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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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时事政治及试题

半月谈时事政治及试题

半月谈2011年第1期国内外大事及小测验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2010年12月21日至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并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问题,全面部署2011年农业农村工作。

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2011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

首要任务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稳住粮食播种面积,努力提高单产。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提高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

这是自2005年起第七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外,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3、教育部:取消小学收取借读费的规定2010年12月24日,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原来的规定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4、央行加息应对通胀压力2010年12月25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这是央行2010年第二次加息,也是自中央宣布要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以来的首次加息。

5、湖南省衡南县校车坠河事故致14人遇难2010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名受伤。

12月28日,14名遇难学生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包括衡南县教育局局长在内的6名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教育部就此事故回应称,目前中国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意外伤亡当中最主要的“杀手”.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坚持以人为本,孩子优先,确保不让孩子受到交通伤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便于经营者理解和使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指导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该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本指南所称豁免,是指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指南所称豁免申请,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

本指南所称豁免咨询,是指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就拟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网洛监箐2021-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陈兵摘要:行为违法性认定是判定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关键步骤。

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越来越复杂,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鉴于此,本文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滥用行为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予以细致考察,聚焦滥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显著损害等客观标准,为完善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识别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案,更 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贏者通吃”特性,不断壮 大自身市场力量的同时,开始实施诸如强制“二选 一”、平台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 在内的反竞争行为。

为此,我国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 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加 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 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法规政策紧锣密鼓出 台的大环境下,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2021年4月,市场监 管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垄断行 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抖音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复杂性,以及跨市场竞争和优势传导等特性模糊了市 场边界等原因,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仍面临严重挑战®。

2011年国内外大事

2011年国内外大事

半月谈2011年国内外大事半月谈2011年第1期国内外大事 (1)半月谈2011年第2期国内外大事 (2)半月谈2011年第3期国内外大事 (3)半月谈2011年第1期国内外大事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2010年12月21日至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并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问题,全面部署2011年农业农村工作。

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2011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

首要任务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稳住粮食播种面积,努力提高单产。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提高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

这是自2005年起第七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外,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3、教育部:取消小学收取借读费的规定2010年12月24日,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原来的规定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4、央行加息应对通胀压力2010年12月25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这是央行2010年第二次加息,也是自中央宣布要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以来的首次加息。

5、湖南省衡南县校车坠河事故致14人遇难2010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名受伤。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者达成 固定 或者变更 价格的八 种价格垄断协议 :禁
( ) 未经参加协议 的其他经 营者 同意不得 六 约定
止 经营者与交 易相对人 达成 固定 商品转 售价格和限 变更价格 。 定商 品最低转售价格 的协议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七) 通过其他方式变相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
( 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 门认 定的其他价格 垄断 八)
观察 I 价值 I l e e t u m n Va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近年来 ,随着市场 竞争 领域的扩大和 竞争程度 的加深 ,在一些 行业和 地 区 ,违反竞争法律的 现象日益增多 ,限钢竞
争的手段不断翻新 ,各 种形 式的价 格联盟和滥 用垄断地位 行为严重损 害 了消 费者 的 合法权 益 ,也危害 了社会主 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 E ,国家发 改 委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反 t 《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并 已于2 1 年 00 1 月底 以 国家发 改委令第 7 和第8 公布 ,将 于 2 号 号
2 1年2 1 0 1 月 日起 实施 。
禁 止具有竞 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 下列8 价格 种
垄 断法 》,制定并 公 布了 《 反价 格垄 断规定 》和 垄 断 协议 : ( 固定或者变更商 品和服务 的价格水平 。 一) (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 二)
( 固定或者变更 对价格有影 响的手续费 、折 三)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的 《反 价 格 垄 断 规 扣或者其 他费用 。 定 》,对价格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
( 使用 约定 的价 格 作为 与第 三 方交 易 的基 四) 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责任作 础 。 了具体 规定 。主要包 括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 ( 约定采 用据 以计算价格 的标准公式 。 五)

浅议当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浅议当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浅议当前价酪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王海红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成立后,原来相对独立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正处于融合与磨合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能之一,目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融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什么?笔者有如下思考:一、目前存在主要问题1、价格主管部门问题。

《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先后隶属于原物价局和发展改革委,以前的价格主管部门曾经是物价局和发展改革委。

价格监督检查局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我市原物价局时期的职能科室(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等)仍保留在发展改革委,现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是哪个部门呢?为避免今后在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可能出现的执法主体问题争议,对价格主管部门的现实问题,上级必须要有重新的明确,或者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时给予新的规定。

2、现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有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尽快做出修订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对于近年来在价格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或者称作是现有价格法律、法规中不够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我曾撰文并发表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且在省局征求《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意见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从问题的提出到解决总要经历一定时间,而目前依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⑴、违法所得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6)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
1974年,AT&T被控利用其在市话服务上的垄断势力排斥长 话及电话设备的竞争对手。双方在1982年IBM官司结束 的同一天达成调解,AT&T保持长话业务,但同意在 1984年把市话业务让独立出去的7家本地电话公司经营。
(7)英特尔公司案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Intergraph公司 诉Intel垄断罪名不成立。Intergraph公司位于亚拉巴 马州,是一家生产工作站和计算机图形芯片的厂商。原 先政府起诉英特尔非法行使垄断势力,不让包括 Intergraph在内的3家电脑制造商取得重要的技术资料。 1999年3月8日,Intel与FTC达成庭外和解,但是 Intergraph随即上诉。这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 Intel的行为无明显的托拉斯倾向,同时还驳回了 Intergraph对Intel非法垄断微处理器市场的指控,因 为Intergraph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与Intel竞争。
(3)“经营者集中”可以表现为企业合并、购买股 份、购买财产、订立合同、人事兼任等情形。
4、行政垄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 争的行为。为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
(1)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常常表现为行业管 理部门和地方政府。 (2)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的产物,是政府体制改革 不彻底的后遗症。
2、垄断的危害 (1)排斥竞争,危害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2)侵害消费者利益; (3)损害效率,抑制创新; (4)不利于实现经济民主。
请注意,垄断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 合理性。因而反垄断法应正视垄断的复杂性。
传统观念认为,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 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在这些行业中,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和其他 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的高成本的重复建设,因 而在这样的行业中,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大企业的垄断地 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正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前总裁 西奥多· 维尔所宣扬的那样,电话,从其技术本质上来说, 应当以垄断的形式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最有效的运 行。

反垄断调查的一个鉴别:一致性定价行为背后的差异与合谋

反垄断调查的一个鉴别:一致性定价行为背后的差异与合谋
并不作结论性判断 ;而验证则是针对那些在筛查 阶段所发现 的可疑行为展开更进一步的调查 ,在搜集 相关 证 据之 后进 一 步证 实可 疑行 为 是否 确 实构成 违 法行 为 。 因此 ,筛 查 阶段 的行 动准则 在 于 :在 反垄
断执法机构有限的人力投入条件下大规模地对商业活动展开系统性监测 ,在收集到相关证据与数据之 后 ,能够通过便于操作的准则来辨别出潜在的垄断行为。
评论 ,2 .

引 言
最 近一 段 时间 以来 ,随着 对 白酒 、婴 幼儿 配方 奶粉 和 黄金饰 品 等行业 内企 业达 成垄 断 协议 的反 垄
断案件调查 的展开 ,反垄断执法也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高度关注 。然而 ,我 国作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 原本脱胎于政府部 门的行业协会仍然按照传统计划体制下对 “ 过度竞争”调控理念 ,公开组织协会
生产企业受到反垄断处罚都是因为违犯 《 反垄断法》 中明文禁止 的转售价格维持 。可 以预见 ,现实
中存在着大量的违反 《 反垄断法》 的商业行为 ,而最近公开报道 的反垄断调查案件 只不过是冰 山 ・ 角 。然而 与 欧美发 达 国家 反垄 断执法 机 构庞 大 的执法 队伍 相 比,我 国的反垄 断执 法力 量 还很 弱 小 。例 如,作为美 国反 垄断执法机构 之一 的联邦 贸易委 员会在 2 0 1 2年所拥 有 的雇员就 已经超过 了 1 1 0 0 人 J ,而我 国发 展改 革 委员会 的 “ 三定 方 案 ” 中所 规定 的发改 委 的机 关 行 政编 制 为 1 0 2 9人 J ,其 中
能存 在 的垄 断行 为 ,并 且 为进 一步 的反 垄 断调查 指 明方 向 ;验证 是指 通过 进一 步 的反垄 断调查 ,在 收

行政垄断的案例

行政垄断的案例

行政垄断的案例【篇一:行政垄断的案例】2015年舆论热词注定又要与“反垄断”紧密相连了。

美国高通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60亿元。

也在2月份,国内首例针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新鲜出炉。

《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一直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有了一审结果。

2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近七年以来,我国首次产生诉行政垄断的司法判决,无疑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独家“指定”引发争议工程造价学是近年来建筑管理业内的热门专业,也是业内职业培训及相关技能比赛的热门项目。

该技能的学习或比赛操作,都必须使用专业的软件程序及其操作平台来进行,而生产这类软件程序的企业中,斯维尔、广联达、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三家,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

2014年年初,教育部首次将“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列为“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之一。

业内习惯将由教育部组织的比赛称为“国赛”由,各省组织的选拔比赛称为“省赛”。

4月1日,以广东省教育厅、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组成的工程造价广东“省赛”组委会发通知称,大赛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承办,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在随后组委会公布的《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中都明确,赛事软件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的认证系统、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和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

一直在积极介入“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国赛和各地省赛的斯维尔公司,认为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赛事软件的做法,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斯维尔行政人事部经理刘秀兰表示,独家指定广联达的做法对斯维尔造成的损失很大。

因为培训学校为了参加“省赛”和“国赛”就,要购买广联达软件。

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地位的治理

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地位的治理

无论是对纵向限制,还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行为认定都基于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或者更准确地说,维持转售价格采取推定原则(presumption),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采用合理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维持转售价格首先推定非法,然后根据第十五条可以证明相关条款不适用,但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没有正当理由从事禁止行为,这里举证责任由反垄断审查机构承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将维持转售协议与其他纵向约束区别对待 维持转售价格作为价格垄断协议,其他纵向协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另外纵向并购作为经营者集中处理 转售价格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而其他纵向约束(包括纵向并购)的举证责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 证据标准不一样,其中维持转售价格和纵向并购不需要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纵向行为的前置条件是,无论是否采用推定,都需要市场支配地位
在现有的管辖权分配下,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并且不能最有效利用执法经验 维持转售价格与非价格纵向约束有不同执法机构审查,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 纵向并购由商务部审查,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商务部更倾向于竞争损害,往往忽视可能性(本身是事前) 商务部更熟悉横向并购分析技术(相关市场界定,并购模拟分析等),而其他部门更倾向竞争分析 这个问题在其他国家可以避免,因为管辖权整合可以将不同审查机构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
法律责任中,目前民事责任的规定还非常不确定 尽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 需要确定谁是民事主体,是直接受害者,还是所有受害者 如果存在多个受害者,是否允许集体诉讼 如何确定民事赔偿标准
谢谢!
采用罗列方式(blacklist),明确禁止某些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第十七条禁止不公平高价、低成本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行为 发改委令第八条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禁止利用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四条-第七条禁止利用非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9月18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下对价格垄断的思考

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下对价格垄断的思考

摘要2011 年 1 月 4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项部门规章,这两项规章将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国家发改委首次颁布的配套法规,这两项规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具体的规定条文中,我们看到《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授权调查、委托调查、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宽大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备案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这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体系,有利于推动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更为可喜的是:我们从这两部规章中看到,作为拥有强势干预权力的执法机构,在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过程中,开始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也给予了更多关注。

尽管如此,反价格垄断仍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解决。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格垄断;问题及措施AbstractIn January 4, 2011,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anti - monopoly rules" and" anti - monopol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 two regulations, the two regulations will be implemented starting in February 1, 2011. As our country" antitrust law" 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first supporting regulations, the two regulations caused wid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From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we see the" anti - monopoly rules" of price monopoly agreements,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exclude, restrict competition and other acts of price monopoly forms, legal responsibility made specific provisions;" anti - monopol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 to authorize investigation, survey commissioned,. Acceptance, investigation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 system operator system, commitment, filing system and price departments responsibility made specific provision. These two regulations come on stage, 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code of form a complete set system, is helpful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More delectable is: we see from these two regulations, as have strong powers of intervention b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in the anti -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begi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w enforcement, transparency and predictability was also given more attention to. Nevertheless, anti - monopoly is still a new work,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solve in the future practice.Key words: anti-monopoly law; monopoly; problem and measure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一章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 (1)1.1反垄断法的概念 (1)1.2反垄断法的性质 (1)第二章价格垄断行为的内容 (1)第三章政府价格管制与反价格垄断执法 (2)第四章价格垄断行为的危害 (3)4.1 价格垄断行为不会使社会总财富增加 (3)4.2 价格垄断行为对新企业意味着“进入壁垒” (3)4.3 阻碍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3)4.4 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3)4.5 阻碍科技变革和创新发展 (4)4.6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4.7 价格垄断行为抑制市场竞争 (4)4.8 价格垄断行为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 (4)4.9 严重阻碍价格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5)第五章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有效途径 (5)5.1坚持以市场化导向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5)5.2 不断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引导竞争主体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 (5)5.3 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协调 (5)5.4 结合《反垄断法》开展反价格垄断行为活动 (6)5.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反价格垄断能力 (6)总结 (6)参考文献 (8)第一章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1.1反垄断法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有广义与狭义。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王健关键词: 反垄断法的执行/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中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一元执行体制和二元执行体制之分。

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二元执行体制逐渐成为主流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实质上采一元执行体制。

二元执行体制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它比一元执行体制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二元执行体制。

引言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

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指的是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中的地位和配置。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二元执行体制和一元执行体制之分。

二元执行体制强调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等重要,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其代表性国家是美国;一元执行体制则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应该依赖公共执行,对于私人执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发展,其典型代表是欧盟及其成员国。

最近几年,实行一元执行体制的国家越来越重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一元执行体制正在逐步向二元执行体制过渡。

我国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并且已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从提交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来看,我国比较重视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定,对于执行体制问题,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和运作即公共执行问题,而对于私人执行问题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同时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

反垄断法课件

反垄断法课件

(三)经营者集中
1、概念 •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 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 地位的行为。 2、类型 (第20条) •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行为方式 A、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限制进入市场:招投标、设立公司及分支机构 行政性限制流通领域: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 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 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
案2: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等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2005、3、3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 原告: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和一些个人。 被告:维尔康、维生药业、江山制药、东北制药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 和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 操纵市场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 入“价格联盟”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 受损失,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1、关于垄断协议的行为?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视角下价格话语权的提升

反垄断法视角下价格话语权的提升


先试 的又一重大举 措。提升广东 价格 话语权是推 出价 格 指数 平 台的直接 目的 ,即通过 构建 价格指数平 台 , 编 制和 发布权威价格 指数 ,让广东在 全国乃至国际 的 商品定价 中发出 自己的声音 ,影响和主 导特定商品的 市场定价 ,掌控价格 话语权 。 目前, 比较普遍 的市场价格的形 成机 制有集中市场 交易定价机制和优势企业的定价机制 , 与此相应 , 广东 构建价格指数平台、 提升价格 话语权 的工作思路也可以 以“ 专业市场指数”和 “ 品牌产品指数”作为抓手。 ( )“ 一 专业市场指数 ”的价格话语权 目前 ,广东 已经形成一大批 具有产地优 势的专业 市场群 落和专业镇 。据广东省 市场协会统计 ,全省 目 前 已经拥有各种类型 的专业市 场6 0 多个 ,领域涉 及 00 钢材 、塑料 、皮革皮 具 、布料 、装饰 材料等原材料 和 陶瓷 、家具 、服装 、鞋类 、眼镜 、计算机等商 品 ,其 中辐射 全 省 、全 国 乃至 国际 市 场 的大型 专 业性 批 发 市 场超过 8 0 ,年 交 易额 2 6 1, ,年成 交上亿 元 9家 6 2 ̄ '元 的批 发市 场有3 6 ,成交 额达2 0 {, ,分别 占全 1家 3 4 ̄ 元 国 的94 1 o2 .% ̄ 1 . 1 %;成 交额 在 1亿 元 以上 的批发市场 0 也达 ̄ 4 家。通过整合 专业 市场 ,做 大做 强 ,使数量 I8 J 众多的市场主 体的价格权 利在这些专业 交易市场 中通 过 “ 聚合反应 ”形成具有公 信力的价格数据 ,专业市 场的价格及其 变动趋 势就可 能成为全 国乃至 世界市场 的价格风 向标 ,这样 ,定价 中心的地位就可 以确立起 来 ,价格话语 权也就 因而获 得 。广东价格 指数平台 已 经选取 了部分 专业 市场 ,成 功编制 了古镇灯 饰批发价 格 指数 、江南果 菜批发价格 指数 、华南粮食价格 指数 等多个价格指数 。其中江南 果菜批发市场是广 州最 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现予以公告。

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执法工作。

附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20日附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本指南也可以帮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

一、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二、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 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 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特征 1、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2、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 3、限制和排斥竞争
反垄断法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竞争 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 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 律规范体系。
反垄断法和反不承担竞争法都是竞争法的真要 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微观领域规范不正当 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从宏观层次维护竞争性的市场 结构出发,规范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的进行。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 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
除外情形:

当具有正当理由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根据《反价格垄断规
(2)地区封锁(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 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附件1ﻩ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一、法律(2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12。

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公布自1998。

5.1 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

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08.8。

1 起施行)二、行政法规(3部)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7.10**批准 1999。

8。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

2。

21《**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1。

13《**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

12.4《**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发布)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1。

11**批准 1995。

1。

25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

1.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规章(23部)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7号)2016。

4。

132。

《**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5。

10。

8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4.1。

154。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2013.3。

65.《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10。

12.296。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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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二)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三)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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