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农药登记经验分享

近年来,农药企业对于植物源农药的登记需求与日俱增,本文针对植物源农药登记的相关要点总结如下:

01、植物源农药登记概况

植物源农药,是指有效成分直接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

目前已经登记的植物源农药包括苦参碱、苦参提取物(苦参碱)、鱼藤酮、印楝素、印楝籽提取物(印楝素)、藜芦根茎提取物(藜芦胺)、除虫菊索、烟碱、苦皮藤素、校油精、八角茴香油、狼毒素、雷公藤甲素、莪术醇、蛇床子素、丁子香酚、大黄素甲醛、香芹酚、小集碱、密烯醇、茶皂素、螺威、大蒜素、d-柠檬烯、互生叶白千层提取物(菇烯醇)、异硫氨酸烯丙酯、银杏果提取物(十五烯苯酚酸、十三烷苯酚酸)、补骨脂种子提取物(苯丙烯菌酮)、白藜芦醇、博落回提取物(硫酸血根碱)等。

02、植物源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03、植物源农药登记要点

(1)植物源农药名称一般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2)只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成分起作用的,用该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

(3)提供原料植物的相关信息以及原料植物的处理过程、萃取方法、纯化过程等。

(4)同意植物源农药登记母药。

(5)植物源农药母药,峰面积2主峰面积50%的成分以及含量210%的成分,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有效成分(溶剂除外)。

(6)植物源农药登记的申请类型中没有相同产品的登记类型。

(7)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混配制剂登记。

(8)原则上不同意减免植物源农药母药登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 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 (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试验报告有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签字,并盖试验单位公章。 (3)说明混配目的及意义。 5.产品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一式三份。 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19页“标签”内容,设计标签样张,提供一式三份,

植物源农药研究进展

植物源农药研究进展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植物源农药作为一种环境友好的替代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本文将综述植物源农药的研究进展、应用价值及未来展望,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植物源农药、研究进展、应用价值、未来展望 一、植物源农药概述 植物源农药是指从植物中提取或合成的一类具有农药活性的物质,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和杂草等。与化学农药相比,植物源农药具有环保、安全、易降解等优点,因此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然而,植物源农药也存在药效较慢、防治范围有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二、植物源农药研究现状 植物源农药的研究主要包括提取工艺、活性成分分离鉴定、作用机制及构效关系等方面。目前,研究者已从数百种植物中发现了数千种具有农药活性的化合物,如生物碱、黄酮类、醌类等。这些化合物的药效及作用机制各不相同,部分化合物已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此外,植物源农药的提取工艺研究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传统的方法主要采用溶剂萃取、超声波辅助提取等,而近年来,研究者们尝试了酶解、微生物发酵等新方法,以提高提取效率和降低成本。 三、植物源农药应用价值 植物源农药在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首先,植物源农药有助于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其次,植物源农药对环境友好,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此外,植物源农药也可以用于有机农业和绿色食品生产中,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四、未来展望 尽管植物源农药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未来研究应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植物源农药活性成分的构效关系研究。通过计算机模拟等技术手段,深入研究活性成分的结构与药效之间的关系,为新药设计和优化提供理论依据。 2.深入探究植物源农药的作用机制。明确植物源农药在微观层面如何影响靶标生物的生理机能,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药效和作用机理。

植物源农药发展历程

植物源农药发展历程 一、起始阶段 植物源农药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人们已经发现某些植物具有天然的杀虫或杀菌作用。例如,烟草、苦艾、大蒜等植物被用于驱虫或杀菌。这一阶段的植物源农药主要是基于经验,缺乏科学依据。 二、初步发展阶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开始对植物源农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这个阶段,人们开始系统地研究植物的化学成分,寻找具有杀虫或杀菌作用的活性成分。同时,也开始了人工合成农药的研究,为植物源农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科学研究阶段 进入20世纪后,科学研究在植物源农药的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家们开始深入研究植物的化学成分,发现许多植物中含有对害虫具有毒杀、拒食、引诱、干扰等生物活性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成为了开发新型植物源农药的候选物质。同时,也开始探索如何提高植物源农药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四、工业化生产阶段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植物源农药逐渐进入了工业化生产阶段。在这一阶段,工厂开始批量生产植物源农药,并将其投放市场。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五、法规完善阶段 随着植物源农药的普及和应用,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植物源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在这一阶段,政府机构对植物源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六、创新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意识的提高,植物源农药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科研人员不断探索新的植物资源,发现新的活性成分,并开发出新型的植物源农药。同时,也开始探索将传统中草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植物源农药的药效和稳定性。

近年我国农药登记情况和特点分析

2021年,随着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农药风险管理逐步推进,绿色环保理念不断深入,低风险农药和生物农药稳步上升。农药登记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关口,品种结构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药产业的趋势和现状。本文总结和分析了2021年度及近年登记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供读者参考。 01登记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在有效登记状态的农药有效成分达到745个(包括仅限出口的新农药),登记产品44,603个(不包括仅限出口产品,下同),其中大田用农药41,739个,卫生用农药2,864个。自2013—2021年,农药登记产品总量的年均增长率为5.20%(图1),与2020年同比增加了6.49%(政策过渡期)。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公告,近两年批准了121个仅限出口(EX)农药产品登记(因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此文不作介绍)。目前,农药登记证持有人1,909家(比2020年有所增加),其中境内1,773家、境外136家。

图1 2013—2021年每年农药登记总量 图2 2013—2021年每年度新增农药登记数量 2021年度新增农药登记2,768个产品(其中大田用农药2,470个、卫生用农药298个),接近9年的平均值(图2)。自2013—2021年,虽然每年度登记产品数量波动较大,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其年均下降率为3.31%,农药使用量已连续5年负增长。

02登记特点分析 2.1 微毒/低毒农药持续增加 从农药毒性级别看,近年每年微毒/低毒农药登记数量与当年农药登记总量的比率在稳步上升,从2013年的78.3%上升到2021年的85.6%,年均增长率为1.12%,其中2021年与2020年同比增加了0.94%。每年的中等毒、高毒/剧毒农药登记数量与当年农药登记总量的比率相应在逐渐下降。 每年微毒/低毒农药新增登记数量与本年度新增登记数量的比率持续上升,9年的平均值为93.9%,2021年达到95.9%,其中微毒产品增加凸显,年均增长率为4.82%(图3)。9年来在新农药登记中,微毒/低毒农药数量与本年度新农药登记数量比率的年均值为97.1%,其中2021年新农药微毒产品与2020年同比增长率为156%(图4)。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登记的高毒农药数量在快速递减,微毒/低毒农药增加显著。随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新农药发展,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的替代与管理,逐步改善我国农药品种结构,全面提升农药质量。

植物源农药

植物源农药 又称植物性农药。利用植物资源开发的农药。 包括从植物中提取的活性成分、植物本身和按活性结构合成的化合物及衍生物。类别有植物毒素、植物内源激素、植物源昆虫激素、拒食剂、引诱剂、驱避剂、绝育剂、增效剂、植物防卫素、异株克生物质等。 按有效成份、化学结构及用途分类:生物碱、萜烯类、黄酮类、精油类、光活化毒素。植物源农药是生物农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利用植物的某些部位(根、茎、叶、花或果实)所含的稳定的有效成分,按一定的方法对受体植物进行使用后,使其免遭或减轻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为害的植物源制剂。植物源农药所利用的植物资源为有毒植物。所以,植物源农药又通俗为“中草药农药”。 简要介绍 botanical pesticide;plant pesticide 植物性农药的有效成分通常不是单一的一种化合物,而是植物有机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有机物质,成分复杂多变。按其结构和类别有: 植物毒素 植物内源激素 植物源昆虫激素 植物源拒食剂 植物源引诱剂 驱避剂 绝育剂 增效剂 麻痹剂 植物防卫素 植物精油 异株克生物质等。 它们一般都包含在生物碱、糖苷、有毒蛋白质、挥发性香精油、单宁、树脂、有机酸、酯、酮、萜[tiē]等各类物质之中。 植物中所有的这些成分,它们都属于植物的次生代谢化合物。是植物在自然环境下与有害生物协同进化的结果,是植物寻求自我保护的产物和对有害生物防御的有力武器。

植物源农药研究的主流在于为创制新农药探索具有生物活性的先导化合物,目前。这是一项要求刻意创新、追求原始性创新的工作。创新的目标在于两个层面:其一是获得具有农药活性化学结构新颖的化合物;其二是化合物是已知的但活性是新颖的或者未曾报道过的植物源农药研究是一项生物与化学密切结合的课题,生物学研究单位具有生测方面的优势,而化学研究单位具有提取分离和结构鉴定等基础研究的优势,如果两方面能够加强合作研究,将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这对推动植物源农药的研究十分有利。相信在未来的农药方面,植物源农药将会占据重要的一席,为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产品的安全性,对农药残留的限制十分严格。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入口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绿色壁垒”其中农药残留超标是经常遇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了降低农药残留量,努力开发新型农药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能在自然界降解,植物源农药来源于自然。一般不会污染环境及农产品,环境和人体中积累毒性的可能性不大,对人和牲畜相对安全,对害虫天敌伤害小,且害虫对其难以产生抗体,具有低毒、低残留的特点,能够坚持农产品的高品质,因此植物源农药具有广阔的市场。近二十年来,国内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植物源农药的开发和研究,这方面我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从一种乔木针叶植物的根部提取到一种强力杀菌抗病毒的活性物质,经大田实验显示其高效低毒,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 应用和市场前景 植物源农药应用的关键是药效,一般说来,纯植物源农药类似中药,对比起化学农药来,见效慢,持效期短,但由于原料全部来自自然,不能够使用化学合成,原料及原料的采集,运输,加工和调配的成本都远高于化学药剂,造成纯植物源农药成本高,效果往往还不如化学药剂,在对于农作物的安全考虑还不是农户的首要考虑因素的前提下,植物源农药的使用和推广受到很大的限制。 由于国家对于农药采取严格的登记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植物源农药的原料成分和药效机理还远远不能够被完全解释,也严重限制了植物源农药的创新和应用。形成市场上的植物源农药严重重复,仅限于少数几种已知成分。 过去二十年间,在国家的扶持下,植物源农药的原料种植在一些地区开始成规模地发展,产地原料粗加工业也发展起来,形成了初级加工原料的产业市场,原药和制剂厂家可以在市场上直接采购加工原料,混配后生产自己的产品,大大降低了植物源农药生产的设

2023年植物源杀虫剂的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其前景展望

植物源杀虫剂的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其前景 展望 现在越来越重视有关合理利用生态的新方法来有效掌握害虫的讨论,开发对有害生物高效、对非靶标生物平安、易分解且分解产物对环境无损害的生物农药是目前的热点,从生物中提取、分别新的自然活性化合物是开发新农药的重要途径。“植物源农药”实际上就是利用自然中草药经过筛选配方而研制成的一种“生物农药”,与环境和谐度高。其主要特点为:(1)植物源农药对人畜平安;(2)在自然环境下易分解,残留量低;(3)是自然的混配复剂,对害虫有拒食、忌避、抑制生长发育、掌握种群等作用,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它的优势在于既能调整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防治病虫害,又没有化学农药的诸多副作用。本文就植物源杀虫剂的讨论概况作简要综述,通过分析其优、缺点来展望其进展前景。 一、讨论现状 1.杀虫植物资源讨论 地球上植物农药非常丰富。《中国有毒植物》一书列入有毒植物1300多种,其中很多种类具有杀虫(菌)作用或已被作为植物源农药利用。据1958年中国南方各省统计,被利用的植物农药达411种。《中国土农药志》一书共记述植物性农药220种,并定出了学名。据调查统计,中国作为农药的植物主要集中于楝科、菊科、豆科、卫矛科和大戟科等30多科以上。

(1)楝科植物楝科植物约52属1400种,中国约有15属64种。楝科植物杀虫剂应用较早,其中印楝(Azadirachtaindica)、川楝(Meliatoosendan)和苦楝(Meliaazedacach)是该科中主要的杀虫植物。印楝是世界上公认的抱负杀虫植物,其活性成分主要分布在种核和叶中。从其种子中已分别、鉴定出数十种柠檬素类化合物,其中最主要的活性成分是一种四环三萜类化合物——印楝素。其作用机制主要是扰乱昆虫内分泌系统,影响促前胸腺激素(PTTH)的合成与释放,减低前胸腺对PTTH的感应而造成20-羟基蜕皮酮合成、分泌的不足,致使昆虫变态、发育受阻。自美国Vikwood公司最早开发出以印楝种核为原料的杀虫剂马格乐后,至今全世界已有近20个国家建立了印楝农药生产厂,并已有十几个产品投放市场,用于防治8目400余种害虫。在对药剂的速效性进行了深化讨论后,发觉印楝素乳油在环境爱护和降低农药残留方面,具有化学合成农药无法代替的作用。 (2)除虫菊除虫菊是一种多年生草本菊科植物,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大规模集约化种植的杀虫植物,是一种不污染环境、对人畜平安无害、能快速杀灭害虫而不易产生抗药性、无残留的高效自然杀虫剂。用其提取的自然菊酯油是生产高效低毒无公害生物农药和卫生杀虫剂的主要原料。 (3)鱼藤鱼藤主要杀虫成分是鱼藤酮(Rotenone),对昆虫高毒而对人畜平安,它通过抑制昆虫体内还原型辅酶Ⅰ、脱氢酶(NAD+辅酶Ⅰ)与辅酶Q之间的生化过程来杀灭害虫,故害虫不易产生抗性。黄瑞论等(1956)试验得出“鱼藤酮对蚜虫的防治效能,比任何已知药

进口植物源性肥料国外要求及通关申报手续

植物源性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源材料,施用于土壤并为生长植物提供、保持、改善营养的有机物质,包括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等。 进境植物源性肥料 (一)资质要求 1.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国外植物源性肥料生产供应者,应申请获得海关总署检疫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国外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注册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确认;二是通过国内进口商提供申请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考察基础上注册;三是国外生产供应者直接申请,并提供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考察基础上注册。 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在签订进口植物源性肥料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办理检疫 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3.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植物源性肥料应获得中国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源性肥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INVOICE等,并随附以下文件: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2)原产地证书; (3)中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明。 2.录入要求 (1)需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2)肥料产品申报时,货物用途应选择“29-肥料”。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原则性要求 进境植物源性肥料原则性要求如下: (1)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土壤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有害昆虫、线虫、杂草、病原菌和软体动物等 (3)植物源性肥料应干净卫生、成分稳定,并符合相关包装标签等相关规定标准; (4)植物源性肥料生产加工应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实施规范化生产加工工序,并获得中国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5)植物源性肥料不带有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其他动物源成分; (6)植物源性肥料应从具备植物防疫条件及能力的指定口岸入境; (7)植物源性肥料应符合中国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近年来,农药登记工作成为农业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农 药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还能保护植物和环境 的生态平衡。而农药的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而 设立的。在本文中,笔者将为您详细介绍农药登记工作的流程和内容,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农药登记工作流程 1. 立项与准备阶段 在农药登记工作开始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明确立项,并组织人员进行 准备工作。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确定农药登记的目标和范围、确 定登记标准和要求,并制定登记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等。 2. 数据收集和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相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将会收集和整理与农药相关的大量 数据。这些数据包括农药的化学成分、毒性和生态学等方面的评估数据,以及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等。在收集完数据后,对这些数据进 行评估,以确定农药是否符合登记的要求。

3. 试验和评价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药的试验和评价是决定登记是否通过的关键环节。试 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以及对农药的稳定性、毒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试验和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农药登记是 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4. 登记批准阶段 在农药的试验和评价阶段通过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试验数据和 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讨论和研究。经过专家讨论和审议, 决定是否批准农药的登记,以及农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等。 5. 监管和更新阶段 一旦农药登记批准通过,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 和评估。还需要进行农药的更新和整理工作,及时调整农药登记的内 容和标准,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农药登记工作的内容 农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药产品的注册 农药产品的注册是农药登记工作的核心内容。农药注册要求申请人提

植物源农药印楝素

植物源农药—印楝素简介 剂型:%、%、%、%乳油 作用机理与特点:印楝素是从印楝树中提取的植物性杀虫剂,具有拒食、驱避、内吸和抑制生长发育作用;主要作用于昆虫是内分泌系统,降低蜕皮激素的释放量;也可以直接破坏表皮结构或阻止几丁质的生成,或干扰呼吸代谢,影响生殖系统发育等;鳞翅目昆虫对印楝素最敏感,表现为拒食、蜕皮时间延长、蜕皮不完全、畸形或蜕皮时死亡;防治贮粮害虫也很有效; 防治对象:印楝素在国内登记用于防治甘蓝小菜蛾和十字花科蔬菜菜青虫; 1、防治甘蓝小菜蛾,小菜蛾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发生期间施药,注意喷雾均匀,视虫害发生情况,每7天左右施药一次,可连续使用5次;每亩用%乳油300-500毫升或%乳油60-80毫升,或%乳油125-150毫升/亩喷雾,安全间隔期5天,每季最多使用3次;或1%苦参·印楝素乳油60-80毫升喷雾, 安全间隔期为14天,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5次; 2、防治十字花科蔬菜菜青虫时,每亩用%乳油90-140克或%乳油60-80毫升,每季最长使用3次,安全间隔期为3天; 注意事项: 1、不可与呈碱性物质混合使用;2、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蜜源作物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3、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鸟类保护区禁用等警示用语;4、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各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5、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 中毒急救:中毒症状表现为乏力、恶心、呕吐等;急救措施:1、不慎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及安静处,病情严重者请医生对症治疗;2、皮肤污染或药液溅入眼睛,立

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徐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第20期 徐静齐鲁师范学院 摘要:为了提高作物产量,减少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渗透,增强农药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与 完整性,农业农村部已在第6次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对农药的审核试验各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各相关部门皆需遵守《管理办法》所设规定。 关键词:农药;管理;解读;试验 一、总则 农业农村部推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并推行《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农药 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让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做到有法可依。任何申请进行农药登记的个人或团体,都需按照《管理办法》所提内容进行 登记试验。准备进行农药登记试验时,申请人或申请团体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进行报备,将申请详细记录在案。除此之外,若试验主体为新型农药,实验单位应提前向农业 部进行申请,获取试验资格。 二、试验单位认定 任何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资格的机构都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法 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进行资格申请,并且愿承担农药登记试验所牵扯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资格的相关机构名下要登记有与申请实验范围相符合的试验场地,实验设施要满足实验过 程中的使用,并且可以自行保存实验档案,不会出现数据丢失等情况,确保试验数据不会因外 界条件受到影响,导致其丧失真实性与可靠性。在机构中要有符合数量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技术能力要与申请承担的登记试验相匹配。要提前建立好完善的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将各部门各区域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以便管理。在机构管理章程中, 要制定好与试验相匹配的标准操作流程,此流程要符合相应国家管理规范。想要顺利申请资格,申请机构还需在过去已完成过与此次申请试验内容相符合的试验经历,并且机构的实际运行时 长要在6个月以上,且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未有违法记录。 想要申请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要提前了解,需要提交给农业部的相关资料,如农药登记 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确保 农业部能够通过资料对机构的基本条件有一定了解。此外为表明申请机构具有能够承担农药登 记试验的能力,申请机构还需对机构内部相关设施及管理人员资料进行整理,与机构以往运行 信息记录复印件一起提交给农业部进行资格审核。每次向农业部提交文件时,要同时准备纸质 版和电子版,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留存和调取。 农业部审批部门要认真对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若提供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规定,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档案补全,不可故意隐瞒部分文件问题,资 料补全后,申请者仍可继续进行正常申请流程。任何符合法律规定且资料齐全的申请者,审批 部门皆应受理其申请。农业部要有专业人员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批,审批时间要严格限

境外农药登记工作小结

境外农药登记工作小结 1.引言 1.1 概述 境外农药登记工作是指对国外生产的农药进行注册和审核的工作。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药的广泛应用,境外农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境外农药登记工作是保护我国农产品安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境外农药的注册和审核,可以确保农民使用的农药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同时也能减少不合格农药的流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境外农药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们积极开展农药登记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外农药登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审评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不断完善了境外农药登记的政策法规,加大了对农药安全的监管力度。这些努力为境外农药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境外农药登记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境外农药的种类繁多,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审核标准也存在差异,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其次,境外农药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规的农药企图通过登记的漏洞进入我国市场,对农产品的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此外,我国境外农药登记工作的人力和物力资

源相对不足,导致工作进展缓慢,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境外农药登记工作是我国农产品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尽管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仍需面对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未来,我们应加强与国外农药登记机构的合作,规范境外农药的注册和审核流程,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农产品安全的整体水平。只有做好境外农药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框架,它确保了文章的逻辑表达清晰、条理分明。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撰写: 1. 引言 1.1 概述 本部分主要介绍文章的背景和境外农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使读者了解到本文的主题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 本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章节的内容,让读者对全文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预期。 1.3 目的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特殊新农药登记(微生物农药)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四章特殊新农药登记(微生物农药) -------------------------------------------------------------------------------- 4.4 微生物农药 4.4.1 田间试验 4.4.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4.4.1.2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摘要资料 4.4.1.2.1 有效成分生物学特性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4.4.1.2.2 原药 有效成分鉴定试验程序(如形态学、生物化学、血清学、分子遗传学)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4.4.1.2.3 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4.1.3 毒理学资料摘要 4.4.1.3.1 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致敏性、致病性试验。 4.4.1.3.2 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4.4.1.4 药效资料 4.4.1.4.1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4.4.1.4.2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4.4.1.4.3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4.4.1.4.4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4.1.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4.2 临时登记 4.4.2.1 原药临时登记 4.4.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4.4.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1.3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A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的自然存在形式等; B 原药的物化性质; C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和含量;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那么 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平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成效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展,依照«农药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形,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时期。对已过新农药爱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样情形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那么、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布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5.3.4申请登记的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申请者应提交能操纵其危害的措施或相关资料。 1.6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 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者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 料要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1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9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9月13日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见附件12;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见附件1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剂型,应当提交剂型确定依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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