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
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
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盘活固定资产是指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率,增加其价值回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政府和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来引导和支持盘活固定资产的工作。
接下来,将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效果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出台是为了应对固定资产闲置、闲置率高和低效利用等问题。
在许多企业和组织中,存在固定资产闲置的现象,它们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浪费了大量资源。
而固定资产的低效利用也严重制约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因此,政府和企业制定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是及时的、必要的。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1.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为了推动固定资产的盘活工作,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配备、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
这样可以形成一套系统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和企业可以在政策文件中要求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申请、采购、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这样可以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减少管理漏洞和资源浪费。
3.鼓励固定资产共享政府可以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共享,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通过共享,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减少资源浪费,增加整体利用效率。
4.优化固定资产的配置和流转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文件来鼓励企业和组织优化固定资产的配置和流转,在资源需求较高的地区或行业增加投入,提高使用效率。
同时,为了降低固定资产流转的成本,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5.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文件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固定资产的盘活工作。
这样既可以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政策效果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实施后,可以获得以下效果:1.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共享资源和流转优化等措施,可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一)重点领域。
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
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
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5]32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
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盘活固定资产是指通过加大利用力度,使处于闲置、未充分利用和过剩状态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增加其价值和利润。
它是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达到盘活固定资产的目标,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
下面就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进行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应首先明确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理解和认同政策的意义和重要性。
政策文件可以阐述因素如下:1.背景:介绍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庞大,但有相当一部分资产处于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状态。
这样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浪费资源,同时也无法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2.目的:明确政策目标是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推动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盘活固定资产,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二、政策内容及措施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文件应具体明确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和指导。
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鼓励政策:采取减税、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鼓励企业盘活固定资产。
政府可以给予盘活闲置资产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升级改造闲置资产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2.市场化机制:建立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
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将闲置资产向社会开放,引入有经验、有实力的运营商进行有效利用,实现闲置资产的最大价值。
3.优化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减少闲置和报废,改善保养维修,提高使用寿命。
加强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维修计划,确保资产的长期使用。
4.多元利用:鼓励企业将闲置的固定资产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资产,如租赁、销售、抵押等,使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政府可以提供指导和支持,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资金流转渠道。
5.投资导向: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导向,注重鼓励投资于技术含量高、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闲置资产由拥有单位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闲置资产的性质,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及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调查闲置的原因,分析可否再调剂使用。
无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因技术改造、大修、维修等原因,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等,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给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收集物资的具体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关于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
关于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在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盘活存量资产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政策文件。
盘活存量资产,即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得原本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资产得到有效利用,从而带动经济增长,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在这篇文章里,我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对盘活存量资产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高质量、有价值的文章,以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1. 盘活存量资产的现状与意义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城市空间规划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压力下,如何有效利用存量资产,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需要深入研究和全面实施。
2. 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框架与措施为了实现盘活存量资产的目标,相关政策文件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框架和实施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政策、城市更新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资产重组与整合政策等方面。
3. 盘活存量资产的成功案例与经验通过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成功案例和经验的总结和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的实施路径和效果。
并且,深入挖掘这些成功案例背后的政策支持和实施经验,有助于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4. 个人观点与思考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需要兼顾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注重创新和协同,强调生态和可持续。
政策文件的实施需要注重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效果的可持续和良性循环。
总结而言,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政策、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能够更好地加深对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文件的理解,促进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文章结束,字数不统计。
在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盘活存量资产政策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议题。
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
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1. 引言本政策文件旨在制定大连市中山区的闲置资产盘活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闲置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
2. 背景随着大连市中山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公共设施、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逐渐闲置。
这些闲置资产如果得不到合理利用,将造成资源浪费、空间荒废等问题。
因此,制定闲置资产盘活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3. 目标本政策文件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和利用闲置资产,实现以下目标: - 提高大连市中山区资源利用效率; -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 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 增加财政收入。
4. 政策措施4.1 清查与评估为了全面了解大连市中山区的闲置资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查和评估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 - 成立闲置资产清查评估专项工作组; - 制定清查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 对闲置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2 持有者激励为了鼓励闲置资产的持有者主动参与盘活工作,政府将提供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 对主动上报闲置资产信息的持有者给予奖励; - 对积极参与闲置资产利用项目的持有者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扶持; -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出租或转让给社会公益组织或创新型企业。
4.3 资源整合与利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产的价值,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 - 鼓励各部门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 支持开展公共设施共享项目,如停车场、体育馆等; -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鼓励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 鼓励企业将闲置厂房转型为创新孵化基地或文化创意产业园。
4.4 资金支持与融资保障为了支持闲置资产盘活工作,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保障措施: -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闲置资产利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 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服务,降低企业参与盘活项目的融资成本; - 支持闲置土地的开发建设,通过土地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做法成效、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做法成效、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是一种将闲置的资产重新利用、获得价值的方式。
这包括了不动产、设备、机器、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
通过盘活改造,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并对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的做法可以有很多种。
首先,对于闲置的不动产,可以进行改建、拆除重建、再利用等方式,改造成住宅、商业用途或其他利益产生的项目。
对于闲置的设备、机器,可以进行维修、更新、升级、转卖等操作,使其重新投入使用、增加产能或提高效率。
对于闲置的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专利转让、技术交易、复制推广等方式,使其为企业创造价值。
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的成效是显著的。
首先,通过盘活改造,可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盘活改造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
再次,盘活改造可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通过盘活改造,可以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对于闲置资产的盘活改造需要一定的投资,涉及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投入。
这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其次,闲置资产的盘活改造还需要相关的政府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如果政府的相关政策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将会限制盘活改造的效果。
再次,盘活改造还需要专业的管理和技术支持。
如果企业缺乏相关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将会影响盘活改造的进程和效果。
针对盘活改造各类闲置资产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鼓励企业进行盘活改造,并提供相应的资金、税收、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其次,加强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的盘活改造能力。
可以通过建立培训中心、开展技术交流等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再次,鼓励企业加强合作,共享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盘活改造的效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农村闲置资产盘活问题和对策
农村闲置资产盘活问题和对策
农村闲置资产盘活问题指的是农村地区存在大量闲置的资产(如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等)未得到有效利用的情况。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农村闲置资产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农村闲置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方便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2. 引导农民积极自主盘活资产:通过开展培训、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利用自己的闲置资产创业就业,如发展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
3. 拓宽资金渠道,提供资金支持:为农村闲置资产的盘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如设立专项资金、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等,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推动资产的有效利用。
4.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土地流转,将农村闲置土地转让给有经营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民或企业,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引入专业化经营主体:引进农村合作社、企业等专业化经营主体,进行农村闲置资产开发和经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 政府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闲置资产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包括减免税费、提供补贴等政策,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总之,解决农村闲置资产盘活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农民的自主创业和合作,以及资金的支持等。
关于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报告
关于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在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盘活闲置国有资产不仅可以提高国家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
本报告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地盘活闲置国有资产。
要明确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意义和目标。
闲置国有资产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还可能造成财政负担。
因此,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首要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此外,盘活闲置国有资产还可以为国家带来丰厚的收益,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家的财政状况。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出售、租赁、转让等形式来盘活闲置国有资产。
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到资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资产盘活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和措施,才能实现闲置国有资产的有效盘活。
第三,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闲置国有资产的盘活。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也是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在盘活闲置国有资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市场监管,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和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闲置国有资产的盘活中来。
只有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才能实现闲置国有资产的有效盘活。
第四,要加强对闲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闲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是盘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闲置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盘活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只有加强对闲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才能为资产的盘活提供坚实的基础。
要加强对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宣传和推广。
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盘活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干部群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盘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群众的盘活能力。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2003年5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三年六月七日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
关于加快盘活闲置资产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盘活闲置资产的实施方案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和个人都产生了大量闲置资产。
这些资产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成为了资源浪费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加快盘活闲置资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1.评估和分类:首先,对闲置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和分类。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资产的实际情况,包括数量、质量和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的目的是根据评估结果将资产分为可使用、可转让和无价值的三个类别。
2.寻找再利用途径:对于可使用的闲置资产,应该寻找再利用的途径。
例如,在企业内部可以将闲置设备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部门,或者将其出租给其他企业。
在个人层面上,可以将闲置物品捐赠给慈善组织,或者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出售。
3.进行转让交易:对于可转让的闲置资产,应该进行转让交易。
可以通过拍卖、委托代理等方式将资产转让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此外,还可以和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共享等形式将资产转让给对方。
4.调查研究市场需求:为了更好地推动资产的盘活,应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对闲置资产的需求。
通过了解市场需求,可以对闲置资产进行定位和规划,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转化率。
5.完善政策法规:为了促进闲置资产的盘活,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例如,可以鼓励企业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积极盘活资产。
此外,还可以建立闲置资产的信息平台,方便企业和个人进行信息的发布和交流。
6.加强宣传与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闲置资产的价值和潜力,需要加强宣传与推广工作。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闲置资产的盘活意义和方法,提高人们对闲置资产的重视程度。
7.培训与技术支持:为了提高盘活闲置资产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加强培训与技术支持工作。
可以组织专业的培训机构,开设关于资产盘活的培训课程,提供相关技术和经验的支持。
结论: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加速闲置资产的盘活进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盘活闲置资产 税收建议
盘活闲置资产税收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纷纷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关注如何盘活自己的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同时,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为盘活闲置资产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条件和机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税收建议:
一、关于闲置不动产的税收政策
对于一些长期闲置的不动产,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税收措施,鼓励拥有者积极利用这些资产。
比如,可以给予房屋出租的税收优惠,降低租赁者的租金成本,鼓励拥有者积极出租房屋。
此外,对于一些持续闲置的建筑物,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拍卖或征收,将其变成有用的资产。
二、关于闲置设备的税收政策
对于一些企业或个人拥有的闲置设备,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比如,可以对设备的折旧费用进行加速折旧,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这些设备。
此外,对于一些长期闲置的设备,可以对其进行重组或出售,将其变成有用的资产。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税收政策
对于一些闲置的土地,可以采取一些税收措施来鼓励拥有者积极利用这些土地。
比如,可以对土地的租金或出售收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拥有者的成本,鼓励其积极开发利用土地。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征收或强制使用,将其变成有用的
资源。
综上所述,对于盘活闲置资产,税收政策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来鼓励拥有者积极利用这些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强制使用和重组闲置资产,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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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
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大连市中山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加强闲置资产的盘活工作。
第二条本政策文件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人,
涉及闲置资产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闲置资产指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获得但暂时无法有效利用的
土地、房屋、设备、机器等各类实物资产,以及人力资源等。
第四条闲置资产盘活是指通过调整管理方式、重新规划利用途径
等措施,将闲置资产有效利用起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
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盘活流程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需提交闲置资产盘活申请,包括资产基本信息、现状利用情况、盘活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盘活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意见。
第七条经过审核通过,申请人需制定详细的盘活计划,包括资源调配、人员安排、资金等方面的规划和预算。
第八条盘活计划应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正式进行闲置资产的盘活工作。
第九条在盘活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计划进行资源整合、产能提升等措施,确保闲置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章盘活措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闲置资产盘活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宣传,吸引合作伙伴参与盘活工作。
(二)进行市场分析,确定最具潜力的利用方式。
(三)考虑引入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闲置资产的附加值。
(四)开展市场调研,了解潜在用户需求,制定营销策略。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六)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开发市场,共享资源。
(七)探索闲置资产的流转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中山区政府将加大对闲置资产盘活工作的支持力度,包
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二)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给予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等经济支持。
(四)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和项目支持。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政策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盘活计划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严重浪费或环境污染的,
申请人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
第十四条盘活过程中发生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被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政策文件的解释权归大连市中山区政府所有。
第十六条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
将经过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如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或解释的,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
出申请。
大连市中山区闲置资产盘活政策文件,旨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
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单位和个人在闲置资产盘活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措施进行操作,并享受政府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对于违反政策文件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这一政策
文件的实施,能够推动大连市中山区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为经
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