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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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变化需求,增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质管理坚持从源头抓,对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煤炭运输、洗选加工和商品煤的储、装、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煤炭质量责任制
生产矿长是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煤炭生产环节的煤炭质量负责;负责主持召开月度煤质管理分析会。
经营矿长对原煤质量验收考核、煤炭洗选加工、商品煤质量检验负直接管理责任。
机电矿长对原煤转运过程中的质量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提出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对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
采掘区队对本区队的原煤质量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提高原煤质量的措施。
运搬工区对原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
机电工区对井下配煤过程的质量负责。
洗煤厂根据市场变化和井下采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对洗混煤质量负责。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工区原煤质量及保证措施的落实负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监察处是煤质源头管理的直接监督者;现场跟班安监员
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煤炭质量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煤炭管理科对化验结果、商品煤装车过程质量及商品煤的发运质量负责。
劳资社保科对矿做出的考核决定予以落实。
调度室对全矿煤炭管理、质量考核、检查和预测,对违反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对煤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并配合调度室做好煤质考核的落实工作。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商品煤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其影响程度,按工序环节追究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领导机构
矿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XXX
成员:由调度室、生产科、安监处、煤炭管理科、劳资科、采掘工区、运输工区、机电工区和洗煤厂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XXX兼任办公室主任,采掘工区都要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设专职技术人员和煤质管理员,加强日常煤质管理,
第五条调度室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煤质计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考核,对原煤及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商品煤品种结构优化及质量标准;对煤质管理工作每月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六条生产科、煤管科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原煤质量考核指标。
第七条煤炭管理科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运销公司销售计划,提出质量目标,负责督促落实洗选加工、配煤调质方案;负责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取样,采煤工作面每月取样不少于10次,掘进工作面每月不少于6次;负责商品煤质量检验;每天调度会通报煤质情况;
第八条各采掘工区区长是煤炭质量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工区技术员对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提出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规程措施中无保证煤质技术措施的,对技术员罚款200元。生产科及各采掘工区确立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煤质管理方面内业资料的整理。没安排专职人员整理煤质管理内业资料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九条煤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煤质考核办法和年度、季度、月度原煤质量考核指标,制定各生产环节质量控制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条生产科在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及制定生产作业计划时,应有煤质管理办公室参与,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都应含有煤质管理措施,并有煤质管理办公室会审签字。
第十一条生产科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和技术条件,科学设计采区和工作面,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生产接续。制定提高原煤质量的措施及煤质管理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要制定防止矸石混入煤中增加含矸量的措施。在煤层变薄时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顶、割底;在遇到断层等特殊地质构造,全岩长度大于5米时,必须分打分运分装,集中出矸,由调度室协调,应启动煤质管理应急预案,最大限度的减少矸石、水等对煤质的影响。掘进工作面要合理布置巷道,尽量沿煤层掘进。遇有断层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实行煤矸分打、分装、分运。。
第十三条生产工区、运输工区、机电工区制定完善煤炭运输和存储过程中防止大块矸石、杂物等混入煤中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防止施工水、地质水、老空水、防尘水、清洁水等流入煤中增加水分的措施,并严格执行。对无防止增加水分措施的,对技术员罚款每次200元。
第十五条洗煤厂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山东能源临矿集团标准化选煤厂验收评分标准》,积极争先创优。
第十六条严格选煤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指标控制。从原煤入厂、洗选加工到产品入仓、装车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严格选煤过程中的技术检查和煤质指标数据收集,有效指导选煤生产。
第十八条按照市场对煤炭品种、规格、质量的需求,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合理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第十九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努力提高选煤质量效益。
第二十条煤质信息反馈。煤炭管理科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有关煤质资料、报表及煤质变化情况报调度室。调度室针对煤质变化情况,积极配合协调,促进煤炭销售。
第二十一条商品煤生产。煤炭管理科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煤质处要求和市场需求合理组织配煤。做到商品煤发热量在3700~3900Kcal/Kg之间,加权平均发热量3800Kcal/Kg。
第二十二条新洗煤厂启用。当采掘工作面遇到较大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原煤发热量低于3500kcal/Kg,立即启用新洗煤厂,确保洗混煤发热量不低于3800 Kcal/Kg,水分不超过9%。
第二十三条储装运管理。煤管科要加强煤炭产品储装运环节的管理,按用户要求合理组织装车发运,保持煤场、车皮、车厢清洁,防止商品煤被污染;加强计量管理,定期校验地磅,保证计量准确、可靠、真实。
第二十四条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质处的规定。对采制化人员日常工作中的的考核、奖励,不得与商品煤质量挂钩。
第二十五条煤管科定期对化验设备进行周期校准、鉴定,保证仪器、设备状况良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量具、仪器。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集团公司要求送培采制化人员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使其达到本工种、本岗位的职业技能、道德素质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第二十七条煤质管理办公室以《生产作业计划》为依据,按月度对各采掘工区原煤发热量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1、混煤,每月发运样加权平均发热量3800-3900 kcal/Kg,每±50大卡罚煤管科管理人员个人月收入的2%;每天发运样介于3600~4000大卡之间,超出此范围,管理人员每人罚款200元。
2、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下达配采方案的,对当班调度员每次罚款200元;不及时执行调度室下达的配采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工区每次罚款3000元,对区长罚款300元,对跟班区队长罚款200元,不及时汇报调度室对跟班安监员罚款100元。
3、对采制化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5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