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考核考评办法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管理局考核考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局目标责任管理,强化干部员工的责任感和执行力,激发干部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与服务效能,保障城管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管局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考核各部门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对所辖区域部件的维护和管理、事件的处置和管理、每月督办单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对各部门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大部分。各类考核均以城市管理局监察科生成的各责任部门月度工作绩效数据为基础数据。

第五条月度工作绩效数据严格以各责任部门当月的月结案率、月工作量、月检查情况三项指标为依据生成,分值100分。其中月结案率占70分,月工作量占10分,月检查情况占20分。

第六条月结案率根据每月按时结案数和超时结案数加权确定,分值为70分。其中按时结案数权重为1,超时结案数权重

根据超时结案情况确定。

超时结案的具体情况,分为一般超时结案、比较严重超时结案、严重超时结案三类。其中,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超过任务规定完成时限30%(含30%)以下时间完成的,为一般超时结案,权重系数为0.7;超过任务规定完成时限30%以上、70%(含70%)以下时间完成的,为比较严重超时结案,权重系数为0.4;超过任务完成时限70%以上时间完成的,为严重超时结案,权重系数为0。

具体计算公式为: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数+一般超时结案数×0.7+比较严重超时结案数×0.4+严重超时结案数×0)/应结案数}×70。(注:应结案数为监察科正式立案后,派遣到各责任部门的督办单案件数。)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的,应及时告知监察科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月工作量得分由各部门每月结案数与平均结案数的比值确定,分值为10分;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作量得分={(按时结案数+一般超时结案数×0.7+比较严重超时结案数×0.4+严重超时结案数×0)/责任部门平均结案数}×10。(注:平均结案数为责任部门结案数排名前2位的平均值。)

第八条月检查分值20分,每月由监察科组织不少于两次由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带队的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打分的形式对

被考核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及取得效果等予以综合评价。

第九条季度考核以城市管理局监察科生成的各部门月度工作绩效数据为基础,每三个月汇总分值后取平均值,进行季度排名并全局通报。

第十条年度考核由全年月度工作绩效数据累计平均分和社会监督民意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值100分。其中全年月度工作绩效数据累计得分平均后得出的结果占85%,其余15%由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邀请管委会考评办工作人员采取查阅资料、公众问卷调查等形式打分评价。根据两方面评价结果,形成综合分,进行年终排名。

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每月月度工作绩效数据相加/12)×85%+社会监督民意测评考核×15%。

第十一条被考核部门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予以加分:

城市管理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3分;获得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获得市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5分;获得区级部门或管委会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

表彰以正式文件为依据,且表彰内容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职能工作,如表彰正式文件在年度考评结束前没有下发,转入下年度加分。其中因主要业务工作中的单项同一职能工作获得同级多项

奖励的,按一项加分;同一职能工作获得各级表彰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

第十二条被考核部门当年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该部门当年年终考核成绩中扣除1-3分。

(一)城市管理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3分;受到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2分;受到市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1.5分;受到区级部门或管委会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1分。

(二)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1-2分。

四、等次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五、奖惩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被考核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体现奖罚分明,达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实行城市管理工作奖罚制度并严格兑现。

第十五条一年内在季度排名中名列最后一名两次的,给予该部门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一年内在季度排名中名列序列最后一名三次(含

三次)以上的,或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该部门全局通报批评外,由城市管理局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月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2.社会监督和民意测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1

月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备注: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由监察科另行组织考评。

附件2

社会监督和民意测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