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管理要求来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会计核算方面,《规范》强调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填制、登记和编制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和审核。
原始凭证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记账凭证则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应当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同时,会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敢于坚持原则,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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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根抵工作标准(1996 年 6 月 17 日财会字[1996]19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根抵工作,建立标准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根抵工作,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加强会计根抵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展。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根抵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根抵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历交流、监视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根抵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根抵工作。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坚持原那末,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发展代理记帐。
如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如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近年来,部分单位放松了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有的制度不健全,甚至管理混乱。
为促进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开展,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会计基础工作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等;会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等,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没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数据安全、资源共享等;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会计人员配备的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二、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原始凭证审核未严格把关。
除自制凭证、车船机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外,只有统一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属合法原始凭证。
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手续不齐全,会计人员缺乏严谨认真的态度,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内容,有的发票内容笼统,甚至没有售货单位盖章;购买实物的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或经手人签字等。
(二)记账凭证不规范。
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不完整,制单、审核、出纳、记账、主管人员分工不明确,签章不齐全。
摘要写得过于简单,不能说明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
会计科目名称不规范,使用不正确,有些收入长期挂在往来上。
处理业务不及时,有些单位到月底结账时,将当月发生不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填写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分不清会计科目对应的是哪些原始凭证内容,业务记录混乱、不准确。
(三)账簿设置不规范。
未能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四、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doc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一、会计基础在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在现代事业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会计基础不仅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合理化运转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在维护财务纪律方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现的作用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是针对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以及会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更具体和明确的体现出纳、会计人员及主管会计等在业务上相互制约关系。
使会计监督可以实现其具体的作用,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可以有效的对违纪、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现的作用事业单位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产生的各项费用、收入、支出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针对性的为管理层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会计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使记账凭证的内容、各类报表、各项审批程序等更规范化,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因此,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起到加强作用。
(三)在确保会计质量方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现的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针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通过填写会计凭证、编制各类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数据的存档进行详细规范,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提高会计工作的整体效率,从而确保会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为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不难看出,在事业单位现有的环境下,遵守会计法规,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二、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事业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有法不依。
虽然《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相继出台,但个别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中不规范行为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与管理(1)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与管理【摘要】会计基础工作包含了人员配置、素质培训、会计核算和工作规范等多项内容,基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基础工作历来是一个弱项。
本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围绕如何规范管理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规范;管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需求,更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提出的重点要求,以及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从整体来说,当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从整体来说,我国大多区域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而言,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机构设置问题当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着问题。
首先是这一机构的概念问题,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将会计机构与秘书科或办公室混为一体,未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机构的概念模糊;其次是职能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往往也兼任其它工作,主体性不强,日常事务复杂混乱,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2、会计人员专业性问题会计人员的专业性问题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大隐患,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身兼多职,其本身并不是会计专业出身,难以胜任单位的会计工作,这种状况尤其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最为突出。
据了解,大多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是由副主任科员担任的,这是由于副主任科员这一职务在我国公务员职务制度中属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性职务序列,在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副职,而“兼职”会计主管就成了所谓的“理所当然”。
3、会计基础工作问题会计基础工作包含了许多内容,从行政事业单位视角探析,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了收支、票据、账簿和资产管理等几项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 引言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记录、分析和报告,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稳定。
为了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并遵守一系列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操作流程和行为准则,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2.1 档案分类与归档•将企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期间和科目进行分类。
•将每个会计期间的档案按照科目的科目代码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编号索引。
•档案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
2.2 档案保管•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放置在安全、防火、防潮的地方。
•档案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读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会计凭证管理规范3.1 凭证填制•在填制凭证之前,应仔细核对凭证所涉及的账户和金额是否正确。
•凭证应当使用规范的会计凭证格式填写,并确保清晰可读。
•凭证必须有正确的科目代码,并做好相应的注明。
3.2 凭证审核•凭证填制完成后,需要由负责审核的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审核人员应对凭证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人员应在凭证上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3 凭证装订和保管•已审核的凭证应尽快进行装订,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凭证装订后应存放在指定的凭证保管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4. 会计账簿管理规范4.1 账簿开设•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开设合适的会计账簿。
•每个账簿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用途,并在开设时进行相应的标识和编号。
4.2 账簿记录•账簿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保证清晰可读。
•记账人员在记录时应准确、及时地输入相关数据,并进行适当的核对。
4.3 账簿审核与审计•账簿记录完成后,应由负责审核的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审核人员应仔细检查账簿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规范的操作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作,才能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建立和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责任。
本文将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等工作时,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或篡改数据。
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保守财务机密,不得泄露公司财务信息。
其次,会计基础工作的操作流程也需要规范。
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
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包括原始凭证的录入、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科目的分类和命名规范进行,确保每一笔业务都能够清晰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出现错漏、重复或虚假的情况。
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
比如,在进行原始凭证
的录入时,要注意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凭证上的金额、日期、摘要等信息准确无误;在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时,要注意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汇总是否准确,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每个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
规范进行操作,才能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希望每位会计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规范,做好基础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环节和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以及对会计工作质量的影响谈一些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一)原始凭证不合规、不合法1、原始凭证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七大要素及其它的附加条件。
而我们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实际进行财务处理时,这种要素填写欠全的原始凭证并未全部审核退还,而是有相当部分已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
如有的住宿发票没有填制单位名称、住宿起止日期、天数、人数,只有住宿金额;购买办公文具时不填数量和单价,发票只有“办公用品”字样,内容笼统,其后也未附明细清单。
这为记账凭证清晰真实的反映业务内容加大了难度。
2、原始凭证不合法、无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列支的外来票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另一种是具有收费项目单位提供的非税票据。
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对方开据的用于往来结算方面的收款收据列支,甚至还有部分单位直接用一些劳务费白条和对方销货单直接列支,一方面逃避税法的监督,另一方面虚列财政支出,扰乱了会计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这样填写不完整、不合规的原始票据做为记账凭证依据,有时根本无法判断费用开支标准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执行;而用无效、不合规的票据据以列支虚增了财政支出。
这种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规范、不合规操作,对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中要求的收支平衡,收入合法、合规,支出合理、透明,经费标准合理的原则产生了不良影响,直接影响了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二)记账凭证填制不准确、不完整目前我们还有*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区堤防涵闸管理所等部分单位仍未实现财务软件核算,尚处于手工核算阶段,这样在填制记账凭证时会计核算最多填写到二级科目,再加上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因此有的单位填制的记账凭证不能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在会计科目使用中名称不规范,处理业务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办公室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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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制度一、引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制度是企业管理和经营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企业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岗位职责(1)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2)会计人员应保守企业财务信息,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形象。
(3)会计人员应主动学习会计新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会计记录(1)会计凭证应按照凭证原始凭证为准,凭证一经填写不能篡改。
(2)财务凭证应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制,并按月汇总入账。
(3)会计记录应规范、准确、及时,不得出现重复或者遗漏。
3、财务报表(1)会计报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2)会计报表应体现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或者虚假。
(3)会计报表应经过审查和核对后进行公布,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财务管理(1)财务管理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2)财务管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预算和计划,确保资金的周转和使用合理。
(3)财务管理应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减少成本和损失,提高企业效益。
5、税收管理(1)会计人员应熟悉税法和税收政策,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会计人员应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合理避税并开展税收规划。
(3)会计人员应做好税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确保企业合法纳税和节省税费支出。
三、财务制度1、会计制度(1)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设计和制定。
(2)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核算、会计记录、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等方面内容,涵盖企业全面财务管理。
(3)会计制度应经过公司高层管理层审批和公布,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和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涉及到财务管理、商业决策和财务报告等方面。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下面将介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文书的准确填写会计文书是记录和传递财务信息的重要工具,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人员在填写会计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填写日期、凭证号、科目名称和金额等信息应准确无误。
2.填写凭证时应注意记账科目的借贷方向,以及借贷金额是否平衡。
3.填写账簿时应注意每个科目的余额是否正确,以及各项指标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4.编制报表时应注意报表格式的标准化,以及报表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会计记录是财务信息的基础,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后续的财务分析和决策非常重要。
因此,会计人员在做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立科目的档案,确保科目的名称和编码准确无误。
2.每笔业务都应记录进会计账簿中,并在科目、时间、金额等方面做到完整记录。
3.每个账户的余额应定期核对,确保账目清晰、无漏项。
4.核对科目余额时应注重异常科目的分析和处理,找出原因并及时更正。
三、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涉及到税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避免因违法违规操作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会计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核算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报告规范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处理方面应做到依法纳税,确保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合法性。
4.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进行调整。
四、会计信息安全的保护会计信息的安全对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至关重要,同时会计信息的泄露也可能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为了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会计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系统,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和可靠。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按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税务核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会计工作基本规范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本规范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保密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本规范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会计机构或者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工作流程。
(二)编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进行会计核算,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管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六)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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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按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税务核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工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
第十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一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发现会计帐薄记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范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具体要求:(一)填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帐: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三)凭证、帐薄、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距的½,以留有适当空格备改错用。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
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五)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余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等货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
(七)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第十九条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
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一)重量:克(g)、千克(kg)、吨(t);(二)长度:厘米(cm)、米(m)、千米(KM);(三)面积:平方米(m²);(四)体积:平方厘米(cm³)、立方米(m³);(五)容量:毫升(ml)、升(l);第二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人使用。
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三)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四章原始凭证规范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帐凭证和收回款项记帐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一)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二)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三)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