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品处理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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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一、废弃物处置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原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的同意。

同时,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上述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5)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或者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已到安全区域。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8)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初春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办公、日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3.1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3.2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3.3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3.4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3.5荧光灯管。

3.6废硒鼓。

3.7石棉。

3.8废旧电路板。

4.危废管理职责4.1安调室负责危废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2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日常管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妥善保管。

5.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收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做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3.9具体规定4.3各室队加强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利用合适的收集工具,分类收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4.4各室队在危废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管理室队、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4.5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收集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上。

4.6维修队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明。

4.7安调室要将危废管理列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4.8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试行)范本一: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加强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实验室和相关单位。

2. 定义和缩写词解释2.1 危险废物:指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物。

2.2 实验室:指从事实验、研究及测试等科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2.3 缩写词解释:无3.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与管理3.1 危险废物的分类: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实验室废物分为有害废物、危险废物和特殊废物三类。

3.2 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3.2.1 实验室废物的收集、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2 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不同分类进行储存和处理。

4. 废物产生源的管理4.1 废物产生源的识别和登记:实验室应对产生废物的场所和设备进行识别和登记。

4.2 废物产生源的减量化措施:实验室应采取减少废物产生的措施,包括优化实验设计、提升设备效率、合理使用试剂等。

5. 废物收集、储存和运输5.1 废物收集: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的废物收集容器,并对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5.2 废物储存:实验室应建立废物储存区域或设备,确保废物储存的安全和卫生。

5.3 废物运输:废物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防泄漏、防撞击等措施。

6. 废物处理和处置6.1 废物处理:废物处理应按照危险废物的不同分类进行,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

6.2 废物处置:实验室应选择合法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废物的最终处置。

7. 废物监测和报告7.1 废物监测:实验室应定期对废物进行监测,确保废物的质量和安全。

7.2 废物报告: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废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置情况。

8. 处罚和责任追究8.1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被依法进行处罚。

8.2 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理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各类危废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废处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废处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废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第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对危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分类,分别设置危废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和流向。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将危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危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运输和贮存第十一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废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撒漏、倾倒、丢弃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废运输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运输。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毒性或其他特性,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财产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有害性,正确的贮存和处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分为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物、酸碱废物、农药废物、过期药品、有机聚合物、罐底油、废油、毒性无机物等多个类别。

二、贮存管理要求1. 贮存条件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具备防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要分别贮存在相应的贮存场所。

2. 贮存容器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容器上要标识出贮存物质的性质、数量、日期等重要信息。

贮存容器要放置在防滴漏托盘中,防止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贮存时间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要合理控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对应不同的贮存时间限制。

超过贮存期限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

4. 贮存记录贮存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危险废物的进出货记录、存储位置、存储时间等信息。

贮存记录是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的重要依据。

三、处置管理要求1. 处置方式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固化、焚烧、安全填埋、化学处理等。

处置方式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安全和合规。

2. 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处置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设施和技术条件,能够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3. 处置记录处置过程中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处置单位的选择、处置方式的确定、处置过程的监测与检测结果等信息。

处置记录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效果。

四、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危废管理规定规定

危废管理规定规定

危废管理规定规定前言危险废物(Dangerous Waste),简称危废,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

因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难处理性,危废的处理一直是环保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危废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分析,介绍我国危废管理的相关规定。

危废的定义和种类我国目前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生活、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固体、液体、气体和其他物质。

其包括对环境、人体和财产有潜在危害的各种垃圾,以及具有放射性、爆炸性、腐蚀性、毒性、感染性和生物危害的物质。

我国按照物质的性质和来源,分为以下6类危废:•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液体废物•工业气体废物•农业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危废的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危废的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名录》是由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编制的,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基础性文件。

在名录中,将危险废物分为20类,分别是:1.废丙烯腈2.废油漆和溶剂3.废染料4.废稳定剂5.废塑料6.废化学试剂 7.废涂料 8.废胶 9.废催化剂 10.废金属表面处理液、废水洗涤液、废油脂和乳化液 11.废水银 12.含铅废物 13.含锌废物 14.含铬废物 15.有机卤化物废物 16.恒压蒸馏残渣 17.工业陶瓷废物 18.废镍、镉、锑电池 19.废催化剂 20.其它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促进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的审批、监管和处罚措施。

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进行危险废物经营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对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不安全废物安全处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废物的安全处理,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废物的安全处理管理。

二、定义1.不安全废物:指那些因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由于废旧产品或废物的破损、磨损等原因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2.不安全废物安全处理:指对不安全废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和监测等措施,使其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3.环保部门:指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

三、不安全废物分类和标识1.不安全废物应依据其性质、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并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2.分类和标识应与国家相关标准保持全都,并在不安全废物的存储、运输、处理场合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分类和标识标词和图标。

3.对于无法确定具体分类和标识的废物,应依照其可能的性质和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和标识。

四、不安全废物存储管理1.不安全废物应存放在特地的储存区域内,不得与非不安全废物混存。

2.储存区域应阔别生产区域,对不同类别的不安全废物应有明确的隔离间距和防火措施。

3.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识中应包含不安全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并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提示信息。

4.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防漏、防腐蚀等功能。

5.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6.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

五、不安全废物运输管理1.不安全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进行不安全废物运输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规划,并编制认真的运输方案。

3.运输车辆应经过合格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具备防漏、防爆等安全条件。

4.运输车辆上应装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5.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严禁超速、超载等违规操作。

6.运输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和容器的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运输安全。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1. 分类与标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处理方法等特点,将其分为十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标记要求。

这有助于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废物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管理机构设立该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 收集、运输和储存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环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包括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容器、车辆和设备,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 处置和利用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是减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关键环节。

《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的要求,包括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等。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法律。

虽然其名称中包含了“固体废物”,但该法规中也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1. 废物减量化负责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并负责废物的安全处理。

这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废物的产生,并寻找废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2. 废物处置企业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法律》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保证废物处理的安全性。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 为规范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

1.3列入《危险废物名录》(附录A)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a)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b)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

1.4 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企外处置实行资质审核和经营许可制度。

1.5 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与收集、贮存、利用与处置、转移等环节进行控制。

2 职责2.1环保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2.2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2.3 计划处负责投资计划内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资金的落实。

2.4 财务处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资金管理。

2.5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3 控制要求3.1 一般要求3.1.1 危险废物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各单位应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3.1.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相关管理制度。

3.1.3 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管理台帐样表见SEM317.0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5年。

3.1.4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处备案。

3.1.4.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格式见附录B。

3.1.4.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

3.1.4.3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变更时,各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环保处:a) 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b) 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c) 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d) 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07-12 00:46:35|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理制度

危险废物处理制度

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危险废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理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处理两种方式。

第五条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和收集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并按照分类进行收集、储存、运输。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第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后及时将其交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理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

第三章危险废物运输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标志、运输要求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溢出、燃烧等事故进行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负责,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四章危险废物储存和利用第十六条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储存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储存的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计量、监测、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储存。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公司危废品处理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高效运行,在遵照执行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危废处理管理规定如下:一、责任部门综合管理部、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工程部、销售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危废处理内、外部总协调。

领导责任人杜传清,直接责任人王清云。

二、责任内容1、活性炭更换。

微孔膜高效除尘器和冷凝系统两处活性炭更换,每年各更换一次,确定在每年12月上旬更换完成。

及时填写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相关人员签名认证。

换下的废活性炭,存放危废库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2、应急事故池水位控制。

平常水位深度不超过80公分,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水位降到80公分的位置。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3、酯化废水处理。

酯化废水储水罐装满后,由生产安全部转为桶装,在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4、总部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处理。

生产安全部将每天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及时装入危废处理桶中,危废处理桶装满后及时封盖,技术质量部将每天试验产出的各种危废及时分类,除回收外,其他装入危废处理桶。

危废处置桶处于周转空档期时,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装入简易桶存放危废库待处理。

领导责任人姜萍、曹忠富,直接责任人陈宗宝、陶学凤。

5、和菱作业区漆渣处理。

自行集中归堆,一个月集中处理一次。

提前一个星期告知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和吨位。

领导责任人童德明,直接责任人XXX。

6、做好危废库管理。

做到分类有序整齐堆放,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7、销售部送货车皖E——01960为危废处理备用车。

领导责任人卢贤忠,直接责任人汪富仁。

三、处罚规定1、活性炭未按时更换、登记台账,废活性炭未及时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扣款50元。

2、应急事故池水位超标的,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3、酯化废水未及时装桶和按规定区域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
资料:
贮存与填埋过程的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 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 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数万吨造纸污泥倾倒于桐 庐江南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4、运输管理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60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 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废物去向的追踪:污染物释放途径(暴露场景)的确定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行政代执行)制度
危险废物去向的确认: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技术市场引导) ➢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许可证技术审查依据)
(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6.未制定应急预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2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完整版)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完整版)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完整版)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危险废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同时,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XXX。

同时,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XXX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最后,标识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的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都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下面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规定1.贮存场所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该场所应具备以下要求:(1)具备足够的面积,以便安全存放危险废物,并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2)设有防火措施,包括灭火设施和自动报警系统。

(3)设有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安全带、防护面具等。

(4)设有紧急处理设施,包括应急电话和事故处理方案。

(5)设有贮存记录,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时间等信息。

2.贮存方式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废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危险废物应区分贮存,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分开放置,以避免交叉污染和反应。

(2)危险废物应妥善包装,包括使用特殊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并加强密封,以防止泄漏。

(3)危险废物应定期检查,检查贮存容器和包装材料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和损坏情况。

3.贮存时间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1)危险废物应尽快进行处置,不得长时间滞留在贮存场所。

(2)如果无法立即进行处置,应定期检查废物的贮存条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特定类型的危险废物,如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长时间存储。

二、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1.处置方式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体和环境的风险。

(1)危险废物应按照特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

(2)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在具备相应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场所进行,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3)在进行处置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量化,以确定最适合的处理方式。

2.处置记录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建立相应的记录,记录废物的处理情况和过程,以方便后续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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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品处理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内各公司危废品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产生的危废品收集、贮存、处理等事项。

3分类
依据与处理方XX(简称)公司合同,主要包括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废药品、废弃包装物共四类。

4职责
4.1危废品产生部门职责
4.1.1负责将产生的危废品按照相关要求或规定现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收集于容器内,密封保存于公司危废品暂存处。

4.1.2负责将产生的危废品定期、安全转运至园区危废品专用库房内,转运过程中必须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废品泄漏、破碎、挥发、爆炸等情况发生,造成人身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

4.1.3按照规定与储运部进行交接,按照指定区域码放好危废品,做好危废品交接记录。

4.2贮存部门职责
4.2.1负责按期通知集团内各公司危废品收集时间、形式等,负责对转运来的危废品及时入库并如实做好记录。

4.2.2 负责危废品库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巡查,确保入库危废品贮存安全。

4.2.3 有权拒收交接资料不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危废品。

5处理流程
5.1产生部门将危废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并粘贴标签,完成相应记录,原则上储运部每月末收集一次,并提前一周通知相关信息。

5.2以公司或部门为单位统一入库,入库时需提供危废品登记表,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样式见附表)。

数量填写至最小包装,同类合并填写,并写明合计数量。

5.3处理要求
5.3.1 不得将互相产生化学反应的试剂混合,对易燃、易爆、毒品类试剂要特别标注,并在登记表中明确成分。

防止产生危险;
5.3.2 盛装危废品的容器应密封好,最好用塑料材质可密封容器盛装,不得发生漏液现象;500ml以下容器盛装试剂应用纸箱进行二次包装;二次包装的纸箱上需粘贴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总重量、类别代码、来源;
5.3.3 危废品重量由产生部门负责称量、标识,无论固体、液体物质统一按重kg 计;
盛装危废品的每一个最小容器上需粘贴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按“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废药品、废弃包装物”四类归纳填写)、类别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及来源(按公司代码填写);
5.4。

5.5 各公司按照储运部的通知时间进行上交危废品,未能按期上交的需等待下次通知,特殊情况另议。

5.6 储运部由与各公司现场根据登记表进行核对,双方签字。

5.7 危废品上交后,由储运部与通知集团相关人员联络XX公司统一处理。

附表
危废品移交登记表
编号:公司代码-0000(年)-00(月)-000(流水号)
注:✍“性质”指易燃、易爆、毒品类、腐蚀类等有安全隐患的物质要明确在登记表中。

✍此表一式两份,产生部门/公司一份留存,储运部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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