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简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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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接到报警后,符合受案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火调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调查访问、勘查现场、现场照相或录像;
(三)统计火灾损失;
(四)填写《火灾登记表》,并送交当事人;
(五)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按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按以下内容建档:
(一)《受案登记表》;
(二)《火灾报告表》;
(三)《火灾登记表》;
(四)现场照片;
(五)询问笔录;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资料。
2.《火灾报告表》,在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录入“网络版火灾统计管理系统”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并在填写人、审核人栏分别签名,右上角应当加盖公章。
3.《火灾登记表》,一式二联,可复写制作;第一联存根,需两名调查人员签名,大队(派出所)领导审核,调查情况栏需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可同时签在一栏中,当事人陈述需填写起火部位、起火经过,调查情况需填写现场勘查主要情况和火灾调查结论,现场示意图可根据需要填制;第二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可将此联复印后交不同当事人;左上角公章可以事先印制。
4.现场照片应附简单说明,可粘贴于表内和背面,也可单独制作。
5.询问笔录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发给当事人。
二、一般火灾调查程序及处理时限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按一般程序调查火灾,一般程序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3、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5、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6、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7、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8、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取录像、照相等多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9、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0、火灾现场提取有关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1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12、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1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