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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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分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公司财务部的职能与岗位设置

第二条:分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保障与监督分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差错与舞弊。

(四)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协同营销、经营单位做好分析工作,促进分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贯彻落实成本管理,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盈利能力,确保分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六)协调分公司内外部的关系;配合总公司财务稽查与审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由主办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组成。主办会计的人事、工资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其工作对总公司负责。

第四条:主办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全面贯彻落实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配合分公司经理的工作,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准确、及时完成现金收支及报销工作。

(二) 全面贯彻落实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坚持日清日结,做好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提存、保管与清查,积极配合银行的对帐、报帐等工作,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配合会计做好各帐务处理,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会计科目应根据业务开展与财务分析需要设置,会计科目所核算的范围应给予明确,所使用的会计方法、会计估计与会计政策须坚持一贯性原则。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对分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财务人员定期与不定期报送报表的要求。

分公司财务人员须在每月10天内向总公司报送以下报表等资料:

(一)上月的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日报表》(报告周期为每周)、《银行存款日报表》(报告周期为每周)、《往来账户余额表》、《费用明细表》、《科目余额表》、《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等;

(二)季度《财务分析报告》(按季度出具)等;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凡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表、会计文件和其他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表等有关的财力资料,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

章,由主办会计装订、归档保管,并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送总公司财务部。

(三)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总监或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岗。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

四、财务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现金内控管理

(一) 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二) 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3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三) 会计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内控管理

(一) 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分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且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则分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方可开立。长期不动的银行账户

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分公司主办会计每月须核对银行对账单与出纳《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内控管理

(一)实行财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管理部门的分工负责制。

1、财产主管部门:为分公司行政主管,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购置、处置、报废等业务;

2、财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3、财产核算管理部门:为分公司财务主办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综合价值管理,每年组织清查盘点一次。

(二)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保管负全面责任。分公司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有转移、处置、报废等变动的,财产主管部门均应办理移交手续并做登记工作。若遇固定资产移出分公司、处置、或报废的,则财产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三)财产使用部门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应按财务部门估计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工资、借款、费用的内控管理

(一)工资核算应严格按行政部门出具的录用员工的薪酬标准与《考勤与工资核算管理办法》执行。主办会计应事先留有“员工签字”字样,以核对考勤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进行查岗,有权将查岗的结果上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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