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榕政办〔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所属网站,以及尚未纳入门户网站群管理的各级各部门自建网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群)是由市政府主站即“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站)、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政务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网站坚持“谁建设、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办、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闽政办[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重点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培训和统一规范等形式,加强对下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为保证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格式的基本统一,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尽量采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
3月15日前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应将指南和目录以纸质形式(见附件1、2)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福建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间:2009-08-10 字体显示:大中小阅读: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共享办法》),规范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编目和管理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登记、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包括部门政务信息用户目录、部门政务信息目录、部门政务应用系统目录、部门政务业务数据库目录等四类目录。
(二)省级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
包括基于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之上的省级政务信息用户总目录、政务信息总目录、政务应用系统总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总目录。
(三)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目录系统)。
目录系统是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组成部分。
目录系统由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用户管理系统)。
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用户登记管理服务,为各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目录服务。
政务信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
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目录登记、更新和审核服务;为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目录复核和目录发布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目录服务系统)。
为政务信息用户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和展现服务。
第四条(组织实施)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运行全省省级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组织开发全省省级统一的目录系统,组织编制《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协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目录编制,并通过目录系统完成本单位目录成果的登记、审核、管理和更新维护。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经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目录编制工作的实施、指导,成果的复核、汇总和发布,目录系统的开发、运维,并负责实施机关单位相关绩效考核。
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5.5.3.6总经办收集公司产品、项目所属领域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各对手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
5.5.4数据分析结果:
5.5.4.1数据分析结果应提供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信息:
5.3 信息资源采集
5.3.1 在系统上线前,需对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信息资源采集项目及作业方式等培训。
5.3.2 经培训后,使用人员需按操作要求开展信息资源采集。
5.3.3信息管理部需监控信息资源的采集运行情况,确保信息资源的可用性和完整性,并定期对服务器的数据进行备份存储管理。
5.3.4信息管理部根据信息资源采集及查阅的需求,在ERP系统进行账号权限设置。申请单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所在部门上级领导审批,审批权限不同,批准级别不同。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时,填写公司离职表,根据流程单办理相关信息系统账号停用手续。
a)顾客满意度和市场趋势分析;
b)
c)与公司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d)
e)技术、过程、产品的特性及趋势;
f)
g)供应商的产品、过程、体系的相关信息;
h)
i)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变更信息。
j)
5.5.4.2数据分析的结果应进行评审,必要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支持的业务决策或活动的重要性等,需要相关权责人员的审批,以确定实施改进的机会。
3.1 信息资源:在业务活动和过程中所产生、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数据、信息、知识等的总和。
3.2 数据:数据是经过处理后的规整的信息。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一)整合省级平台。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已统一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省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
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为加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开发利用,做好档案馆与档案室之间档案资源信息的有序衔接,实现全省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
第二条档案目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报送是指各有关单位和各档案馆按照本规定,每年以电子数据形式定期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档案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各立档单位报送电子数据的范围:本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
以案卷为档案保管单位的,还应报送案卷级目录。
第四条文书档案文件级和案卷级目录的著录项目应符合《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db35/t161-2002)的有关规定。
必须著录的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为便于对报送后的电子数据进行整合与长期保存,电子数据的格式统一规定为dbf格式。
如采用直接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导出电子数据方式的,应按要求转换为dbf、xml数据格式或excel文件格式,或直接导入专用报送软件后再报送。
数据结构的字段名、字段类型、文字类别、字段长度必须完全符合标准要求(见附件2)。
第六条全省各有关单位可使用由福建省档案局编制的档案目录电子数据专用报送软件施行报送。
专用报送软件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报送单位可直接从政务网福建省档案局网站或福建省档案馆网站上下载(/或)。
第七条其它各类专业档案目录电子数据的报送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报送单位应对电子数据内容、格式等进行检验,确保数据规范、准确、完整和无计算机病毒。
第九条报送电子数据时,一般不应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或压缩处理。
如确实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或压缩处理的,报送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解密或解压缩的方法与手段。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送可将电子数据存入光盘、磁盘等载体后,以脱机移交载体的方式报送;或采用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福建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进行网上在线报送的方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榕政办[2018]18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24【实施日期】2018.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底前,与全省同步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突出公开重点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林业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住房保障领域。
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为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时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由本单位的业务或者文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范围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定义和解释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第一节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二节数据管理机构的人员及资格要求第三章数据资源标准第一节数据标准的制定和更新第二节数据资源分类和编码第四章数据安全与保护第一节数据安全责任制第二节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数据备份与恢复第四节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第五章数据开放与共享第一节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条件第二节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要求第三节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激励措施第六章数据采集与汇总第一节数据采集的要求与流程第二节数据汇总的方法与频率第七章数据质量管理第一节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第二节数据质量监测与报告第三节数据质量改进措施第八章数据使用与分析第一节数据使用权限与限制第二节数据分析的方法与工具第三节数据使用管理措施第九章数据评估与考核第一节数据评估方法与标准第二节数据考核的周期和程序第十章数据管理法制保障第一节数据管理法律法规第二节数据管理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节相关附件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1、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数据管理机构:指负责政务数据管理、资源开放与共享、数据安全与保护、数据采集与汇总、数据质量管理等工作的机构。
- 数据资源标准:指规范政务数据命名、格式、内容、结构等方面的标准。
- 数据安全责任制:指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和权限。
- 数据备份与恢复:指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进行数据恢复。
- 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条件:指政务数据向社会公开的范围与条件。
- 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要求:指允许各相关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的方式与要求。
- 数据质量控制要求:指确保政务数据质量的控制要求。
- 数据使用权限与限制:指政务数据的使用范围、权限和限制条件。
- 数据评估方法与标准:指对政务数据进行评估的方法和评估标准。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发展应用第五章数据安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数字办)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放开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和服务,配合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第七条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并在相关文件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数字办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1〕2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良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互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
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
各机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大体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分工收集、及时提供。
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收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
机关单位要依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收集、互换、利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
依照“谁利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进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榕政办〔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福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底前,与全省同步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突出公开重点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林业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住房保障领域。
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10月15日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榕政办[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10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9日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7号)要求,为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总体目标是:编制各部门信息目录,建立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查询和定位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编制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三)《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四)《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7〕24号);(五)《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005〕67 号);(六)《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GB/T-19487-2004);(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GB/T 21063.3-2007);(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GB/T 21063.4-2007)。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配置效益,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依法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四)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依法接受并处理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五)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六)依法收集、存储和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七)负责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和记录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支持和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时间:2009-08-10 字体显示:大中小阅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共享办法》),规范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保障政务
信息资源编目和管理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登记、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包括部门政务信息用户目录、部门政务信息目录、部门政务应用系统目录、部门政务业务数据库目
录等四类目录。
(二)省级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
包括基于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之上的省级政务信息用户总目录、政务信息总目录、政务应
用系统总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总目录。
(三)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目录系统)。
目录系统是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组成部分。
目录系统
由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资
源目录服务系统等三部分组成。
政务信息用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用户管理系统)。
为机关单
位提供政务信息用户登记管理服务,为各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目录服务。
政务信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
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目录登记、更新和审核服务;为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目录复核和目录发布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目录服务系统)。
为政务信息用户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为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和展现服务。
第四条(组织实施)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运行全省省级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组织开发全省省级统一的目录系统,组织编制《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总体目录》,协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目录编制,并通过目录系统完成本单位目录成果的登记、审核、管理和更新维护。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经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目录编制工作的实施、指导,成果的复核、汇总和发布,目录系统的开发、运维,并负责实施机关单位相关绩效考核。
政府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全省省级政务信息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编制和登记
第五条(统一目录系统)目录的编制、登记、更新、管理和使用,应通过全省省级统一的目录系统实现,机关单位不得另行建设目录系统。
第六条(目录系统用户)。
目录系统包括三种用户角色:目录登记员、目录审核员和目录复核员。
目录登记员负责单个处室或本部门政务信息目录的登记和更新;目录审核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目录的审核;目录复核员负责目录的检查和发布。
机关单位应指定部门管理员、目录登记员和目录审核员,由机关单位的部门管理员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分配目录登记员和目录审核员的角色;部门管理员负责政务信息用户注册,并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定义政务信息用户在各类政务系统中的角色和权限。
空间中心受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目录复核员的工作。
第七条(目录编制)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GB/T21063-2007)和《福建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组织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包括政务信息用户、政务信息、政务业务数据库、政务应用系统等内容的目录编制。
政务信息用户编目。
机关单位应组织所有政务人员在用户管理系统中注册。
政务信息、政务数据库和政务应用系统编目。
机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职能、业务事项、业务信息及信息指标、政务应用系统、政务
业务数据库等进行编目。
编目要保证内容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命名的准确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不得瞒编、漏编、错编。
机关单位在编目时应根据《共享办法》中的信息分类,将部门政务信息分为三类:受限共享类、非受限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
其中受限共享类、非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目录组成部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对于受限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机关单位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并向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说明;对于受限共享类,机关单位还应该说明其共享范围。
第八条(目录登记)机关单位编目完成后,目录登记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按有关要求逐条登记目录。
第九条(目录审核)机关单位的目录登记后,目录审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按有关要求逐条审核目录。
若有问题,应及时反馈意见给目录登记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目录复核)机关单位的目录审核通过后,目录复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逐条复核目录。
若有问题,应及时反馈意见给目录登记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目录发布)机关单位的目录复核通过后,目录审核员应登录到目录管理系统,打印已复核通过的目录,由机关单位盖章确认后上报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空间中心发布目录。
第四章目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检索)部门政务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目录服务系统,按主题、行业、部门和关键字检索、发现和定位全省省级政务信息,查看政务信息的详细描述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规划与审核)机关单位应利用政务信息目录规划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利用政务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标准制定)机关单位应利用政务信息目录,制定相关信息标准,并在统一的标准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信息资产管理)机关单位应根据政务信息目录,参照现有会计制度对资产管理的办法,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更新维护)机关单位应负责更新维护本单位的部门业务信息目录。
因职能调整、政务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相应目录。
机关单位承担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应补充登记相关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目录、政务应用系统目录。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目录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将目录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纳入省级国家机关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办法的扩充)设区市和县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级政务信息目录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