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个人所有证书查询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个人所有证书查询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申请职务培训海上任职资历适任考试特别规定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海上服务资历船上见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三副、三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二副、二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免除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2个月免除免除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大副、大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长、轮机长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电子技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电子电气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GMDSS限用操作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同上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同上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通过基本安全和保安意识适任考试,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培训机构样本
姓 名
汉 语 拼 音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个人近照
张三
zhangsan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男
中国
19890216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经办人:李四(盖章)
2013年06月26日
联系人
李四
联系方式
1313246445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培训机构)样本
申请时间:2016年03月16日
申办单位名称
(船员培训机构名称)
威海市交通学校
申请项目
培训合格证(Z02)
培训期数
**
培训期间
05160300
通过考试日期
2016****
附送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培训证明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及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
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第三章培训第七条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参训前实际工作单位)。
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以及培训计划等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九条开展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空白表)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已知晓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签名)单位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国籍
贴照片处
身份证明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现持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号码:
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健康证书
(检查表)
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再有效换证□损坏换发□遗失补办□事故补发□信息变更□
证书项目
申请项目
已持证项目
新增项目
通过考试
满足资历
通过更新
备注
Z01
Z02
Z03
Z04
Z05
Z06
Z07
Z08
Z09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海上服务
资历
职务
船名
船舶种类
航区
总吨或
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
日期
解职离船
日期
附送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培训证明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员的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水平 , 保障水上人命安全 , 根据《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 年修正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 一 ) 申请参加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 ;( 二 ) 开展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载有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项目的《培训许可证》 , 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人员伤亡时的组织急救 , 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指挥抢救运送伤员为重点的船上急救专业技能训练。
第六条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伤病人员的医护、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请求岸上援助和运送病员为重点的船上医护专业技能训练。
第七条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元线电人员和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必须完成船员精通急救培训 , 并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凡在 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必须完成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 , 并取得《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开展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 一 ) 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三所列的相应标准 ;( 二 ) 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条凡申请参加船员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 , 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凡申请参加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精通急救专业培训 , 并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1997]206号颁布时间1997-07-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客船、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客船、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客货船舶。
滚装客船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六条凡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均应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三)。
第七条凡在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上任职的船员以及在滚装客船上仅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等船员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二)。
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可在客船上任职。
第八条仅经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到滚装客船上任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还应完成本办法附件三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中第二部分(熟悉培训)、第四部分(旅客、货物和船体安全)的培训。
第九条开展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二)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条参加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6周岁;(二)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367 号有关港务( 航) 监督:为了履行《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 年修正) 》( 以下简称STCW78/95 公约), 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 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文收到之日起,有关培训机构、港务( 航) 监督停止受理和开展"海上求"," 救生艇筏操纵" 、" 船舶消防" 和" 海上急救" 等四项专业训练( 以下简称" 四小证") 的培训、考试的申请。
已经获准开展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 进行一次自查, 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
原经我局授权开展" 四小证" 或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可继续开展" 熟悉培训" 和" 基本安全培训" 的考试、发证工作, 并负责对该两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 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 熟悉培训" 、" 基本安全培训" 、" 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 、"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 、" 精通急救培训" 和" 船上医护培训" 等专业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361号有关港务(航)监督: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提高船员对大型船舶操纵和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的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须在2002年2月1日前,完成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是非强制性培训,各船公司可根据需要或考虑其他国家港口国管理的特殊要求安排船员培训。
三、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特殊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
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该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
四、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水上飞机上任职的驾驶员和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上飞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水上飞机是指能在水面上起飞和降落的任何航空器。
第五条水上飞机驾驶员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年,未满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八条承担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录一的要求;二、培训内容和培训时数不得低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九条承担培训的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属工作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培训的海事机构,未经海事机构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条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二、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三、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二条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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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月**日
联系人
张**
联系方式
151********
培训机构名称
青岛远洋职业学院
申办培训合格证项目
B01
申办单位
青岛**海运有限公司
培训期数(时间)
20120801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员名单
姓名
汉语拼音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点
服务单位
培训合格证
(母本)号码
备注
(原签证号码)
张三
Zhangsan
111111111111111111
山东
青岛**
*******
李四
Lisi
11111111111111111
北京
大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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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员名单
姓名
汉语拼音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点
服务单位
培训合格证
(母本)号码
备注
(原签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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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签名)单位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样本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2012年**月**日申请形式:考试发证NO:网上申报号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形式:NO:
培训机构名称
申办培训合格证项目Fra bibliotek申办单位培训期数(时间)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