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开展,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决定从2020年7月至12月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垄断环节监管,督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相关部门规范组织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推动解决厂网之间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二、工作内容(一)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交易方式开展的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等各类跨省跨区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具体包括:交易启动条件,交易计划编制、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组织开展、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结果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代理参加跨省跨区交易情况,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情况,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使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公平性,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是否存在市场串谋、行使市场力等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交易的行为等。
电力系统的跨区域调度与优化
电力系统的跨区域调度与优化电力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物理系统,电力系统的跨区域调度与优化是电力行业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和壮大,跨区域调度与优化成为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力系统运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电力系统的跨区域调度与优化对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跨区域调度与优化的概念跨区域调度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对不同区域之间的电力交换进行有效的调度,以实现电力资源的合理分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经济效益最大化。
跨区域调度的基本思路是将不同区域的电力资源、负荷需求和电网传输状态综合考虑,通过配电和调度,使得不同区域之间的电力交换得以合理实现,从而达到供需平衡、经济高效和安全稳定的运行。
跨区域优化是跨区域调度的升级版,它不仅要求满足跨区域调度的目标,还要优化电力系统的供需结构、电力传输方式和经济效益,以期更好地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跨区域优化的核心是要通过优化电力系统的整体性能,实现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
二、跨区域调度与优化的挑战跨区域调度与优化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首先,跨区域调度涉及到多个地区之间的协同运行,需要考虑到各个区域之间的复杂互动和协同优化。
其次,跨区域调度还面临着电力系统的复杂性、非线性、时变性等问题,需要构建复杂的数学模型和优化算法,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跨区域调度还需考虑到电力市场的变化、新能源接入和电力负荷预测等因素,需要做好全局规划和经济评估,以及实时监控与控制。
三、跨区域调度与优化的技术手段跨区域调度与优化的核心是构建合理的跨区域电力市场和电网传输体系,以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电力经济效益最大化。
现代的跨区域调度与优化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电力市场机制电力市场是跨区域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保障供需平衡等作用。
目前,世界各地的电力市场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包括竞价出清市场、双边交易市场、边际成本计价市场等多种市场形式。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随着电力产业的发展和电网的不断完善,跨区跨省电力调度成为了提高全国电力利用效率和降低电力成本的重要措施。
为了统一调度管理跨区跨省的电力资源,制定了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以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一、背景介绍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是在中国电力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可靠性而制定的。
该规则涉及跨区跨省电力调度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力调度的组织和管理、电力交易的方式和机制、电力市场监管等。
二、电力调度的组织和管理1. 跨区跨省电力调度中心的建设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跨区跨省电力调度,建设了跨区跨省电力调度中心。
该中心负责协调各个地区之间的电力调度工作,统一规划电力资源的分配和调度,优化电力供应结构,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2. 跨区跨省电力调度任务的划分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和各地区的资源情况,将跨区跨省电力调度任务划分为不同的片区。
每个片区设立一个调度分中心,负责协调该片区内的电力调度工作,并与跨区跨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协作。
三、电力交易的方式和机制1. 跨区跨省电力市场的建立为了促进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了跨区跨省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的机制包括发电企业的售电计划、输电企业的电力调度计划、电力交易的方式和价格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方式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可以采用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双边协商是指供需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电力交易的价格和数量,集中竞价是指供需双方将自己的电力需求和供应信息提交给电力交易平台,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电力交易。
四、电力市场监管为了确保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明确了电力市场的监管职责和机制。
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制定,为跨区跨省电力调度提供了统一规范和管理机制,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号:办市场〔2012〕151号发布日期:2012-12-7执行日期:2013-1-1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2月25日发布发改能源[2005]292号)(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
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
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
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近期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监管委员会关于近期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办市场[2011]114号颁布⽇期:2011-12-13执⾏⽇期:2011-1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区域电监局:为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进⼀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作的意见》(电监市场[2011]3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域电监局要依法监管,积极⽀持和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作,发挥跨省区电⽹统筹资源、余缺调剂、保证供应、促进发展的作⽤,⿎励通过市场的⽅式在更⼤范围实现电⼒资源优化配置。
⼆、做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案的审议⼯作。
审议主要是为了及时掌握电能交易的相关信息,⽅案审议不改变交易的⼯作主体、⼯作流程和时间进度,审议⼯作不作为对交易⽅案的审核和审定。
但对交易⽅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区域电监局应及时听取各⽅意见,予以指导和协调,保证电能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科学性。
三、健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备案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交易合同、相关协议及交易执⾏情况的报备⼯作。
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实际开展情况与交易⽅案出现较⼤偏差时,组织电能交易的电⼒交易机构或电⽹企业应向电⼒监管机构专项说明。
四、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信息披露。
各区域电监局应认真总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经验,促进电⼒企业完善交易信息披露⽅式。
⽀持电⼒企业建设和完善交易技术⽀持系统和信息披露⽹站建设,促进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做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分析评价⼯作。
各区域电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资源优化配置、系统安全、交易公平、节能减排等⽅⾯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实施情况进⾏分析和评估,认真听取各⽅意见和建议,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按规定形成监管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六、各区域电监局可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监管⼯作。
重⼤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监会报告。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12.1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0月15日发输电运营[1999]74号)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1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中跨区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大区电网、跨独立省区的联络线、变电站(换流站)。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接受委托负责上述工作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供电局(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1.3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下简称发输电部)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两级管理。
发输电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按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辖设备的生产管理职责。
1.4同时接受不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变电站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站其它管理单位的相应规定。
1.5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包括调度管理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行管理2.1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电监输电[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电监输电[2003]20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要求,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电网企业制定的《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3年7月11日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以下简称优化调度)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网公平开放为基础,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余缺调剂和水火互补,发挥错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三条优化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调度作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二)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对通过跨区跨省输电线进行的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三)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行为,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坚持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五)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证调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各方要服从电力统一调度,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1•【文号】办价财[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价财〔2013〕39号)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根据2013年电力监管工作总体部署,我会制定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日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价格审核有关职责分工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07〕13号)以及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履行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职责,进一步规范跨区域输配电价审核行为,通过对已批复价格的跨区域输电工程进行核查,了解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发现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对输电价格重新进行审核,提出调整价格的政策建议。
同时通过核查,对跨区域输电线路近年来的运营效率进行分析评价。
二、监管依据1、中央编办《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13号)。
2、国家电监会《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
三、监管内容(一)对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山西晋东南-河南南阳-湖北荆门10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1、核价时基本情况:线路投资,输送能力,输送电量,年利用小时,运行维护费用,配套电厂及装机容量、上网电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办输电[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9]7号)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三峡总公司,各相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和谐发展,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研究决定,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电量、电价、送电方向、交易机制和规则等。
(二)《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等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关于进一步健全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一)本次检查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由国家电监会区域电监局会同区域内的城市电监办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成区域检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二)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发检查工作通知和表格,各区域检查组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完善。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五大发电集团等中央直属发电企业的总体交易情况由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区域内各相关电力企业的交易情况由各区域检查组负责收集汇总。
中国民族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为基础,实行合同的刚性与交易的灵活性相结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行为,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长期合约交易及灵活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职责第五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售电方、购电方和输电方。
其中,售电方为组织本省(区)发电企业集中外送的省级电网企业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送电的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省级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第六条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
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购电方负责落实电能消纳市场。
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
第三章长期合约交易第七条长期合约交易方式包括: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长期合约交易。
其中,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长期合约交易及省(区)电网企业间协商确定的长期合约交易。
“西电东送”交易适用于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第八条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及输电方协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称年度合同),约定每月交易电力电量、96点送受电特性曲线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我会制定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是指电力企业与本省、区以外的电力企业开展的电能交易。
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
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开展跨省(区)电能交易,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按规定对跨省(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和交易方式。
(一)跨省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制定,经国家电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跨区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并实施。
(二)电网企业应公平开放电网,为跨省(区)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输电费用。
(三)相应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合同管理和电量电费结算等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跨省(区)电能交易可以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方式。
(五)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根据交易主体自主协商或交易平台出清的结果签订。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综[1997]458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8月12日电综[1997]458号)随着多家办电局面的形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独立电厂。
在电力调度中严格实行“公正、公平、公开”调度的问题,已成为电力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和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部门在组织、协调电网运行和电力资源动态平衡的同时,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所有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用户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已把这一问题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将作出统一部署。
各电管局、电力局和有关电力公司可以先做准备,积极开展工作。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实现资源优化,降低电力成本,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部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发挥电网中水电机组的优势,充分利用水力资源,特别是在汛期要千方百计多发水电。
在电网运行中,注意发挥好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电网中大机组的作用,对并网运行的凝汽式小火电机组,要认真执行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三、电网调度必须依据公平的原则,在同一电网中,不同经营者的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要基本保持在相同的水平。
要认真贯彻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电办〔1997〕99号)。
四、对独立发电厂,在全网能够完成全年发电计划时,各电网要保证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完成合同发电量;如果全网不能完成全年发电计划,则要等比例地调整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的合同发电量或发电计划;对于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超过计划或合同的发电量,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按上网电价高低的顺序调度上网。
电力系统中的跨区域电力调度与优化
电力系统中的跨区域电力调度与优化1. 引言在当今社会,电力供应是现代化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全球范围内电力系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然而,电力系统中存在着跨区域输电能力不足、电网负荷不平衡等问题,因此,跨区域电力调度与优化变得尤为重要。
2. 跨区域电力调度的概述跨区域电力调度是指通过电力输电网络,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从一个地区传送到另一个地区,以满足需求方的用电需求。
跨区域电力调度需要解决多个问题,包括输电线路的选择、发电厂负荷分配、电网稳定运行等。
通过合理的调度与优化,可以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减少能源浪费,提高供电可靠性。
3. 跨区域电力调度的挑战跨区域电力调度面临着多个挑战,其中之一是输电线路的选择。
由于电力输送距离的增加,输电线路的损耗也会增加。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输电损耗、输电线路设备容量等因素,选择最优的输电线路。
此外,还需要考虑电网的负荷均衡问题,避免出现某一地区电力供应过剩而导致其他地区供电不足的情况。
4. 跨区域电力调度的优化方法为了解决跨区域电力调度中的问题,研究人员提出了多种优化方法。
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基于数学优化模型的建模方法。
通过建立电力系统的数学模型,可以将跨区域电力调度问题转化为一个数学优化问题,并通过求解优化模型,得到最优的电力调度方案。
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化方法。
通过使用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学习电力系统的特性,并通过演化搜索等方法,得到最优的调度方案。
5. 跨区域电力调度的实践案例跨区域电力调度在实际应用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例如,中国电力调度与控制中心通过建立国家电力调度模型,实现了跨区域电力调度的优化管理。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电网的负荷情况,及时调度输电线路,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此外,美国电力研究所也开展了跨区域电力调度的研究,通过建立跨区域电力市场,实现了电力资源的共享与优化配置。
6. 跨区域电力调度的展望未来,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区域电力调度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输电运营[1999]75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5日发输电运营[1999]75号)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跨区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电网运营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批1.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项目申请,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部。
投资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同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于投资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发输电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也可由发输电部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审查,报发输电部核批。
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报发输电部备案。
对于涉及多个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系统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发输电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设计和工程概算审查。
3.发输电部于次年3月底前批复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并同时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各单位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时,应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作为一个项目。
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能将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5.修理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不得将修理项目列为技术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七日)国务院同意水电部拟订的《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现批准实施。
省内的电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的精神,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水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跨省电网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紧所在地区的电力建设,支持电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团结治网,维护电网的正常运行,保证重点单位的用电。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水电部负责研究处理。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现规定跨省电网管理办法如下:一、跨省电网实行以水电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电业管理局(网局),作为水电部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处于网内的各省、市、区的电力工业。
省、市、区设电力局(省局)负责管理本省、市、区的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
省局受网局及所在省、市、区的双重领导。
各项业务工作,以网局领导为主。
网局所在的省、市、区不另设省局,由网局代行其职能。
地、市设供电局或电业局,由省局和有关地、市双重领导。
以省局领导为主。
供电量较大的县设供电局或供电所,受上一级供电局和有关县的双重领导。
主要由电网供电者,一般以上一级供电局领导为主。
不论地、市或县,凡在同一供电区内设两个供电部门的,应该合并为一个,统一管理工农业用电,并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工作。
各级电业机构的名称,应按以上规定统一起来。
原由网局直接管理的发、供电和基本建设单位,仍由网局直接管理。
二、网局对全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检修。
国家和集团公司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及要求
第七章
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解读
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方法、先进设备 进行系统优化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是提高机组设备 经济性的重要途径。对实践证明节能效果明显的系统 优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措施,要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积极推广应用。
2009年起集团公司先后布置了二批机组实 施机侧优化改造工作,我们受集团公司委托 为四、五十台机组的改造提供技术支持:进 行改造前性能诊断,编制改造技术方案并监 督实施,编制修后机组启动方案,进行改造 后性能评估试验。取得了巨大的效果。
第五章
燃料管理
解读
D 做好贮煤场的管理,合理分类堆放,减少煤 场储存损失。对贮存烟煤等高挥发分煤种的贮煤 场,要定期测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的发 热量损失。煤炭在煤场堆放时间较长时,要堆放 整齐、压实,并做好防风吹、防雨水冲的措施。 特别是在雨季煤场要留有足够的雨水通道,以减 少场损。场损率——每月的贮存损失在日平均存 煤量的0.5%以内;入厂与入炉煤的热值差应小 于502kJ/kg,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1994年10月11日发布施行
1、国家相关部委 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人大常委会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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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03-07-21
玉波谈《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为缓解当前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确保迎峰度夏,国务院办公厅于4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要求:“电监会要会同电网企业,抓紧制订区域之间和区域内跨省电力优化调度的规则”。
电监会党组对此非常重视,迅速作出工作部署。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跨区跨省送电的经验和做法,并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电监会于7月11日正式出台《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优化规则》)。
近日,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就《优化规则》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史玉波认为,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目前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条件。
他说,1998年,全国仅有一条葛南直流跨区送电线路,送电量只有15亿千瓦时。
去年,全国跨区送电403亿千瓦时,今年预计559亿千瓦时。
随着三峡送出工程和大区联网工程的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西电东送、南北互供的跨区跨省互联电网,为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创造了良好条件。
当前我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上平衡偏紧,一些地区电力供应比较富余,一些地区电力供需趋紧,不同电网之间电源结构也各不相同。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电网负荷特性也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尖峰负荷有一定的时间差。
通过加强电力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现有输电线的送电能力,可以平衡不同电网之间的余缺,有效缓解部分地区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史玉波指出,在制定本《优化规则》的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利用市场机制。
为适应厂网分开、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电力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优化调度,促进跨区跨省送电,必须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充分利用区域间资源的配置差、时间差、温度差、峰谷差,促进西电东送和网间丰枯、峰谷和余缺调剂,发挥电网间的错峰效益。
这是电监会制定《优化规则》自始至终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二是突出优化。
优化调度不能完全等同于调度,优化调度规则不能等同于调度规则。
《优化规则》著重解决的是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充分利用电网资源和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促进并落实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
《优化规则》既涉及年度交易,也涉及用电高峰时期大量发生的临时性短期交易。
对年度交易我们重在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对短期交易我们设计了简捷、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有助于迅速实现跨区跨省送电。
史玉波强调,当前优化调度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充分发挥现有跨区跨省输电线的输电能力,促进西电东送和网间余缺调剂;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发电资源,优化水库调度,合理利用清洁、可再生水能资源,鼓励高效、环保机组多发电,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及违规建设小火电机组发电;三是要充分发挥跨区跨省电网联网错峰、丰枯互剂效益;四要逐步开展跨区跨省水电补偿调度和水火电补偿联合调度,促进水火互剂。
通过上述措施,有效缓解当前局部地区高峰电力紧张状况。
史玉波最后说,电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和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电力优化调度工作的监管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充足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