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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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3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经济法学第3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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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 用可以有三种:①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 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②它可以沿着相反 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 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③它可以 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 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结底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 的一种。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政府 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 物力的大量浪费。防止政府行为从相反的方向对经 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有必要运用一定的规则来约 束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 程序、措施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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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充分体现 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征。国家进行经济的宏观调 控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促进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宏观调控法就是为保障这一目标的充 分实现而存在的。一方面,尽管宏观调控法的有关 规定必然涉及市场上个体的利益和政府权力的行使 ,但其调整的不是平等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不 是权力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市 场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总体性的、结构性的、公共性 的权利义务关系。 9
2.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范围 和方式 政府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唯一主体,宏观经 济调控的过程就是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 因此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宏观经济干预法。宏观调 控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作用反映在相互联系的两个 方面一方面,宏观调控法确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 行的范围和权威。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 在干预宏观经济过程中的行为,约束政府权力的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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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归纳起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可以分为三 种不同的种类:引导、规制、监督。引导是指国家 通过经济利益或计划指导这类经济手段来影响各种 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组合。通过经济利益的引导,就 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确定价格、利率、税率 、汇率及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对经济生活进行调 节;通过计划指导的引导,就是国家按照计划法确 立的原则和程序,通过制定和修改经济计划指标来 引导经济行为。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 一、宏观调控 • 宏观调控也称为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
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 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 场在国家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个 目标,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 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公法•Biblioteka 行政法 经济法 民法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合同法
•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 1、理论基础
• 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 但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 是间接干预理论。

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 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 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 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 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 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 3、以下选项属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目的的是()。 A、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B、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C、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D、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 ABCD • 4、以下对宏观调控法的描述正确的是()。 A、主要通过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来影响其行 为 B、建立“政府指导企业”的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 制 C、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 交易环境的改变来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 D、“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 场方式 • CD

当代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当代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当代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1.市场失灵传统自由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中的供给与需求可以构成完全竞争市场。

在完全竞争的经济状态下,生产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所谓帕累托效率的状态,即没有任何人的效用受损,资源分配获得最佳效率,价格像一双看不见的手,主导市场的经济活动。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供需匹配的理想状态,导致“市场失灵”。

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无法保持综合平稳和稳定协调的发展,加剧经济周期的危力。

•垄断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外部性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纠正。

•市场机制无力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收入分配不平等和贫富两极分化,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

•市场不能完美地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

•公共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公地悲剧)。

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依据。

看不见的手失灵需要由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即政府来调节市场机制,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

美国政府“罗斯福新政”。

然而,政府干预并非万能,政府的全面干预,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2.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有时也成为非市场失灵,它是由政府干预而引发的一系列非效率性资源分配的状态。

政府失灵时,国家行为无改善经济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不恰当的经济主体,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失灵往往与市场失灵相互发生作用。

它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超过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

一般来说,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完全(政策决策信息失真,统计数据造假等)•官僚机构(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规则死板,难以给政府官员提供有效的激励等)•政府决策失误(正确决策在实践中有相当难度,政策工具的选择和搭配,干预力度等)•对政府行为缺乏监督(寻租、腐败等)。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节宏观调控概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般实⾏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看不见的⼿”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的局限和弱点。

⾸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潜⼒,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结合起来,共同作⽤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种途径。

⾃发⽣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由放任的⾃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经济⽣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即国家⼲预)的调节作⽤。

我国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持。

综观近现代西⽅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主张强化国家⼲预和“⾚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参与和影响经济运⾏的⼿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为,从⽽对⼀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调节和控制的政府⾏为。

7第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理论

7第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理论

3、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与宏观调控的体系相一致 具体构成包括: (1)计划法 (2)产业政策法 (3)财政税收法 (4)金融法 (5)价格法 (6)投资法 (7)对外贸易管理法等
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1、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干预法(主体特征,谁才有权 调控?)
2、宏观调控法是社会本位法。(目的特征,社会整 体利益,为什么调控?)
3、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 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手段 特征)
4、宏观调控法的制度规范,多设立进行宏观调控的 政府部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有关市场主体的 行为规范中则设有较多的诱导性规范。(内容特征)
同的调节手段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如价格手段与价 格法(价格总水平的稳定)、金融手段与金融法 (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具体目标就有 不同。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体系为依据)
计划法
财政税收法
金融法等宏观调控 法律制度
5、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必要性: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1、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2、外部性;3、垄断与竞
段。如“铁本钢铁公司案”。 (5)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实现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
标。如区域经济协调、经济过热、通涨或紧缩、社 会分配公平等。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有联系,但是是国家干预经济 的两种不同的形式,有明显的区别。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关系
关系:规制可分为广义的规制与狭义的规制。广义的 规制,是一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 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 行限制和禁止或鼓励和促进的行为。其包括宏观和 微观两个层次。广义的规制包括了经济法中的市场 规制与宏观调控。
争的矛盾;4、社会分配不公;5、经济运行中的周 期性;6、一系列宏观经济问题等)。 主要是在在一系列宏观经济问题上,市场机制是失灵 的,是无能为力的,如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环境和 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 的两种形式,直接的市场规制、间接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思维导图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思维导图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其原则可提 炼为:调控法定原则、调控公平原则(经济法原则里无)、调控绩效原则、调控适度原 则
调控法定原则
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 序性规范的约束。
原则(论述)
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时还 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法的体系
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对象
依据/方目式的
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法域归属(公法)
宏观调控法的权利 所保护的利益
调整的对象
与相关法的关系
公平价值
价值
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宗旨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国家主体性
对象的宏观性:宏观经济或经济的宏观运行
宏观调控的概念
特征(简答)
目的的宏观性: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 方式的宏观性:采取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等等
依据的法定性
行为-关系-法律规范
一般禁止式
积极义务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调控主体
调控受体
直接受影响者
概念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一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 分别并协调行使。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控 权。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作者:张丽娟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摘要: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入手,讨论应该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问题解决方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

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

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政府行为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速度和方向,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控制经济总量的手段,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和速度。

宏观调控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调整经济政策来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波动的影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周期理论、总量均衡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包括繁荣、衰退、复苏和萧条四个阶段,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的波动。

总量均衡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保持国民收入、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总值之间的均衡,通过调控投资、消费、储蓄和国际收支等因素来实现均衡的状态。

经济增长理论则着重研究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动力机制,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调控物价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财政政策则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分配,调控总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平衡。

产业政策则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来影响经济的总供给和竞争力,调控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均衡。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期稳定、逆周期调控、综合平衡和按需调控。

预期稳定强调调控政策应该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的过度波动和频繁调整,以稳定市场预期和经济运行。

逆周期调控则强调在经济波动周期中,政府应该采取相反的措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等来稳定经济。

综合平衡要求调控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避免单一指标的过度追求。

按需调控则强调根据经济的实际需求情况来调整政策,避免刺激过度或紧缩过度。

宏观调控法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周期差异进行差异化调控。

第三编宏观调控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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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大事记
2009年03月11日 10:03 国际金融报 查 看评论 2019 ▲ 3月24日,央行宣布从4月25日起实 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 4月11日,再次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 率,并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 10月底,央行决定上调银行存贷款 利率,控制我国宏观经济局部过热。




(一)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求 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3、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转变的集中体现 (二)地位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的法的 部门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 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平衡优化原则 2、有限干预原则 3、宏观效益原则 4、统分结合原则
2019 ▲ 8月15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利息税由20%调减为 5%。 ▲ 全年先后6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和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提高至4.14%和7.47%;10次提高存款准备 金率至14.5%,创历史新高。2019年,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净回 笼基础货币7857.18亿元。总体显现出从稳健型转向从紧型的迹象。 ▲ 多次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及资源 性产品(即“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并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有效降低贸易顺差。
2019 ▲ 3月18日和6月7日,两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调整后,存款准备金率达17.5%的历史高位。 ▲ 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预计总投资约需4万亿元。 ▲ 12月18日,国务院决定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 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逐步取消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下调油价。 ▲ 自9月15日起至12月23日,央行连续5次降息,4次下调金融 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 年内多次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刺激经济措施陆续出台。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文献综述一、宏观调控概念和特征(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也称宏观经济调控,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移植到法律——经济法中,才有“宏观调控”一说。

在我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实行宏观调控,是针对市场经济运行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使国民经济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然而,市场也存在缺陷,也可能出现调节失灵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因而需要“国家之手”发挥作用。

但国家调节也有缺陷,也会出现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因此,为了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实施必要的制度和手段,设定必要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一系列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即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一方面是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的规制,使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的规制。

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政府,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变成行政专权,可能导致法律危机。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1)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宏观调控的主体既包括调控主体,又包括受控主体,但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因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控,这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因为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总量运行情况,才能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运用综合的手段,来实行国家干预,使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简述宏观调控法

简述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

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

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

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

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

在市场失灵的同时,国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进行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对政府的干预力进行制约,否则政府的力量将会没有任何的制衡,只有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有效措施和干预才会对经济有着正确的导向作用。

任何手段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使它两方面得到制衡才会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这也是宏观调控法产生的很重要原因,让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有法律保障,也会得到法律的制约,让经济得到真正的有效的平稳运行。

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第十章 宏观调控法原理

第十章 宏观调控法原理

一、宏观调控 法主体制度
(hónɡ ɡuān diào kònɡ)
(一)调控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政府
(二)调控受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场主体: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等
第十六页,共二十一页。
二、宏观调控权配置(pèizhì)制度
(一)概念
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
2、金融法 3、财政法 4、税法 财政调控行为——财政调控关系——财政

第十四页,共二十一页。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yībān)禁止式的调控方式 (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控方式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控方式
第十五页,共二十一页。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jīběn)制度
第十章 宏观调控 法的基 (hónɡ ɡuān diào kònɡ) 本理论与制度
第一页,共二十一页。
第一节 宏观调控基本(jīběn)理论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 1.定义:对宏观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
表述,但学界趋同(qū tónɡ)的认识是:宏观调控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 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 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关 系。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控方式。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主体依 法享有的权力。不同层级的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中央地方之间
Image
第二十一页,共二十一页。
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
,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hù dònɡ)和协调发
展。
第十二页,共二十一页。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某些产 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 非竞争性,需要政府提供 或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的政治学基础
民主政治理论
宏观调控法以民主政治理 论为基础,强调政府应当 回应民意,实现公共利益。
行政权理论
行政权理论认为政府具有 执行法律和制定政策的权 力,应当在宏观调控中发 挥主导作用。
促进功能
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
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02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基础
01
02
03
宏观经济学理论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经济学 理论为基础,旨在通过政 府干预实现宏观经济稳定 和增长。
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机 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实现 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政 府进行干预。
详细描述
结构优化原则要求国家在宏观调控时,关注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通过政 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总结词
宏观调控法应遵循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详细描述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要求国家在宏观调控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统一 。
宏观调控法通过规定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职责以 及行使职权、职责的方式、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 面,来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保障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的实现。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全局性
宏观调控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宏观 经济关系,以保障宏观经济秩序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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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论文摘要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

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

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

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

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

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

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

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

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

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

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

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

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

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

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

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

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

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

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

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

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

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

“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

“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

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

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

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

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

“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

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一)经济学理论基础1、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

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

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

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

“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

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

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

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

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

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

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

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

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

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

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

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

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

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

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

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

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

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

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政府失败理论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

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

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

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

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

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

第三,寻租与腐败。

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

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

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

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

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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