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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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xx〕174号,xx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福利费的效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处负责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并向教代会报告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每年按校本部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及聘任制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和比例有变动的,以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为校本部在职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六条职工福利费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当年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专款专用;

(三)既要考虑广大职工的利益又要照顾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在具体安排资金使用时,应首先留足职工体检和健康疗养费以及托儿费。然后,再用于补助和慰问。

第八条享受体检费的人员范围为:校本部全体在职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

在职和离、退的厅级以上干部,其体检由学校单独安排的,不再参加上述体检。

第九条校医院每年安排享受体检费的人员到本市条件较好的医院(如市医院或管道局等医院)进行一次体检。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的职工确定不同的检查项目。校医院在具体确定每个人的检查项目时,应充分考虑性别、年龄和职称。

健康检查应安排在教师非上课时间。学校体检结束后,原则上不再组织个人体检。

第十条体检医院的确定由学校工会牵头,会同校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共同调研,报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疗养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在职职工

教授、厅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200元/人年;

副教授、正处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160元/人年;

讲师、副处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130元/人年;

其他人员100元/人年。

(二)离休干部

其他人员350元/人年。

(三)退休人员

教授、厅级干部350元/人年;

副教授、处级干部250元/人年;

其他人员150元/人年。

第十二条职工托儿费开支标准为250元/人年。

第十三条各项补助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职工父母死亡丧葬费一次性补助200元/人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住院,应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100元/人次。第十五条职工福利费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体检费

职工体检完成后,由人事处根据返回的体检表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数,交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核。

(二)疗养费

各单位按照开支标准制表,经基层单位领导初审并签字后,由人事处审核。

(三)托儿费

每年12月根据财务处通知,由职工本人提供独生子女证和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的报销单据,由财务处审核。

(四)各种补助

职工需要丧补、困补的,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补助在300元以下的,由校工会审批;补助在300元以上的,经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小组讨论后,由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核。

特殊困难职工年终需要补助的,由特困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也可由特困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提名,交校工会,由教代会生活

福利工作小组、主管工会的校领导、人事处及校工会共同商定特困职工具体补助金额。

(五)各项慰问

职工因病住院的慰问由校工会按照上述慰问标准执行,财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根据教代会要求,学校审计部门有权对职工福利费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及开支标准的变动,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十八条非校本部人员,由于其单位福利费自提自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修正案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 __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

法规、制度, 提出职工福利费管理建议,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职工薪酬福利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福利类人工成本预算,开展人工成本管理。— 1 —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和工会负责提出年度职工福利项目计划安

排建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福利类人工成本预算,办理相关职工福利事项。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一)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三)职工疗养费用;

(四)职工体检费;

(五)女职工卫生费;

(六)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七)供暖费补贴;

(八)防暑降温费;_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九)其他。

第八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第九条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 2 —

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一)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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