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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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旧屋的拆迁。

当前,拆迁问题已经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安徽淮南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生水平,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那么▲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几种?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 1991-10-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原使用人)。

原使用人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建、土地、环保、交通、供电、邮电、公安、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书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二)房屋拆迁完毕后,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验收证》;(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房成片改造的,应采取统一拆迁;(四)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时交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房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房屋补偿标准
城区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70%进行补偿;
郊区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60%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50%进行补偿。

二、搬迁补助标准
每户搬迁费用不得低于3000元;
脱离产业的农户每人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300元/月;
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租赁户和租客给予租赁补助。

三、宽限期的物业费用
对于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业主,在规定约定的宽限期内不得向其收取物业费用。

总之,淮南市拆迁补偿标准以合理、公正、公平为原则,确保受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淮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淮南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迁的居民,还会给予过渡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还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获得相应的住房安置。

其次,淮南市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有一系列细则。

在评估房屋补偿时,将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对于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也会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补助安排,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不同需求。

另外,淮南市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补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也会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淮南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非常重视,力求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能够让拆迁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同时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产权产籍的变动情况,依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藉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与管理第七条城镇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设定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至三个月办理。

第八条全民和集体单位自管的房产,由产权单位使用法定全称进行申请登记。

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私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用户籍姓名,不得用化名;产权人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产权人系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登记。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为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怀弱势、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国家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及分户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

每户常住人口数6人以上(含6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20平方米;4-5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80平方米。

产权调换户型建筑面积误差在5平方米左右。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分户的年龄条件。

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计算,即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该年龄的计算日期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房屋条件。

对2004年度《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所确认及经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大于应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给予分户。

分户后房屋面积小于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对产权调换及分户后,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多余面积房屋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

房屋动迁的标准主要根据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来估算的。

动迁补偿标准一、动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动迁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动迁补偿标准: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曹勇二O一O年六月一日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房屋拆迁有哪些新的政策发布,关于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拆迁补偿方式是怎样计算的。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 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 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 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 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 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 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 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 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 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 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 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 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 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 受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 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 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木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六条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C 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公布;(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抵押;(三)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入户和分户;(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外,有关部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办理的各项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因出生、毕业、婚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人拆迁范围内或分户的,必须经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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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租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一)向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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