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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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

规划导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0.08

目录

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原则 (1)

第二章导则内容 (2)

2.1完善体系 (2)

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

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

2.2统筹标准 (3)

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 (3)

2.2.2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4)

2.2.3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

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0)

2.3创新模式 (14)

2.3.1综合叠建 (14)

2.3.2独立设置 (16)

2.3.3项目配建 (17)

2.3.4商业街补充 (19)

第一章导则编制思路

2003年以来,为了系统地解决公建配套的规划问题,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用房、电力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基本覆盖了公建配套的各个领域。专项规划的完成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09年底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与长远目标,对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编制目的

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

1.2.1突出“人本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居住环境有着更高层面的需求,如对文化、体育、休闲、保健等方面的需求更加强烈;社会机动化,由此带来停车、洗车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社区服务职能不断强化,产生了大量基层设施需求等等。

同时,居民对公建配套设施的人性化和智能化也提出了更高要

求。

1.2.2回归“市场引导”

规划过于强调“市场经济”,对基本服务设施缺乏引导,如便利店、理发店、健身房、洗车场等,致使新区经营性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生活非常不便。本导则将回归对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的引导。

1.2.3倡导“集中集约”

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导则内容

2.1完善体系

2.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公建配套设施分为城市级、大区级、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四级,详见表2-1-1。

表2-1-1 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1.2.1 公建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九类,详见表2-1-2。

表2-1-2 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1.2.2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二类:一类公建配套设施为易受市场力侵蚀且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设施(包括行政管理设施,居民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交通市政设施、绿地广场和农贸市场);二类公建配套设施为易受市场力推动的公建配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

2.2统筹标准

2.2.1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

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城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配置内容见表2-2-1。

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本地区约2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中心。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内容详见表2-2-1。

表2-2-1 城市级及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内容

2.2.

3.1 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6项)+“独立设置”(8项)“6+8”方式进行配置。

2.2.

3.2 居住区服务中心项目宜以综合体方式叠建布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2-2-2的规定。居住区服务中心的配置内容可根据周边公建配套设施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注:1. 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拆分的可能。同时,建议涉农街办将来按10万人左右一个街办进行拆分。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健身馆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设一处,若街道办事处人口大于8万人,建议设两处或根据人口规模设多处,每处规模不小于表2-2-2标准。

3. 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为与现行控规衔接,保留用地控制指标,在叠建的情况下,可仅考虑建筑面积指标。

4. 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底层临街设置,并有单独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2.

3.3 独立设置的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按表2-2-5进行配置,独立设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可根据自身功能或特殊布局要求在居住区服务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区范围内选址布局。

注:1. 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商业中心、公交首末站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2. 控规中规划体育用地均为综合运动场用地,配建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宜控制在200-500平方米。

注:

2.2.4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2.2.4.1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社区约1-1.5万居民为主

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采用“基层服务中心”(4项)+“独立设置”(5项)“4+5”方式进行配置。

2.2.4.2 基层服务中心宜以叠建方式集中设置,占地约2000平方米。基层服务中心配置详见表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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