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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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王邦慧,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复兴镇三中背后。

被申请人:杨通跃,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复兴镇三中背后。

申请事项:因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杨通跃)患偏执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申请望谟县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杨通跃因2010年以来就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2014年9月长女考取大学需要每年上万元的书学费及生活费,被申请人杨通跃就开始在思想上可能有很大的压力至今有些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现已在望谟金辉安康医院住院治疗,但没有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王邦慧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杨通

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杨通跃参加诉讼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望谟县人民法院

***:***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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