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次将从政策解读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面有关的建设物等。

不动产是具有稳定位置、不易移动、不可分割的性质,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旨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利益。

3、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他权利或权益状况,并在登记簿册中进行记录。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含10章、77条。

其中,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法律基础和实施要求;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四章到第九章则分别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和公告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十章则是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则。

其中,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交易和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注: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 转移登记22 注:.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9)13.1 首次登记 (39)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2)14.1 首次登记 (42)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5)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1)18.3 ......................................................................................... 注销查封登记51 注:.19 登记资料管理 (52)19.1 一般规定 (52)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4)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注:.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登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登记程序和流程、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示、登记的效力和变更等方面。

正文内容:1. 登记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1 登记机构的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应该满足便利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要求,合理布局,确保覆盖范围。

同时,应该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1.2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登记机构还应当及时公示登记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2. 登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2.1 登记申请的条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协议等。

2.2 登记申请的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地理位置、面积、权利人等。

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权属变更证明、用益物权证明等材料。

3. 登记程序和流程3.1 登记申请的受理: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如材料不齐或存在疑义,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澄清。

3.2 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的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

3.3 登记申请的办结:经过审查无误后,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结登记申请,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公示4.1 登记信息的查询:任何人都可以向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以了解不动产的权属和其他相关信息。

查询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网站、窗口或其他指定渠道进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 总体要求 (7)1.2 登记原则 (8)1.3 不动产单元 (9)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1.5 不动产登记簿 (11)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1.9 代理 (18)1.10 其他 (19)2 申请 (21)3 受理 (22)3.1 查验登记范围 (23)3.2 查验申请主体 (2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3.4 询问 (24)3.5 受理结果 (25)4 审核 (26)4.1 适用 (26)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4.5 实地查看 (27)4.6 调查 (28)4.7 公告 (28)4.8 审核结果 (29)5 登簿 (30)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分则 (31)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7.1 首次登记 (31)7.2 变更登记 (32)7.3 转移登记 (34)7.4 注销登记 (35)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8.1 首次登记 (36)8.2 变更登记 (38)8.3 转移登记 (40)8.4 注销登记 (4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9.1 首次登记 (43)9.2 变更登记 (45)9.4 注销登记 (49)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10.1 首次登记 (50)10.2 变更登记 (52)10.3 转移登记 (53)10.4 注销登记 (5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11.1 首次登记 (57)11.2 变更登记 (59)11.3 转移登记 (60)11.4 注销登记 (62)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12.1 首次登记 (63)12.2 变更登记 (65)12.3 转移登记 (67)12.4 注销登记 (68)13 地役权登记 (70)13.1 首次登记 (70)13.2 变更登记 (71)13.3 转移登记 (73)13.4 注销登记 (74)14 抵押权登记 (75)14.2 变更登记 (78)14.3 转移登记 (80)14.4 注销登记 (81)15 预告登记 (8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8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8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85)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86)16 更正登记 (87)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87)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89)17 异议登记 (90)17.1 异议登记 (90)17.2 注销异议登记 (91)18 查封登记 (92)18.1 查封登记 (92)18.2 嘱托查封主体 (92)18.3 注销查封登记 (93)19 登记资料管理 (94)19.1 一般规定 (94)19.2 纸质资料管理 (95)19.3 电子资料管理 (98)20.1 查询主体 (100)20.2 申请材料 (101)20.3 查询条件 (101)20.4 出具查询结果 (101)20.5 办理时限 (102)附录A (103)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3)A.2 通知书、告知书 (10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0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10)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1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1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1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1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17)A.3 公告文书 (11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1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20)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22)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23)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24)A.5 询问记录 (12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28)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29)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31)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32)A.7 授权委托书 (133)A.8 承诺书 (13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35)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的种类、属性、权利和限制等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公平、公正、高效的登记工作,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申请的受理1. 不动产登记业务应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工作人员应核实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应当在申请材料的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如有需要补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申请状态。

二、权属调查的实施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权属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状况、系留等情况。

2. 权属调查应当采取公告、发函等方式进行,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3. 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向法院、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三、权属证明的提供1.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包括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使用权类型、权利人姓名等信息。

四、登记手续的办理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明书上进行登记。

五、登记结果的通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

2. 登记结果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登记结果和权益归属等情况。

六、登记档案的管理1. 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详细的管理,包括建立档案系统、分类整理、备案查阅等工作。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长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合法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主体1.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上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下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不动产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

不动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二、登记程序1.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不动产信息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登记事项:经过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的登记等。

4.公告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告知,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证。

三、登记事项1.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情况。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2.不动产界址测绘:不动产登记应当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测绘,确保不动产的范围和位置的准确性。

不动产界址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

3.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登记结果1.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面积证明、不动产抵押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重要依据。

2.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与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与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关系及其变动情况记载在登记簿上,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确定、变换和实现的一项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稳定。

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收集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相关协议和合同、地籍调查报告等。

这些材料是法律要求的必备文件,可以帮助登记机构核实和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状况。

第二步:申请登记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填写相关的登记申请表格。

在申请表格中,申请人需要详细填写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如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三步:审查核实登记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他们会核对不动产权属证明、调查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与现有登记簿进行比对和核对。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确实反映了不动产的真实情况,登记机构将受理申请。

第四步:公告和异议登记机构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申请登记的事项,以便任何对该不动产权益有异议的人提出申请反对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登记机构将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五步:登记在公告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会完成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将登记结果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正式记录,是权益认定和交易的依据。

以上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微的变化,具体步骤和操作要求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是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登记条件和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2.《不动产登记法》该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明确了登记的主体和对象、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和作用等,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领域,如土地管理、房地产、建设和财产法等。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其次,在登记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进行登记手续,如支付登记费用、填写申请表等。

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及时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相应的登记证明。

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过程中,要保
障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登记
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
完善,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和方式。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
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

最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还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问题的发生。

总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依据,各方应当遵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相应的步骤
和程序进行登记操作,以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到规范
操作,才能保障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 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 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 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 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一、登记原则
原则之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
除外: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
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原则之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 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 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 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机构的设置和组织不动产登记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进行的,该机构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设立,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的登记知识和技能。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登记材料的准备和递交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材料较多,因此在准备和递交材料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各类登记表格和申请书,同时提供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提供权属证明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材料递交给登记机构,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三、登记原则和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书内容提出申请的修改或者申诉。

四、登记后的备案和异议处理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备案,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册。

同时,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转让和注销等情况,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中及时予以备案。

如果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异议,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确有异议的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利。

六、登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申请人资格1. 申请人应为合法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2.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合法存在和代表权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3. 对于代理人,应提供原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登记申请材料1.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2. 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转让协议等。

3.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4. 土地证明材料:如果不动产是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书、房屋建筑图纸等。

三、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2. 受理与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申请并进行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补正材料的要求。

3. 公示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公示期限满后,如无异议,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4. 注册登记:在公示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登记结果1.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权利情况,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况。

2. 公示公告结果:公示期满后,如有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公示和公告。

五、登记数据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六、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

费用标准应合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明细清单。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登记资料管理部分1.1 一般规定1.1.1 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1.1.2 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2 纸质资料管理1.2.1 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1.2.2 移交300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2.3 接收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籍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的一般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受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登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申请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询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书面材料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地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核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登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确定和变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操作。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在申请表上进行明确标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审查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权属、权利限制、担保和债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审查登记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四章办理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册上进行相应的记载,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更新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PPT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PPT

不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功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
能 法行为,也是对民事主体的物权归属产生重要影响的私法行为。

针对前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规范,以促进登记机构依法行为; 针对后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位 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

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宗地(宗海)代码加上定着物代码构成,

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具有定位作用和关联作用。


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
4
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 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1
《物权法》(2007年):
第10条第2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

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作 回
第246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作出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原 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合法登
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
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应当一并登记。
依申请登记原则
2 《细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改备案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出现更改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借款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职责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牵涉不动产权利迁移的更改情形。

3.转移登记迁移备案,就是指不动产权利在相同主体之间出现迁移所须要展开的备案。

因以下情形引致不动产权利迁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迁移备案:(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参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划分、分拆引致权利出现迁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减少或者增加以及共计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迁移引发不动产抵押权迁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迁移情形。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歼灭时,须要办理冻结备案。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办理冻结备案:(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退出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致不动产权利歼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则之三: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 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之四:属地登记原则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 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 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 别办理。 不动产单元跨行政区域且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办理申 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协商确定或者依指定办理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 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 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 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4)注销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过的,但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A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B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 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3)变更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 生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 号码发生变化的; (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之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 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 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 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 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 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 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 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 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 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一、登记原则
原则之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 除外: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 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A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凭证等相关材料; B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 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C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 凭证等相关材料; D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 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E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 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审查要点: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 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 是否一致; (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 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 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 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 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 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 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 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 程。
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农民集体相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首次登记 适用于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
C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 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 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 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E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 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F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 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料。
审查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 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 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 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 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 ,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 税的,是否已完税; (7)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解读
太原理工大学 董宇阳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 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 规范》,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 该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 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 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 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 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的类型及其办理规则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1)首次登记 适用于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 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 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 生变化的,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共有人一 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A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 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B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 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 的材料;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2)变更登记 适用于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代为申请。
2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 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 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 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 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 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