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 突出工作重点 , 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 策引导 、 政府 扶持、
生 活照顾 和护 理服 务 , 满足 老年 人特 殊生 活需求 的 社 会兴 办 、 市场 推 动 的原 则 , 步建 立 和完 善 以居 逐
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 现提出以 家养老为基础、 区服务为依托 、 社 机构养老为补充
全 国老龄委 办公 室、 发展 改革委 、 育部、 教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口计生 人
委、 税务.局《 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6 关 - 已经 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 于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意 见
全 国老龄 委办公 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 政部 建设部
际情况, 对开展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 向规范化 、 标准化发展 。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
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中介组织 , 发挥 其 在 行 业 自律 、 沟通 企 业 与 政 府 联
( ) 进 老年 用品 市场 开发。制定鼓 励 措 系 等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各有 关 部 门要加 强 协调 , 五 促 密
( ) 四 支持 发展 老 年 护 理 、 临终 关 怀 服 务 业务 。 提高 亡 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 、 卫生
支持兴办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性质 的医疗机构 , 鼓 条件 、 质蹙标 准、 服务规范等养老服 务行业标准 , 开 促进养老服务业 励 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 、 I 临终关怀服务 。根据实 展服务质量评估 和服务行为监督 ,
论农民工居住权保护
2009年2月第23卷第1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 O F X I N X I A N G U N I V E R Sr r YE出.2009V01.23N o.1论农民工居住权保护周彤(河南师范大学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社会群体,其居住方式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
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在居住现状上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居住条件简陋以及居住环境恶劣,这样的居住情况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要彻底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居住权,立法保护居住权并确立居住权的宪法地位,此外还要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完善与居住权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并加以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居住现状;居住权;宪法权利;户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1—0054—032007年底,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要求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可见,农民工居住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的居住现状(一)农民工居住条件恶劣改革开放30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人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社会群体,其居住方式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在居住条件上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住房条件简陋据建设部统计,首先在人均占有面积上,2002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2平方米左右,每户平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只有城市居民的I/3,拥挤是其最大特征。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字[1988]51号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
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
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
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38号2006.5.19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
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
(财政部牵头)(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牵头)(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
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
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
(发展改革委牵头)(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五部委_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_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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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 号)
同时废止。
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的公告
二 00 八年一月三日
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 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乙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 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劳 动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 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保
障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及《国务院 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
《农业产业相关政策》
《农业产业相关政策》农业产业政策1、202x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2x年2月1日):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2、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2x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202x年2月4日):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科技运用水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法治建设,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保险支农。
争取资金用于金融支农试点。
3、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202x年2月11日):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2x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202x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
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
4、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2x年3月23日):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5、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202x年5月22日):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发改高技[2014]177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27日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有关要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公布日期】•【文号】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卫生厅(局)、移民管理机构、扶贫办、广播电影电视局: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资金已全部兑现,农村移民收入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群众满意度较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
但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大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相对落后,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区还有扩大的趋势。
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为全面贯彻落实17号文件,进一步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现就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按照17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力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把增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力度作为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任务,从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入,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建市[2017]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
建市[2017]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2017.6.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6月13日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如下分工方案: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1月~6月)200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综合司提供1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将于1月3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决定,即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研究部署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工作。
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
文件要求,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人民银行2006年工作会议召开,讨论2006年货币政策: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预期调控目标是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狭义货币供应量分别增长16%和14%,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
1月6日 2005年全国各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财政部、民政部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40.48亿元。
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1月9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开幕,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并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颁奖。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5件国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月11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分别通过《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乙烯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等。
【政策动态】八部委出台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政策动态】八部委出台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27日《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有关要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完善政府引导,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有效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居民幸福感受,促进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务实推进。
智慧城市建设要突出为民、便民、惠民,推动创新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向城市居民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避免重建设、轻实效,使公众分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度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 22978万人。
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努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在全国27个城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整合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改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3.19•【文号】国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6〕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根据党中央关于2006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持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做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
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落实到年度工作。
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实施纲要衔接的机制,明确纲要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和顺序,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将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组织开展全国功能区划规划研究。
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
(发展改革委牵头)(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和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
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农林水利、科教文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西部开发等方面,保证重点续建项目,适当开工建设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财政支出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厉行节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
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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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7〕276号
(2007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国发[2006]5号)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六)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
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九)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十)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十一)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四、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十二)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农民工聚居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