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一、前言。
公证提存是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当事人将其财产、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委托公证机构保管、保全的行为。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是公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就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
二、收费标准。
1.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2.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管费用,根据委托人提存的财产、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的价值确定保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依法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办理费用,公证提存的办理费用是指公证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服务费用,根据公证提存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
(3)其他费用,公证提存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取件费、送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依法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公证机构应当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在公证书中明确载明收费情况,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委托人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不得私自与公证人或者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达成其他收费协议。
6. 对于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委托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7. 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公证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公证提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形式,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提存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对公证提存的收费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公证提存规则
公证提存规则公证提存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予以保管和存储的规定。
公证提存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和非司法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将从公证提存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公证机关保管,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提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损毁,以及避免争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提存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各类书面文件、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但不包括违法、违禁品或者无法公证的物品。
公证提存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在民事领域,公证提存常常用于合同、协议、遗嘱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在商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事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在行政领域,公证提存可以用于存储政府文件、行政决定等重要资料。
申请公证提存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要提存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整理齐全;其次,当事人需要前往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最后,公证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提存申请。
一旦申请获得受理,公证机关将会对证据材料进行保管,并开具公证书,证明提存事实和提存文件的基本情况。
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证据;其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提存申请表格中详细描述证据材料的内容、来源、用途等信息;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文件复印件等。
公证提存是一种保护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效手段,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提存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提存,是指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者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提存原因消失后交付债权人的一种提存方式。
《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提存事务。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之债的标的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属公证提存范围。
在民间借贷提存中,为履行还债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借款人是提存人,贷款人是提存受领人。
(1)提存公证的申请。
当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借款人为了消灭借款债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提存的借款人的身份的证明。
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②提交民间借贷合同。
包括借据、欠条等书面合同,或者提供据以履行还债义务的证明材料。
③提供有关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④贷款人(即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⑤提存标的物-货币的种类、数量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等明细表。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从其他材料。
借款人申请公证提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公证申请。
提存公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是向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2)提存公证的受理。
借款人申请提存,同事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①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还债义务,且债务合法、有效、到期。
;②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原因;③申请提存属于接受申请的公证处管辖;④所提供的材料齐全。
借款人申请提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提存的条件
公证提存的条件公证提存是指当事人将某份文件或财产交由公证机关保管,并由公证机关出具保管证明。
公证提存具有保全证据、确保权益、维护公正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公证提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身份条件:公证提存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提存文件或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合法。
对于文件,公证机关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财产,公证机关会对其来源进行核查,确保财产的合法性。
三、提存事由的合法性:当事人提存的事由必须合法。
公证机关不会受理违法、违反道德伦理的事由。
例如,当事人不能以提存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进行其他不当的目的。
四、提存的必要性:当事人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必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存的事由进行审查,确保提存的文件或财产与事实相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价值。
五、提存申请的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提交提存申请。
通常包括填写提存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缴纳提存费用等。
公证机关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提存手续。
六、提存的保管期限:公证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提存的保管期限。
对于文件,保管期限一般较短,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对于财产,保管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提前解除提存。
七、提存的保管责任:公证机关对提存的文件或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公证机关必须保证提存的文件或财产安全、完整,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等相关服务。
八、提存的解除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解除提存。
解除提存可以是提前解除,也可以是到期解除。
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公证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证据保全措施。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是指在存放款项时要求由公证机构办理的存款管理业务规则,由财政部、司法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发布的。
根据这些规则,存放款项不能由任何企业或个人直接
开立银行存款或定期存款,存款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和审核,才能列入账户,受政府的
管理和监督,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和财产安全。
提存公证规则是以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加强社会资金监管和防范风险为手段,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有效落实。
根据规则,公证机构要牢固建立公共财政及企业收支
管理监督制度,坚决杜绝财政款项的滥用、流通和挪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监管程序,
以免发生有关资金的违规操作;同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经济投资项目,应委托公证机构审核开立新账户,由其监督财政款项的使用。
提存公证规则还提出,在公证机构审核之前,对应当履行财政款项审查要求的项目应
当经过公证机构审核,这是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为目的,是财政与司法部门和相关机构一
道努力推动提存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存款事宜,必须遵循
联合国有关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司法部的公证实施准则,对公证文件进行专业化、规范
化的审查和审核,努力确保存款安全和完备。
提存公证是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有
效运行,在实施提存公证规则时,应把要求高于各地和行业的标准统一,以便达到财政安
全和合法性、完备性的最大程度。
各地政府也要继续加强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履行公共财政的监督职能,确保公共资源的合
理分配和安全使用。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睹目的成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
近年来,我国制订、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公证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使我国的法律条文更趋合理,法律体系更趋健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现行的公证办证规则是否能够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摆在我们这些公证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首先据法理可知,法律及一些部门规章、规定等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是法的特性决定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虽然在制订时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随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逐渐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就要求不断的重复立法活动来修改和完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接触的新事物也越来越多,社会公众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也较以前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要求办理公证事项的新种类层出不穷,这种需求就要求我们的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要有所修改和调整;再次,公证作为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亲睐,办理公证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其中也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利用办理来的公证书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办理公证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蒙蔽公证人员,导致错、假证,致使公证员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为保护我们的公证人员正常的执业行为也要将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进行修改和调整。
《提存公证规则》是我国司法部1995年6月2日通过政令的方式发布的,这也是全国公证人员目前办理此类公证唯一的行为准则。
《提存公证规则》发布、施行已经有十三年之久,随着《公证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提存公证规则》也有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现就《提存公证规则》中有些条款的修改,阐述一下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签订产⽣债务的,债务⼈要依约定履⾏债务,⽽债务⼈履⾏债务时,有可能因债权⼈原因⽆法履⾏的,那么公证提存有什么条件及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证提存的条件及程序公证处予以提存的条件:(1)提存⼈有提存能⼒,且意思表⽰真实。
所谓提存⼈,是指为履⾏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
由于提存是⼀种法律⾏为,因此需要提存⼈为提存时具有⾏为能⼒,且意思表⽰真实,提存⽅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
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过⾼的,债务⼈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仍然属于履⾏债务,因⽽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不构成提存。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如提存受领⼈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提存的效⼒。
提存⼈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
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提存的程序:1、债务⼈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迟延或者⽆法向债权⼈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提交提存物。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所提供的文书、资料、事实等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被公证事项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上注明下列事项:
(一)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章号;
(二)公证书编号;
(三)公证日期;
(四)公证事项的名称;
(五)公证事项的内容;
(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
(七)证明材料的来源;
(八)公证费用;
(九)公证员的签名和公证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认真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关物证或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公证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公证收费标准,公示公证收费标准,并按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公证费用应当合理、公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中有关公证规则的部分内容。
提存公证书(三)
提存公证书(三)1. 提存公证书定义提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提存人所做的提存行为及提存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文书。
提存,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履行其债务或担保责任,将钱款、物品等交由公证机关或法定提存机构保存,待条件成就时再由提存机关交付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提存公证书不仅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债务人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有效证明。
2. 提存公证的程序提存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债务人或担保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公证机关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存人的身份、提存物品的性质及价值、提存的原因及条件等。
(3)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并通知债权人。
(4)提存:提存人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将提存物品交付给公证机关或法定提存机构。
(5)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在提存完成后,出具提存公证书,证明提存行为及提存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提存公证的效力提存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提存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视为完成,不再承担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
(2)提存期间,提存物品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4. 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提存公证适用于以下情形:(1)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债权人下落不明、拒绝受领等。
(2)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但债权人拒不协助的。
(3)债务人或担保人为担保其债务履行或责任承担,需要提存物品作为担保的。
5. 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提存公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提存人必须确保提存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提存虚假或非法物品。
(2)提存人应当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确保提存申请的受理和完成。
(3)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提存通知后及时受领提存物品,否则可能承担因迟延受领产生的风险。
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
提存公证规则正文:---------------------------------------------------------------------------------------------------------------------------------------------------- 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1995年6月2日)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
而且,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 果出现纠纷,提存在公证处的资 金也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 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若申办提存公证,应提交 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之依 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 等;债权人拒绝受领、怠于受领 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 交付提存标的物。
例如,李先生准备购置陈女士一 套二手房,双方约定购房款为25 万元,陈女士要求李先生先支付 购房款5万元,待转交已过户的房 地产证及钥匙时付清全部房款; 李先生则担心支付5万元后,陈女 士拒绝或拖延房产过户和钥匙交 付,便提出,先行支付的5万元找 中间人担保,对于中间人的人选 双方各持己见,最后找到公证处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 存方式给付购房款,待提存款给 付条件成熟,到公证处提取购房 款。由于办理了购房款提存公证, 李先生和陈女士解除了疑虑,保 障了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提存公证如同“支付宝”给二手房 买卖加上“安全锁”
二手房买卖时,先过户还是先交房? “提存公证”来帮您。“提存公证账 户”作为经济交易中的第三方,为企 业和市民的交易加了把“安全锁”。 打个比方,提存公证业务类似网络交 易中盛行的“支付宝”,买卖双方将 钱款存放在第三方账户,只有在买家 “收货”并确认相关证照齐全的情况 下,卖家才可以从提存账户中取钱。
提存公证
一、概念
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交付的 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 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 第6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 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 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 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 (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 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 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示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详细规则?【为您推荐】夏津县律师浠水县律师龙湾区律师江汉区律师泗县律师南湖区律师蓬溪县律师玄武区律师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务权益,经常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需要抵押物的要求。
提存公证就是将这一程序合法化,使这项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提存公证应该怎么做,律伴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提存公证规则的解答。
提存公证的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3、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公证提存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进行保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提存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公证提存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进行保管,以备债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特征(1)合法性:公证提存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自愿性:公证提存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不得强迫。
(3)公益性:公证提存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公益性。
(4)专业性:公证提存由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具有专业性。
三、公证提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存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提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存标的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交付抵押权人占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予以提存。
”四、公证提存的条件和程序(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3)提存标的物合法、有效;(4)当事人自愿申请提存。
2. 程序(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受理;(3)公证机构对提存标的物进行保管,并通知债权人;(4)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或者放弃提存权利。
五、公证提存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将提存标的物交付给公证机构;(2)债务人不得请求债权人支付提存费用;(3)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提存标的物。
房产提存公证流程(3篇)
第1篇一、什么是房产提存公证房产提存公证是指,在房产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中,为保证交易安全,由公证机关对房产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提存,并在规定条件下予以解除的一种法律行为。
房产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房产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房产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1. 房产买卖合同中,为保证卖方在房屋过户前交付房款的安全,买方可以申请房产提存公证。
2. 房产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中,为保证受赠人或继承人在取得房产权利前,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可以申请房产提存公证。
3. 房产抵押贷款中,为保证抵押人将房产权利转移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取得房产权利前,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可以申请房产提存公证。
三、房产提存公证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房产权利证明材料;(3)房产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法律行为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公证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缴纳公证费。
3. 审查材料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
4. 公证员调查核实公证员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身份、房产权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 公证员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提存公证书》,确认房产权利人的权利。
6. 提存房产权利公证机关根据《提存公证书》,将房产权利人提交的房产权利进行提存。
7. 提存解除在规定条件下,房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提存。
申请解除提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权利证明材料;(3)提存公证书;(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后,出具《提存解除公证书》,解除房产权利的提存。
8.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权利人持《提存解除公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产可以公证处提存(3篇)
第1篇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资产。
然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交易双方信任度不高、资金安全问题等,使得房产交易的风险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房产可以公证处提存。
本文将从房产提存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房产提存的概念房产提存是指当事人因房屋买卖、租赁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公证处),由公证处对房屋进行保管,待双方履行完相关法律手续后,再由公证处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或承租人的行为。
二、房产提存的适用范围1. 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待买方履行完付款等义务后,再由公证处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买方。
2. 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待承租方履行完支付租金等义务后,再由公证处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承租方。
3. 房屋抵押贷款:在房屋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待抵押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再由公证处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抵押权人。
4. 房屋继承:在房屋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待继承人履行完继承手续后,再由公证处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
5. 其他涉及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房产提存的程序1. 双方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当事人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提存手续。
3. 公证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制作《房产提存申请书》。
4. 公证处将《房产提存申请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公证处根据《房产提存申请书》的规定,对房屋进行保管。
6. 当事人履行完相关法律手续后,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房屋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或承租人。
四、房产提存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办理房产提存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当提及提存公证时,想必相当⼀部分⼈对此概念还是⽐较陌⽣的。
⽽且对于提存公证收费标准是什么,更是模糊不清。
那么公证提存收费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提存是什么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或其他受益⼈的活动。
公证提存收费标准是如何的《公证提存规则》第⼆⼗五条规定: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由提存受领⼈承担。
提存费⽤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出的其他费⽤。
提存受领⼈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六条提存⼈可以凭⼈民法院⽣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以书⾯形式向公证处表⽰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因此产⽣的费⽤由提存⼈承担。
提存⼈未⽀付提存费⽤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有下列情况之⼀的,当事⼈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式给付的;2、为保护债权⼈利益,保证⼈、抵押⼈或质权⼈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债务清偿期限届⾄,有下列情况之⼀使债务⼈⽆法按时给付的,债务⼈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
1、债权⼈⽆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不在债务履⾏地⼜不能到履⾏地受领的;3、债权⼈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不清,或⽆⾏为能⼒其法定代理⼈不清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货币(含本、外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地公证处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1992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依本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将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债务即为履行。
债务人申请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条凡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债务人已尽了履行义务的努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
第四条下列标的物可以办理提存公证:(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三)其他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
第五条债务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公民个人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接受委托办理提存的,除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债的依据和无法履行债务的有关凭据。
(四)提存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
第六条提存的货币,由公证机关开立提存款专户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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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5.06.02
【实施日期】199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8号)
《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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