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一、城市整体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实施一项全新的城市规划,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规划将分为城市中心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居民区四个主要部分。
城市中心区邯郸市中心区将进行全面改造,强调提升城市的商业和文化功能。
新建的地标性建筑将成为市中心的代表,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新热点。
同时,城市中心区将注重绿化和环境改善,打造宜居宜商的城市中心。
生态保护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邯郸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区域将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也是城市的重要生态屏障。
生态保护区将建设各种公园、湿地和绿地,提高城市绿化率,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
工业区邯郸市将继续推动工业升级,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
工业区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居民区居民区规划将注重人居环境和生活便利性。
规划内将建设多种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居民区也将注重交通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让市民享受便捷的生活。
二、交通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继续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提升城市通行能力。
规划中将着重建设城市快速路、地铁线路和公交线路,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同时将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三、旅游规划邯郸市旅游规划将注重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
规划中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繁荣。
四、教育规划邯郸市将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规划中将优化学校布局,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五、医疗规划邯郸市将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规划中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增加医疗设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
结语2024年邯郸市的新规划将带来全新的城市面貌和发展机遇。
城市将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服务,更美好的环境回馈给市民,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发展篇章。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2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日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邯郸市的城市设计管理技术。
城市设计是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 城市设计评估:对城市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城市功能、环境保护、交通规划、人文景观等各个方面的考虑。
评估结果将作为城市设计审批的重要依据。
2. 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城市设计的技术标准,包括建筑高度、用地比例、绿地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
3. 城市设计流程:规定城市设计的各个流程和程序,包括需求调研、方案初稿、方案修改等。
要求各个环节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4. 技术支持:为城市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建筑设计软件等。
同时,鼓励开展城市设计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城市设计领域的发展。
5. 城市设计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设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该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能够有效履行城市设计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责任与监管1. 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监管职责。
2. 城市设计企业:城市设计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 政府监督部门:加大对城市设计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城市设计的合法性和质量。
实施与评估1. 实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2. 评估:定期对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结论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品质、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城市设计企业应共同努力,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References:。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正文:----------------------------------------------------------------------------------------------------------------------------------------------------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园林、国土资源、水利、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七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号】邯政办规〔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围。
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满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项目满两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失效。
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规划设计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满足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消防设计规范等前提下,具备独立功能、使用空间的,可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报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五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磁县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区)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高度、形态与景观控制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邯郸市城市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
第七条建筑工程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
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场坪整体标高不得超过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6米。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
城市规划区界定图及其附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12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
总体布局。 2.2.3.13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
围,提出保护措施。 2.2.3.14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
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2.2..16 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
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2.4.3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
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 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 1:50 万-1:10 万,大、中城市 为 1:10000-1:25000 ,小城市为 1:5000—1:10000。
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2.5.4.3 规划图纸比例为 1:500-1:200。
3、城市用地
3.1 城市用地分类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
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2.4.2.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2.4.2.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 确定绿线位置。 2.4.2.6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4.2.7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4.3 规划成果 2.4.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切实解决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国家土地例行督察、省委巡视中发现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土地监管,严防类似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划计划控制(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选址建设,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计划控制。
从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得擅自突破,并按照定额标准、利用效益等进行严格考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三)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量。
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8日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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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第三章建筑退让控制
4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5第五章日照分析规则
6第六章建筑高度、面宽及景观控制
7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8第八章停车设置管理
9第九章指标计算规范
10第十章附则
附表
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
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
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附表五:日照分析参数表
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
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
附表八: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附表九:配建指标级别及使用范围表
附表十:住宅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一: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二: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三: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五: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六: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八: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九:医院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一: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二: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十五:商业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图
附图一: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二: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三:申报建筑北侧地块日照分析要求示意图
附图四:申报建筑南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
附图五:申报建筑东西两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
附图六: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
附图九:建筑展开面宽计算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