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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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出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出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出版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出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出版权的概念、权利内容、取得方式、行使和保护等内容。

二、出版权的概念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依法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的权利。

三、出版权的权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 复制权:出版者有权对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印刷、复印、影印、数字化等形式。

2. 发行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向公众发行,包括销售、赠与、出租等形式。

3. 出租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 展览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展览。

5. 表演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表演。

6. 放映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放映。

7. 广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广播。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四、出版权的取得方式出版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原始取得:出版者通过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2. 继受取得:出版者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3.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出版者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五、出版权的行使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合法使用:出版者应当合法使用作品,不得以非法方式行使出版权。

3. 合理报酬: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支付著作权人合理的报酬。

六、出版权的保护出版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出版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民事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一、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_段克文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_段克文

院关于审 理 著 作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释[2002]31 号) 第 28 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
效为两年。两 年 时 效 太 短,应 当 予 以 适 当 延 长。 在 审 理 著
作权纠纷案件 中,特 别 是 在 审 理 关 于 支 付 报 酬 的 著 作 权 民
的收转平台。针 对 这 一 现 象,应 当 制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法 律 责
任,加大惩处著作权使用人不依法支付报酬的力度,同时规
范法定许可费收转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具有可操作性、阳光
型的运转平 台,及 时 解 决 著 作 权 纠 纷。 三 是 因 侵 犯 著 作 权
的诉讼时效较短,不利于著作权人切实维权。《最高人民法
关键词: 著作权;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 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14 - 0114 - 02
作者简介: 段克文( 1989 - ) ,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 一个清晰的、完 整 的、准 确 的 法 律 概 念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的: 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 能够更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和法律推理。① 我国著作权法没 有专门对法定 许 可 制 度 的 概 念 作 出 明 确 的 界 定 ,但 从 本 法 相关的条文中,可以总结出这一概念,即是指不经著作权人 的同意,第三人有条件使用其作品,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且不得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一 项 制 度。有的学者将法定许可界定为: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使用仍受 版 权 保 护 的 作 品,可 以 不 经 作 者 或 其 他 版 权 所有者的授权,但应向其支付报 酬,并 尊 重 作 者 的 精 神 权 利”。② 纵观我国著 作 权 法 条 文,法 定 许 可 制 度 主 要 适 用 以 下 五种情形: 一是《著作权法》第 23 条规定的特定教科书的法 定许可。这只限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的目的,这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 人 正 当 权 益 博 弈 的 结 果。 如果是出于其它的目的,则不构成法定许可,此时著作权人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著作权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 定的转载或摘编已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这限定于报刊、期 刊之间的转载,报刊、期刊之外的,则不适用,但网站转载或 摘编的情形,视为法定许可的范畴。三是《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的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要求录音录像制作者不 得使用他人尚未合法录制的作品。四是《著作权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的法定许可,五是《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已 经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的 法 定 许 可。 广 播 电 台、电 视台播放 他 人 没 有 发 表 的 作 品 或 者 没 有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的,必须事先 经 过 著 作 权 人 的 同 意,否 则 构 成 侵 权,著 作 权 人依法享有追责的权利。 此外,除了著作 权 法 规 定 了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我 国《信 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8 条及第 9 条另行规定了网络环 境条件下的两 种 法 定 许 可 情 形,分 别 是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和为扶助贫困而使用的作品的法定

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

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

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它陷入痛苦之中,正如狄更斯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然而就像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一样,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一种网络版权应然而生,有新形式的版权,对应就有新形式的版权保护,针对处于新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它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有些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有些则是为了重新平衡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下面就从四个方面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版权著作权红旗标准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维护网络版权的利益平衡,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教授lessig说”版权法律院线只是一面盾牌,保护版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确有一些人肆无忌惮的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的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

版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一种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权利得到了扩张,但是网上利益的保护却相对滞后,这样的变化导致的作品所有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产生利益摩擦、侵权等问题。

从版权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版权保护的范文在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保护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

另外,版权保护的标准也逐渐国际化,虽然版权保护是国内法,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知识信息的无界性,各国版权保护演变到今天已经趋同化异,因为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国际版权条约就难以融入全球的文化潮流中。

最后我们也可以看出,版权保护的水平也逐渐高度化,扩大了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特别是网络环境的出现,对版权保护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网络版权保护中的客体作为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同于以往传统著作权中的作品。

这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决定的。

在传统著作权中,作品是固定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之上的,而在网络环境中,作品赖以存在的载体并不是像传统介质那样被我们感知和触摸,它是无形的。

精品课程知识产权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精品课程知识产权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知识产权法1、简述著作权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2、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征是什么?作品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1)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2)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创”并不意味着具有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3、论述“额头流汗”规则的含义以及其在各国的运用。

在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因为“额头流汗”规则并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将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要求,目前坚守“额头流汗”规则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4、论述发表权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相比,发表权有以下两个特点:(1)作者只要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完成了对作品的发表。

(2)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5、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它是一种双向作用的交互式传播。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论著作权默示许可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论著作权默示许可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论著作权默示许可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摘要: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过程中,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该授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

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著作权默示许的含义、特征、性质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进行了介绍,增加了对该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默示许可;合同;程序一、著作权默示许可概述1.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含义。

所谓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过程中,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该授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

3.著作权默示许可的特征。

(1)权利人以行为或沉默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

权利人以默示的方式作出许可的意思表示,这是默示许可最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用语言文字和肢体动作等明确地表达出行为人的意思,而默示则是以行为或沉默的方式使相对人领会到行为人的意思。

在著作权默示许可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以行为来表明自己允许他人使用作品的意愿。

著作权

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 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 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
版权的今称
01 定义
03 权利主体 05 权利取得
目录
02 法律依据 04 权利客体 06 邻接权
07 权利内容
09 权利利用 011 相关案例
目录
08 权利限制 010 侵权 012 近期热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 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 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 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 利;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演绎作品2、防御商标4、商标5、国际优先权6、专利权穷竭-专利权用尽7、知识产权法8、专利(专利权)9、作品10、商业秘密11、专利侵权12、发明13、先用权14、驰名商标15、地理标志16、服务商标17、实用新型18、发表权19、知识产权专有性20、职务作品21、垄断22、技术创新23、邻接权、版权的邻接权24、版权(著作权)25、“盗版”26、法定许可27、合法竞争28、复制权二、简答题1、简述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2、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3、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4、简述专利法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规定。

5、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有哪些6、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7、简述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8、版权的经济权利有哪些(简述版权的经济权利所包括的内容)9、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0、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1、试述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先申请原则。

12、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13、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14、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

15、专利权人的义务1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7、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哪些权利18、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9、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20、简述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21、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22、专利权的客体(包含什么)2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24、商标的基本功能25、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26、合法垄断行为27、秘密的信息必须符合条件28、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29 、专利法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30、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31、列举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32、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的新颖性含义。

33、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34、简述版权的精神权利。

'一、名词解释1、演绎作品,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最新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修改的过程中从进⼀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了调整,对于保护著作权有能发挥更好的作⽤。

做出的调整如下:(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播权和信息⽹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传播⽅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信息⽹络传播权适⽤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更好的保护著作权;(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条规定(第⼗⼆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式的转售⾏为。

(⼆)关于视听作品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

我国现⾏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进⾏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法中直接赋予制⽚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为享有“⼆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与原件所有⼈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法。

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条增加了⼀款规定,⼀⽅⾯限制原件所有⼈的事实处分⾏为,另⼀⽅⾯明确规定其适⽤情形——仅适⽤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填空题-简述题

知识产权填空题-简述题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答: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

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完整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讲座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投机倒把过程中确定下来的。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中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颂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教师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2、创造性:中国专利法第22 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作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

第8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第8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合理使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三、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一)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二)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三)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四)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五)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著作权的人身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 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对作品进行艺术表演而获得的 权利。 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者权主要有: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是指对其播放享 有的专有权利。这项邻接权的主体就是广 播电台、电视台,国际上统称为广播组织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并把这项权 利称为广播组织权。
第八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著作权(copyright),即版权,是指公民、 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 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 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了作者对其著作的独占权利。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著作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理使用,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创新发展。

同时,法定许可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意义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

合理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科学研究、教育、新闻报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通过合理使用,可以推动知识的流通和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研究与私人使用:个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进行研究和学习,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2)教育与科研领域: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使用他人的著作,在教育和科研中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新闻报道与评论:新闻机构可以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使用他人的著作,以传递信息和表达观点。

(4)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用他人的著作,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

3.合理使用的制约条件合理使用并不是无条件的,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使用目的合法合理:合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使用目的符合科研、教育、新闻报道等合理范畴。

(2)使用量和范围合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数量应受到制约,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和合理需要。

(3)注明作者信息: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应标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以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法定许可的意义与适用范围1.法定许可的概念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其作品。

法定许可的设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2.适用范围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领域:在教育活动中,学校和教师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2)个人学习与研究:个人为了学习和研究的目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以扩大知识面和提高研究水平。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店铺⼩编为⼤家带来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的内容。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规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段或者短⼩的⽂字作品、⾳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先,使⽤的⽬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法定许可;其次,使⽤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段或者短⼩的⽂字作品、⾳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或者作为⽂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

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不适⽤法定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

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

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制作者使⽤他⼈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乐作品制作录⾳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付报酬;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的不得使⽤。

著作权法概论第三讲

著作权法概论第三讲

第三讲 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本讲的重点、难点重点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转让难点为合理使用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著作权法对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除了受到保护期的限制外,还表现在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方面,也存在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方面。

一、著作权的取得(一) 著作权的取得涵义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从而享有法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取得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不同,其不需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著作权的取得情形:根据中国作者和外国作者的不同著作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中国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如张某独立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

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

作品自动保护的情形下,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创作完成之时间难以确定,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作品登记能够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帮助传递版权信息,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如,当软件获准登记之后,登记人可以将源程序的清单交给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封存,在诉讼中,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的登记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2002年2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分为软件著作权确权登记和软件著作权转移登记两类。

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法律文书,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而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实际上是对软件的法律主体一种确认。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3.08.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第四条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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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
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
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不是严格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转载与摘编: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业已经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

摘编是指从已发表的作品当中进行摘录、编辑并传播。

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报刊使用其他包括已发表作品非常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在世界主要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有关著作权的限制中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内容,各国著作权法中亦罕有这样的规定。

下面简述一下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首先,转载是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之一。

法定许可有别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转载摘编要署作者名、注明作品出处、支付稿酬;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次,转载、摘编只能是报刊杂志,而非个人,主体特定。

这也是区别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之处。

合理使用可以是个人。

再有,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专有权给予的限制,而法定许可使用是一项特许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但合理使用行为则不受权利人的限制。

这些规定也是我国各种文摘报、文摘杂志之所以能赖以存在的基础。

法定许可使得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成本降低,在对其作品控制力降低的同时许可交易的机会大大增加。

这里提供几条核心、颇有争议的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1号)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已废除)
3、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周小华)
(注:2006年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2月8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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