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浅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摘要:伴随着如今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十分普遍。
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商品的流动极为频繁,从而造成财产权归属的变化,这样就势必会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虽然新保险法第49条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较之于前有所发展,但是,面临诸多保险实务纠纷时,适用此条规定仍然无法得以解决,诸如保险标的转让的本质、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仍待需要澄清。
本文主要是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本质、保险标的转移本质、保险收益权转让本质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保险标的转移保险利益保险收益权转让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本质从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合同转让意味着合同项下的财产标的具有了动态特征,合同作为债的一种,其转移也代表了债法对财产的动态关系的调整与规制。
进行转让的合同一方是转让人,接受合同转让的一方是受让人。
在债的移转理论中,债的移转实质上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其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或者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在一般的合同转让中,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的移转会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不同于一般合同转让。
按照民法对合同转让一般的理解来看,财产保险合同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与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投保人的变更以及保险人的变更。
然而,此定义难以完全廓清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与差异。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由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的。
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引起保险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可以引起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前提的,而一般合同的转让并不一定以该合同项下的标的发生转让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在一般合同中,合同项下标的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一定引起原合同的无效或者是合同主体因此而得以改变。
财产保险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双签版)
财产保险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双签版)甲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现甲方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申请向乙方获得相关赔付,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就赔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赔付金额1. 乙方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付。
2. 赔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二、权益转让1. 甲方将其在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赔付权益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赔付权益的转让,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三、赔付方式1. 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指定方式)向甲方支付赔付金额。
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赔付方式,并确认其已收到赔付金额。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赔付事宜解决完毕之日止。
2. 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方和乙方在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权益和义务。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4. 本协议的签署地为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转让范本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受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甲方现因以下原因,同意将原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一、转让原因:1. 甲方因经营需要,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转让给乙方;2. 甲方因其他合法原因,需要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内容:1. 甲方将其在原保险合同中享有的保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2. 甲方将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支付义务、通知义务等;3. 原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转让条件: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 乙方已充分了解原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承诺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3. 甲方已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四、转让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生效后,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3. 保险人在收到甲方转让事宜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至乙方。
五、其他约定:1. 乙方在承继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后,享有与甲方相同的诉讼权利;2. 乙方在承继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后,应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险合同转让模板
保险合同转让模板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拟将其名下的保险合同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转让事项1. 甲方将其名下的保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受让范围包括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2. 乙方接受保险合同转让,承担转让之后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和义务。
3.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接下来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转让手续,并确保转让手续完成。
二、权益和义务保障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享有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领取、保险事故理赔等权利。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承担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赔付责任。
三、保密义务1. 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涉及到的保险合同信息应保密,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对于因保密义务的违反而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协议变更1.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六、适用法律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签署日期: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3.工作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标的出险后引起的纠纷之对策对于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无论是否向有关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未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的,出险后若由受让人(买方)提出索赔,保险人可以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或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为由拒赔;若由被保险人(卖方)提出索赔,保险人可依以下几个理由抗辩;(1)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来说,向保险人及时、如实的通告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变化是其应履行的义务,而标的转让恰恰正是能引起风险状况变化的重大事件。
(2)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是赔偿的前提,无损失则无所谓赔偿。
被保险人转让标的时,已从受让人处获得了相当于财产价值的利益,出险后被保险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现甲方拟将该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转让协议。
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5.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保险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其他相关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根据原保险合同填写)第二条转让内容甲方同意将上述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
第三条转让条件1. 乙方应支付甲方转让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转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转让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条件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权利和义务1. 转让后,乙方享有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事故的报告权等。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的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的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持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甲方愿意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转让协议如下:第一条转让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甲方保证其对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该权利和义务无争议。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原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转让程序3.1 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转让申请,并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3.2 乙方应在甲方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与甲方共同向保险公司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转让效力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成为原合同的投保人,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2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五条转让费用5.1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转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受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和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和解决方案1.1.11.1.2 协议方信息原保单持有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新保单持有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公司名称、地址)1.1.3 财产保险合同信息保单号码保单生效日期保单到期日期保单条款概述1.1.4 转让条款转让原因转让方式转让日期1.1.5 权利和义务原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新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1.6 转让后事项保单变更程序保险公司确认1.1.7 违约责任违约处理条款赔偿标准1.1.8 法律适用适用法律法规争议解决方式1.1.9 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日期合同有效期1.1.10 签署条款原保单持有人签署新保单持有人签署保险公司确认签署1.2 合同或协议书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协议书协议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合同信息:1.2.4 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5 保单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6 保单到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7 保单条款概述:该保单涵盖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盗窃、火灾等风险的保险。
转让条款:1.2.8 转让原因:转让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决定将其持有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给受让方。
1.2.9 转让方式: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书进行保险合同的正式转让,转让方需将所有相关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方。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_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就保险单的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单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保险单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
2.乙方接受甲方的保险单转让请求,并同意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保险单约定的权益。
二、保险单信息变更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信息变更手续,将保险单持有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2.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单信息变更,并出具保险单变更证明。
三、保险费用支付1.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四、保险责任履行1.乙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履行索赔手续。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请注意,本协议仅为范本,您在签订具体协议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1. 转让方与受让方资格:- 转让方应为原保险合同的持有人,且有权进行合同转让。
- 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合同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
2. 转让通知:- 转让方在转让合同前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或确认。
3. 转让协议:- 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条件、范围、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
4. 保险费支付:- 转让方应确保在转让前已支付所有到期的保险费用。
- 受让方应承担转让后保险费的支付责任。
5. 保险责任的连续性:- 转让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应保持连续,不受转让影响。
6.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 转让协议不得改变原保险合同的条款,除非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7. 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有权对受让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8. 法律合规性:- 转让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9. 转让登记:- 转让完成后,应向保险公司和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0. 转让生效日期:- 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需得到保险公司的最终确认。
11. 违约责任:-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违反转让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争议解决:-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性质,具体转让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某项财产的所有人,为了保障其财产安全,甲方已向丙方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现甲乙双方就财产保险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转让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全部权益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接受甲方的保险合同转让,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保险费等。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如保险合同中有任何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在得到乙方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处理保险事故。
第五条保险费用的支付乙方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如乙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保险合同转让事宜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请注意,以上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
财产保险转让协议甲方:(以下称"转让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称"受让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转让人持有一份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具体信息如下:合同编号:承保公司:保险期限:保险金额:2. 转让人希望将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财产保险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第一条转让条件1.1 转让人保证其持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无任何转让限制或质押等不利于受让人权益的情况。
1.2 转让人保证上述财产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并承诺不会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1.3 如上述财产保险合同因转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转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转让权益2.1 转让人将其持有的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享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保险金领取等权益。
2.2 受让人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转让风险。
2.3 转让人保证上述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信息真实有效,并不存在隐瞒、篡改等情况。
如因信息不真实、不有效导致保险公司对合同的解除或减少赔偿金额,转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让人损失。
第三条转让手续3.1 受让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应向转让人支付全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价格。
3.2 转让人在受到支付全部转让价格后,应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手续。
3.3 转让人保证提供的转让手续真实有效,并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将本协议及相关事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2 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得利用本协议约定的权益进行违法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除,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转让财产保险和索赔规定
转让财产保险和索赔规定协议书甲方:(转让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目前拥有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并希望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鉴于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并遵守以下约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财产保险权益的约定1.1 甲方同意将原合同中的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中的索赔权益、赔付规定等。
1.2 转让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合同的所有权益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的转让手续。
1.3 转让费用:作为对原合同的转让,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金额为(具体金额)。
1.4 转让的限制: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仅限于原合同中的财产保险权益,不包括合同本身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乙方不得再次转让或转借给任何第三方,并且不得对该转让进行再商议。
第二条索赔规定的约定2.1 乙方同意依照原合同中的索赔规定进行索赔程序。
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并在必要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必要的司法证明文件。
2.2 索赔后的赔款支付:根据原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乙方有权享受对应的赔付金额。
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供赔款支付证明,甲方收到该支付证明后须协助乙方办理赔款的接收手续。
第三条其他约定3.1 本协议附属于原合同,受制于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约定。
3.2 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应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天安财险业务转让合同范本
天安财险业务转让合同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的相关业务,现甲乙双方就该业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业务转让内容1. 本次转让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天安财险中的保险产品销售、客户服务、保险理赔等业务。
2. 具体业务范围及明细详见附件《业务转让清单》。
二、转让价格1.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次业务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转让的业务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2. 乙方自转让之日起享有相关业务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业务转让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项,并承担起业务经营的责任和风险。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提供或公开相关信息。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安财险业务转让合同范本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转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转让方):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名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范围1.1 本合同所转让的业务范围包括:_______(具体业务内容)。
1.2 甲方应确保其名下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瑕疵。
第二条业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双方同意,业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业务转让价格。
2.3 付款方式如下:2.3.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业务转让价格的50%;2.3.2 乙方在完成业务转让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业务转让价格的剩余50%。
第三条业务转让手续3.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业务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3.2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转让手续。
3.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业务转让手续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业务转让后的权益4.1 业务转让完成后,乙方享有甲方名下转让业务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业务合同、保险理赔等。
4.2 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转让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4.3 双方应共同维护转让业务的稳定,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业务转让完成之日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转让模板
一、合同编号:_______二、合同双方:甲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转让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转让内容:1. 甲方将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在受让权利和义务后,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
五、转让范围:1.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不变。
2.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赔偿等不变。
3. 甲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
六、转让条件:1.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4. 甲方应在保险合同转让前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七、转让程序:1.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甲方将本合同及保险合同的原件、复印件提交给保险人。
3. 保险人在收到本合同及保险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后,对乙方进行审核。
4.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合同上注明转让信息,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5. 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手续。
八、转让生效时间:自保险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之日起。
九、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转让无效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转让无效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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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转让篇一:保险合同转让保险合同转让什么是保险合同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险合同转让的特征(1)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2)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变保险合同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
保险合同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
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shuyu/836473057697417998.shtml篇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浅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摘要:伴随着如今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十分普遍。
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商品的流动极为频繁,从而造成财产权归属的变化,这样就势必会导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虽然新保险法第49条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较之于前有所发展,但是,面临诸多保险实务纠纷时,适用此条规定仍然无法得以解决,诸如保险标的转让的本质、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仍待需要澄清。
本文主要是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本质、保险标的转移本质、保险收益权转让本质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保险标的转移保险利益保险收益权转让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本质从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合同转让意味着合同项下的财产标的具有了动态特征,合同作为债的一种,其转移也代表了债法对财产的动态关系的调整与规制。
进行转让的合同一方是转让人,接受合同转让的一方是受让人。
在债的移转理论中,债的移转实质上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其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或者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一些应适应特别规定的动产。
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及一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之事实转移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即须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注册,即使交易已经事实完成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机动车辆、船舶属于动产,但根据规定,其所有权转移同样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民法上叫“动产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法律”和“约定”。
例如《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转让合同模板
保险转让合同模板甲方(转让方):____(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____(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持有____(保险公司名称)出具的____(保险产品名称)保单(以下简称“原保单”),现甲方有意将原保单中所承保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以达到____(需转让原因),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将原保单中的____(险种名称)、保单号为____的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红利、分红等权益。
第二条转让条件1. 甲方应保证自己是原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并有权将原保单中的权益转让给乙方;2. 乙方应核实原保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署书面确认;3. 转让完成后,乙方享有原保单中所转让的权益;4. 甲方应按照约定价格向乙方支付转让权益的转让价款,并向____(保险公司名称)提交相关手续办理转让手续;5. 乙方应承担因转让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手续费等。
第三条转让价款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转让权益的价款为____元整(大写),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转让手续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保单及相关手续以供核实;2. 乙方应在确认原保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 双方应一同前往____(保险公司名称)办理原保单权益转让手续;4. 转让手续完成后,乙方享有原保单中转让的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及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4. 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地方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____ 乙方(签章):____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安财险业务转让协议
天安财险业务转让协议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以正式转让天安财险业务为目的,明确相关权责,保障双方权益。
二、转让内容1.转让方:天安财险(简称“甲方”)2.受让方:XXX公司(简称“乙方”)3.转让业务范围:XXX险种的承保与理赔业务。
4.转让日期: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权益转让1.甲方转让其在XXX险种的承保与理赔相关业务权益(以下简称“转让业务”)给乙方。
2.乙方承诺将全面接手并运营转让业务,并就该业务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转让价款:转让业务的价值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X金额。
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
3.甲方提供一份正式的发票,乙方在支付转让价款后,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税务支持文件。
五、乙方权责1.乙方应立即开展转让业务,并确保按照甲方既有的业务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
2.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使用转让业务所涉及的客户数据,并负责客户隐私的保护。
3.乙方应确保转让业务的持续性,不得因业务转让导致客户权益受损。
六、甲方权责1.甲方在转让业务期间,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包括相关系统的使用、培训等。
2.甲方承诺将已转出的业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客户资料和业务档案。
3.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转让业务的正常运营,并应就转让业务发生的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七、保密条款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八、协议有效期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2.协议期满后,如无特殊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约。
九、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守约方可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以被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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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doc 10页)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
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一些应适应特别规定的动产。
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及一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为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之事实转移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实行登记制度,即须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注册,即使交易已经事实完成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机动车辆、船舶属于动产,但根据规定,其所有权转移同样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在民法上叫“动产适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法律”和“约定”。
例如《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另有规定”的立法精神是暗合的。
2.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化3.工作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标的出险后引起的纠纷之对策对于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无论是否向有关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未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的,出险后若由受让人(买方)提出索赔,保险人可以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或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为由拒赔;若由被保险人(卖方)提出索赔,保险人可依以下几个理由抗辩;(1)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来说,向保险人及时、如实的通告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变化是其应履行的义务,而标的转让恰恰正是能引起风险状况变化的重大事件。
(2)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是赔偿的前提,无损失则无所谓赔偿。
被保险人转让标的时,已从受让人处获得了相当于财产价值的利益,出险后被保险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多为长期性合同,采取均衡保险制;给付金额事先约定;有的保单的给付具有绝对性,也即基于此类保单的被保险人债权是必然债权。
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行使其债权的途径是受益人条款,他(她)可以自己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1.可转让保单范围的界定保单转让的主观要件是转让人须是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保单持有人,换而言之,有权进行保单转让的是而且只能是被保险人。
保单转让的客观要件是基于保单之债权的可兑现性和兑现量的可确定性,两者缺一不可。
(1)人寿保险。
它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对象的险种。
分为三大类:A.死亡保险。
其中,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由于任何时点上,生命的状态始终有两种:生或死,所以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是一种或然债权;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得支付约定之保险金于受益人,故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是一种必然债权。
B.生存保险。
它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条件。
现实业务中,一般不以生存险作为单独的险种,而是附加死亡险或其他人身险,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独子险及子女教育婚嫁金险都是以生存为基本险而附加了死亡或意外伤害险。
其中附加了死亡险、意外伤害(残疾或死亡)条款的生存保单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种重要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它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约定金额于被保险人。
年金保险按给付是否有保证可以分为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
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分为两种:期间保证年金和全额保险年金。
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
C.两全寿险。
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寿险。
由于人非生即死,所以与终身寿险相似,被保险人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必然债权。
(2)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属于短期性业务,保险金的给付分为两种:A.死亡保险金。
在保单条款中,均明确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如现行中国人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B.残疾保险金。
其金额由两个因素即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决定,计算公式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比。
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后果是死亡还是残疾都是无法事先确定。
所以基于此类保单债权并不是必然债权。
(3)健康保险。
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发生都不能准确预见,即使发生,所致之损失量也不能确定,所以基于此类保单之债权也是一种或然债权。
综上所述,在人身险保单中,基于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构成必然债权的有终身死亡险(终身寿险)、生存险附加死亡险或意外伤害险(如有保证年金)、两全寿险。
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而言,据200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可转让的保单有个人两全寿险保单、团体终身寿险保单两大类。
2.保单转让的价格问题由于可转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故其现金价值额是转让价格的下限,保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I)自然是转让价格的上限。
在这个区间内,保单转让的具体价格取决于转让时的以下几个因素:(1)时间(T),这是一个主要的决定因素。
如果转让时间(T1)与保单债权的实现时间(T2)相近,那么转让价格与保险金额越近,反之,与保险金额的差值越大。
(2)同期银行存款利率(R)。
这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受让人很自然会将转让时起至保单债权实现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利息收入视为其所支付价格的组成部分,故如果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则转让价格越低,反之则越高。
(3)转让人的期望值(E),如果保单持有人急需变现,那么他(她)的期望值自然会低一些,从而愿以较低价格转让。
综上,保单转让价格(P)的确定有一个基本的公式:IP =--------------------- ∽E1十(T2=T1)×R3.保单的转让方式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对基于保单之债权进行绝对转让或相对转让。
绝对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金额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相对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以目前国内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为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受益人条款;将其中前五年的年金领取权转让给受让人,同时从受让人处一次性获得双方协议之交易金额,当然他(她)也可以将十年的年金领取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在现实业务中,有的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位一体,随着保单投资功能的凸现,这种情况将更加普遍,投保人出于投资的需要以保单为质物申请质押贷款,既可以满足自己的流动性需求,也能在条件允许时重获保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基于保单之债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则提供保单担保的被保险人是出质人,接受保单获得债权的是质权人。
鉴于保单的特殊性,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应当注意的是:(1)签订质押合同以前,A.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即出质人是否为保单的被保险人;B.确认基于保单之债权性质,即为或然债权还是必然债权;C.在A、B 事项确认无误后,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即背书转让;(2)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A.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贷款性质)、数额。
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方式。
C.保单的种类、编号、数量和保险金额。
D.保单移交时间即批入时间。
E.明确规定,在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基于保单之保险金请求权归质权人。
质权人在行使请求权后获得之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出质人,不足部门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4.保单转让后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从可转让保单范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可转让保单一般都有死亡责任,而有偿转让后的保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保单受益金额与交易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期待利润的驱动下,受让人(受益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从保护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保单转让中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第2款尤为重要,该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丧失受益权。
”该款表明,受让人如果为了早日实现其债权而采取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是其受益权的丧失,而且还有刑事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