的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上海将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通过以上对上海排放标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上海是国几的排放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而不断调整和改进的。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上海的环境质量会越来越好,成为更加宜居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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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933-2015 HJ/T 37 HJ/T 38 HJ/T 40 HJ/T 41 HJ/T 42 HJ/T 43 HJ/T 44 HJ/T 45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5 HJ/T 67 HJ/T 68 HJ/T 75 HJ 77.2 HJ/T 194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479 HJ 480 HJ 482 HJ 539 HJ 540 HJ 542 HJ 543 HJ 544 HJ 54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HJ/T 27 HJ/T 28 HJ/T 29 HJ/T 30 HJ/T 31 HJ/T 32 HJ/T 33 HJ/T 34 HJ/T 35 HJ/T 36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ICS: 13.040.40
DB31
市 地 标 方 准 DB31/933准 —2015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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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发布稿)
2015-11-3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 号) 《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 (沪环保防〔2014〕32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工业、公建配套设施及社会服务业等。 3.2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DB 31/933-201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针对行业、 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应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化工环境监 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邬坚平,纪建,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效初,应 诚威,李锦菊。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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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量法(暂行)
DB 31/933-2015 HJ 548 HJ 549 HJ 583 HJ 584 HJ 629 HJ 638 HJ 644 HJ 645 HJ 646 HJ 647 HJ 657 HJ 675 HJ 683 HJ 684 HJ 685 HJ 688 HJ 691 HJ 692 HJ 693 HJ 732 HJ 734 HJ 738 HJ 739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发布
DB 31/933-2015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 10 5.1 一般要求 ........................................................................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