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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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舟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9]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实物造型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市交通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户外广告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审批广告设施设置。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质量技监、文广、经贸、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的;(七)其他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或载体。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访问次数:12946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十政办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五条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位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和设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月2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 号《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十二届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吉2020年11月26日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30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月4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炜东2013年10月15日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六)其他。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5日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招店牌等广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石政发[2012]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石政发[2012]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模型、橱窗等;(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等;(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管理。

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日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整体水平,创建整洁、美观、具有地区特色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拍租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包括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和标牌。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广告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门窗、灯箱、公告栏、画廊、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二)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三)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内容的固定载体。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镇政规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政发〔2001〕236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13号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公益宣传广告,包括:(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招牌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主体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放设置证等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实施。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涂写、镶嵌、悬挂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指示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位置的牌匾、标识、指示牌等招牌广告以及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行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工作。

城管、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提倡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30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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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
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
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
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
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
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
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
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
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
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
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
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
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
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
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
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
规定的期限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
人、使用期限。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
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
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容或
载体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
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
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围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栏
广告。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
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
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建
设项目用地围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累计不
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十分之一。围墙广告公益容
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
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招商容可与公益广告同
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
告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自行拆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五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
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
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
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
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
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
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
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
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
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
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
招牌除外。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
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
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
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
观。
第二十二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
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户
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
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
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
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
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
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
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
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
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
政处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
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
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
管理。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
置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
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
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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