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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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

CPI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2025年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2025年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财产: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拥有并使用的财产。

2.保险金额: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3.保险期间:指投保时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在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4.约定保险地点: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所在的地点。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险种仅承保被保险人拥有并使用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本险种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坍塌、风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2.盗窃、抢劫、破坏等恶意犯罪行为。

3.机器故障、电气故障、短路等事故。

第五条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

2.被保险人违法使用或者管理被保险财产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财产损失与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无关的。

4.被保险财产未得到必要维护保养而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赔偿限额本险种的保险赔偿限额为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保险费1.本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行业经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2.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协商后,可以对本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未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原因而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纠纷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和纠纷解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款自开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终止日期本条款有效期至保险公司宣布终止之日。

第十三条附加说明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不包括其他附加险种,如果被保险人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应与保险公司另行协商。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受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和损害,例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该保险的基本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赔偿受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2、因损失而导致的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停工损失、公共事业设施的损失等经济损失;3、受损物品的清理、修复费用,包括建筑修复、设备维修等费用;4、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

第二条保险基本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与保险人签订本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

3、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和风险程度,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4、保险限额: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 contract 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免责1、保险事故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保障的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实情或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4、被保险人没有妥善保管被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保险赔偿1、保险人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估损,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案受理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报告、费用清单等。

3、被保险人在报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保险事故情况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或减少或延迟赔付的权利。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限制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及其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应约定具体的保险标的,并载明其名称、质量、数量、保险价值和投保金额等主要事项。

第三条保险标的应为被投保财产的附属设备、附属物或因保险标的设备、物遭受直接物理损失而影响使用功能使被保险人需要继续维修或重建的附属费用。

第四条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可以将相同性质、同一时间、地点、同一保险利益的多个保险标的合并为一个,保险费按标准分别计算。

第五章险别和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可分为火险、水险、盗抢险等险别。

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和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所投保的险别和责任。

第六条火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因火灾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扑救灭火等必要而支付的损失。

第七条水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暴雨、洪水、泄漏、管道破裂等直接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况。

第八条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遭受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中,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需要,分别约定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限制。

第十章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符合约定的投保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提出续保要求,保险责任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理赔事宜第十五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依据条款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文件和材料,以便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对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八条理赔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投保金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4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4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4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发票号码:_________保险单号次:_______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投保和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财产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直接损失或损坏的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2. 暴风雪、龙卷风、冰雹;3. 水渍、水灾、海啸;4. 地震、泥石流、滑坡;5. 盗窃、抢劫、劫持;6. 撞击、倒塌、坠落。

第三条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2. 保险事故系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3. 保险事故系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造成;4. 保险事故系政府征用、征收、拆迁造成;5.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

第四条投保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本公司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财产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第七条续保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续保。

被保险人应在续保前提供有关财产的最新价值评估和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提前通知对方后解除,解除后应支付相应的解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备注: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填写。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6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6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财产投保乙方财产保险基本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即甲方所投保的财产)详见保险单中的记载。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元,保险金额为该财产总价值的____%。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甲方应支付乙方保费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地址、价值等。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 乙方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有关索赔资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资料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如乙方对赔偿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3. 若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先行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 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地址、价值等发生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并退还剩余保费。

八、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财产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财产保险的基本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首先,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身份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其次,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财产,即被保险人希望获得保险保障的财产。

保险标的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在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被保险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等。

保险责任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前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同时也是为了保险公司能够合理控制风险和成本。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险标的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因素。

保险期限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经济代价,以换取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等。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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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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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免费下载】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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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Basic clauses of property insurance(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1246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概述财产保险基本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企业、个人等多种投保主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盗窃、抢劫、火灾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盗窃、抢劫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按实际被盗金额进行,但在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下的部分不予赔付。

3.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赔付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规定。

三、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相应保险责任:1. 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2.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3. 其他免除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每年需要缴纳一次。

保险费的大小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合同中的起止时间为准。

合同终止后,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五、保险索赔被保险人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确认损失情况符合保险责任后,应及时给予赔偿。

六、结论以上就是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一些基本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合同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业务性质】【保险范围】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投保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财产。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终止日期】24时止。

3. 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金额】。

【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造成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对被保险财产因水渍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对被保险财产因烟雾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对被保险财产因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对被保险财产因风暴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免赔额】1. 火灾爆炸: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1. 对于火灾、爆炸、水渍、烟雾、雷击、风暴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2. 对于盗窃、抢劫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价值的较低者。

【投保声明与注意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财产的相关信息,若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及说明一、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有直接联系的财产的损失,以及因上述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费用,均属本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

二、保险财产的说明:(一)保险财产中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保险人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转让他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本保险合同转让时,原保险标的所有人继续作为被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除外责任说明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说明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新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或重置该项财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乘以根据该市场条件确定的预期利润率、利息等因素所确定的现行市价。

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的财产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原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与原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比例金额重新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在发生损失时,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不超过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比例的赔偿原则计算赔偿,即: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的比例。

四、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条赔偿处理说明一、本公司对每一单位的财产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下述文件:(一)财产损失清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单证和费用;(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保险单号:___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元)||||值投保|(元)|||||--------|------|------|-------|--------||||||||||--------|------|------|-------|--------|||||||||基|--------|------|------|-------|--------||||||||||--------|------|------|-------|--------||本||||||||--------|------|------|-------|--------||险||||||||--------|------|------|-------|--------||||||||||--------|------|------|-------|--------|||特险|||||||||-----|------|------|-------|--------|||约财|||||||||-----|------|------|-------|--------|||保产||||||--------------------------------------------------------------------------------------------|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附||||||||--------|------|------|-------|--------||加||||||||--------|------|------|-------|--------||险||||||||--------|------|------|-------|--------|||||||||--------------------------------------------||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地址:|||电话:|||行业:|||所有制:|||占用性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财产座落地址:__________|||共个地址|年月日|----------------------------------------------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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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的范围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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