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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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通政发37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最新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虽说钱能买到房子买不到家,但房子是家的港湾。

但为了经济的发展,拆迁是必行之路,将我们所居住的房子投入拆迁行列也是无法避免之事。

为了尽可能减少拆迁户的损失,合理有效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的为大家说道说道。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最新南通动迁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1、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

3、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4、拆迁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依据。

5、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6、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7、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间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统一的估价时点。

8、本规范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第二章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1、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为:(1)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属关系和依据;(2)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3)绘制、填写评估材料;(4)编制评估报告;(5)报告评估结果。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南通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南通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南通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和房屋所在位置来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需要过渡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其次,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是非常严格的。

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居民进行评估,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对开发商进行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向被拆迁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拆迁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再次,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也是非常及时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南通市政府会根据市场行情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满足被拆迁居民的需求,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最后,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视的。

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向被拆迁居民公开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参与相关的协商和决策,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南通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南通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调整和公开透明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更好地平衡发展和保护,让每一个被拆迁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通政规[2017]7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通州区除外)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及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配套的管道线路。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及农民自建房屋自行拆除的,由各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块拆除工作予以指导。

国土、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进一步提速,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高效、高质推进市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动迁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拆迁安置房用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拟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明确的挂牌竞买申请截止日的9天前,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信用评审。

竞买申请截止日的2天前完成评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现阶段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组织联合评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意见后,方可参与地块竞买。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通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通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47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5月13日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四)房屋拆迁评估材料;(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六)听证笔录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记录;(七)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通政发[2011]064附件

通政发[2011]064附件
附件:
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清理
结果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16号
废止
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37号
修订
3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60号
通政办发〔2010〕109号
修订
10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南通市征地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62号
继续有效
11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54号
继续有效
废止
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86号
修订
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37号
修订
9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南通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废止
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10号
修订
5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47号
废止
6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严格执行拆迁政策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30号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及市、县(市)规划、物价、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18)苏行终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静赵黎吴晓玲【审理法官】臧静赵黎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当事人-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新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新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新【代理律所】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汉聪等68人(名单另附)【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汉聪等68人以南通市开发区管委会在2014年征收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街道民主港村13组集体土地过程时,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通市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并为民主港村13组2004年后新出生人员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0:00:26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行终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聪等68人(名单另附)。

诉讼代表人杨汉聪,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杨汉忠,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汤健,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陈来根,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通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3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房屋用途分类(三)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四)第四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五)第五章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六)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七)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八)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九)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切实维护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当事人选择;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共同协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就估价对象、估价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11
•【字号】通政复〔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6~2020年)》的批复
通政复〔2016〕36号
南通市规划局:
你局2016年7月26日《关于请求批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通规发[2016]3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控规》)。

二、原则同意《控规》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约76平方公里(包括新城区
07、新城区08、开发区中心区、竹行、医药健康产业园、精密机械产业园、光电子产业园、富民港、江海港区01、江海港区02、金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B区
单元)明确的各类用地布局规划和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在《控规》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加强落实;强化生态管控,严格按照《控规》明确的生态控制要求进行建设;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技创新产业的导入。

四、严格《控规》实施管理。

在规划实施中,你局要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落实,有序推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5]2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5]2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5〕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日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市区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土地等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市土地部门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中属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开发建设的面积或者已投资额达到或者超过第(三)项规定比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3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3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37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应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开展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调查,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报批前确认的调查结果只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三)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的职责分工(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告知书》,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并依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申请,组织听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明确条块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及《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关系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推行“双置换”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效率(一)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市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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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8日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开发区管委会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开发区管委会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开发区管委会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

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拆迁规模,向市场投放相应的房地产用地,确保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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