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许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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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常识:消防行政许可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有四项,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一)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0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4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4)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设计。

(5)公安消防机构对重新报审的修改后的设计图纸进行复审。

3、决定: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意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都在20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二)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10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5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已竣工并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初验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

(1)初审:对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10天的时间内组织现场消防验收,并在7天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初审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整理消防验收资料

(2)现场消防验收:合格的,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现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填发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复验。

(3)检验合格,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三)许可项目: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2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8条;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6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使用或开业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办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2、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和时限:

1、申请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的单位或个人于使用或开业前15日到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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