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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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巨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巨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我司开展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项目部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项目部报送的《巨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巨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质安科在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康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二)组织巨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项目部的巨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巨大危险源数据资料,督促、指导项目部建立巨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巨大危险源的项目部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巨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巨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巨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章登记建档

第五条质安科收到项目部提交的《巨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巨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项目部。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项目部当场更正或补正。(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项目部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四)受理巨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巨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项目部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巨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巨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项目部补充有关资料。

第六条质安科应将本单位的巨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质安科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项目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从头报送县(区)质安科备案。

第七条对项目部报告核销巨大危险源的,质安科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巨大危险源核销。

第八条质安科应健康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九条实行巨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质安科根据界定的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巨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质安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巨大危险源,应督促项目部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质安科应加强对项目部开展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项目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康项目部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二)安排专人从事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巨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项目部巨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巨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对巨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巨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

(五)巨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巨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巨大危险源从头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

(六)对新构成的巨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备案;对已不构成巨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巨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明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巨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八)按规定对巨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巨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质安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项目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总结与检查

第十三条质安科应对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将本地区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质安科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部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组织督查或工作指导。必要时,可将各项目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质安科要善于利用巨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发挥巨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督促存在巨大危险源的项目部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质安科可根据项目部实际,制定巨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登记建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的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重庆自炜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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