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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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河北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税务核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
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工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服务。
第十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一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
员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发现会计帐薄记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范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一)填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三)凭证、帐薄、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距的½,以留有适当空格备改错用。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五)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余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