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是否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
首先,紧急状态法的存在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
根据法律专家的观点,紧急状态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政府滥用,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
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利用紧急状态法对政治异见人士进行镇压,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这显然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次,紧急状态法可能会对经济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紧急状态被宣布,可能会导致商业活动的停滞,对经济造成损失。
而且,紧急状态下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过度严厉的措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此外,紧急状态法也可能会对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某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
名人名句中,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曾经说过,“紧急状态法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伤害到使用者自己”,可见紧急状态法的使用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综上所述,基于对公民权利、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形象的考量,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
首先,紧急状态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面临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政府需要有紧急状态法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例如,美国在911恐怖袭击后就宣布了紧急状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
其次,紧急状态法可以加强政府对危机的应对能力。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更加有效地调动资源,采取紧急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挑战。
例如,日本在福岛核泄漏事件后宣布了紧急状态,加强了对灾区的救援和重建工作。
此外,紧急状态法也是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体现。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紧急状态法为政府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来维护国家利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紧急状态法的存在正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虽然可行使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使之既能保障政府有效地应对危机,又能防止和尽量避免相应权力被滥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法治社会,守法、依法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造成威胁,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毛雷尔[德]在讲到法律保留原则时说,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特别是经济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
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去防御。
韦德[英]也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无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
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考察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正在积累和形成的经验,现代法律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规范:其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地列举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的权力等。
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事前—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准备。国家应急 预案体系: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 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 院规定。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应急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 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 恢复重建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其他特别规定。 ▲应急征用和征用补偿。(第十二条)规定: 征用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征用客体:单位和个人; 征用补偿: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第十三条)规定: 应对措施中的有关司法活动可以中止。 ▲开展国际交流。(第十五条)规定: 中央政府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加强对政府监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决定、命令向同级人大备案,应急处置结 束,向同级人大专务会报告。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第五条)规定: 识别、预防和化解风险,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管理。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7、应急资金准备。县级以上 政府保障应对工作经费。 8、应急物资准备。建立应急 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 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和调拨 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建立应急 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保 障应急资物生产和供给。 9、应急通信准备。建立应急 通信保障体系。 10、保险准备。鼓励单位和 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国家财政支 持的巨灾保险体系。 11、其他准备。鼓励单位和 公民提供应急物资和捐赠,培养 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重庆“10· 2”纵火案件
三、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第四,紧急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授权。通过紧 急状态立法,行政机关被事先授予在某些特 殊情况下临时处置而无须顾及宪法和法律的 成规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由宪法或法律事先 授予的。
二、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对:紧急权力的 行使
根据国外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 机关行使的紧急权力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止或限制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具体包括,检查公民证件甚至对其人身进行 检查及相关物品、运输工具、场所进行搜查; 禁止或限制公民在公众场合聚集活动;限制 或禁止公民在一定时期内离开或进入住所; 禁止罢工、罢市和罢课;强行隔离治疗或强 制检疫或重大传染病防疫;对公民出入境进 行管制,等。
(2)实行交通、通讯管制。为尽快消除危 险,行政机关有权对交通、通讯、邮政、因 特网、新闻、电信等进行限制,以使消除危 险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对有关财物的征收、征用。政府可以 征用财产和劳力,利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资源防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为尽快防 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行政机关还可以 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紧急状态与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何为紧急状态?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发生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迫在眉睫的、特别 严重的危险威胁到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正常 生活的情况。 紧急状态意味着,一个国家或一国内一定区 域出现了非常规的状态。
与国外紧急状态包含战争状态不同,我国宪 法将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并列。
(5)公民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原则。前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了不得克 减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虽然我国至今全 国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但也应当遵守这一公约。
(3)全面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应急管理基本概述
管理权力更加集中。
21
2.2 应急管理的主要环节
预防与 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做好应急管理工 作的重要基础。 监测与预警包括突发事件监测与突发事件预 警两个部分。
监测与 预警
应急处置 与救援
应急处置与救援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 及时采取各项措施的过程。
事后恢复 与重建
事后恢复与重建是指应急处置结束后,管理 主体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运行状态采取 措施。
突发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突发性 不确定性 危害性 公共性
24
突发事件的分类
我国突发事件的分类 类 型 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种 类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 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项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 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事件等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 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等
1 2 3 4
应急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与企业等私人 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比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应急管理的客体,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 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 应急管理的活动,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
3
第三阶段 应急管理研究质量提 升时期 (2008年至今)
深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7
我国应急管理发展时间轴
里程碑一:
1
2003年应急管理元年。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 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 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 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加强应急文化建设
论坛|LUNTAN|加强应急文化建设应急文化指的是个人、组织及社会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等维度所呈现出的存在样态、思维特征和行为方式。
无论是当年的抗非典、汶川地震,还是当前的新冠肺炎战役,以“中国精神”为核心的应急文化发挥了动员、组织、激励、鼓舞的作用,使我们能够迅速形成中国力量、中国规模、中国速度、中国效率,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精神力量。
可见,大力加强应急文化建设刻不容缓。
高举旗fn值引领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应急工作的系列讲话的主要论断有: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观点,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绝对领导的观点,全国一盘棋思想观点,加强应急法规建设和机制体制建设观点,要正确处理应急工作与社会稳定关系的观点,科学应急、科学施策的观点,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观点,打造人类应急救援命运共同体观点等。
这些重要思想是应急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其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方面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统领应急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基础上,按照应急文化的特殊规律和应急工作的特点构建应急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的约束性。
另一方面要与"中国精神”有机结合,以坚持“中国梦”理念为引导原则,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使应急文化建设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持一致,与“中国精神”“中国梦”同心同向。
顶层设计,购建体系应急文化建设是一个“和谐”的大工程,要求强化顶层整体设计、科学统筹推进,真正体现应急文化应有的“高、大”的品格。
首先,“高”在内容上要体现应急文化的政治站位高。
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旗.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把“四种意识”融入到建设的各个方面各环节。
围绕新时代“中国梦”、聚焦新时代应急工作历史使命,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唱响时代主旋律;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根本利益出发,既以人民群众最现实最需要解决的应急文化问题为切入点,又从人类文明进步和民族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来建设应急文化,保持应急文化建设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共危机管理练习题
《公共危机管理》练习题判断题:1、危机治理与危机管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内涵上的重大区分。
2、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只能被置于被动的配合与执行地位。
3、在我国,根据危机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一般)、Ⅱ级(较大)、Ⅲ级(重大)和Ⅳ级(特别重大)。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大类。
5、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属于非常态法治,它是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6、对于因采取危机措施的需要而给公民的财产和权利造成损失的,事后不需要任何补偿。
7、危机决策有其选择与成本的紧密相关性,解决问题的时间越长,可供选择的机会越多,其相应的付出成本与代价也就越低。
8、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按照保密级别逐级传达。
9、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可以不给予补偿。
10、参谋咨询系统是构成危机决策机制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构成参谋咨询系统的可以是特定职位的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
11、公众和媒体是危机沟通的两大重点对象。
12、在危机爆发后,如果出现了新闻报道与事实不符,那就只有让它先报了,不用理会它,身正不怕影子斜,过一段时间就会真相大白的。
13、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制定。
14、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省、市级政府和部门制定。
15、通过各类社会组织与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来构成多元化的危机处理网络,是当今危机治理的世界性趋势。
16、在大规模公共危机中,民众个体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但民众可以通过参加政党、社团、社区组织或群众组织等方式组织起来,这样就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完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对策分析
新公共管 理 的基本 内容认为 当今 政府公共管 理过程 中 要引 入竞 争机 制 , 重视 效率 追求 与 服务 ; 政府 的职能要 将 管理与具 体执行 分 开 , 调管 理 的职能 , 划 桨” 为 “ 强 由“ 转 掌 舵 ” 在危 机 问题 上 , 府应 该有 预 见性 , ; 政 要将 更 多的工 作 放 在危机 的预 防上 。新公共 管 理理论 , 仅停 留在理论 研 不
危机管理是专门的管理科学 ,它是为了应对突发的危 机事件, 抗拒突发的灾难事变 , 尽量使损害降至最低点而 事先建立的防范、 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所谓公共危机
管 理 , 称 政府 危 机 管理 , 也 是指 政府 针 对公 共 危机 事 件 的 管理, 是解决 政府 对外 交往 和对 内管理 中处 于危 险 和困难 境地 的问题 。即政府 在公共危机 事件产 生 、 发展过程 中 , 为 减 少 、 除危 机 的危 害 , 据危 机管 理 计划 和程 序 而对 危 消 根
及 由 自然灾 害而造成 的危 机事件及公 共卫生 事件 。
( ) 公 共管理理论 二 新
个人的主观动机 , 而不论其工作成效 , 缺乏一种权力与责
任 对等 的意识 。
新公共管理是 18 年代以来兴盛于英 、 90 美等西方国家
收 稿 日期 :2 l— 2 2 0 1 1— 2
作者 简 介 : 冯宝 ̄(9 6 , 黑龙江伊春人 , 1 8一)男, 硕士研 究生, 究方向: 研 行政 管理理论 与方法
情 的隐 瞒 、 报甚 至欺骗 。按 照 以往惯例 , 都是官员本 缓 一般 人直接 犯有 重大错 误 , 被免 职 。真 正 因为 工作 不力者 才会 责权范 围 内出现重 大问题 而被 免职 的很少 , 于强调 官员 过
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程序1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 原则及程序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一、事故案例启示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重大事故案例及其后果
• 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 造成30多人死亡,迫使22万多人紧急疏散; • 1984年墨西哥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迫使 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
• 1、假定事故肯定发生
应急管理最核心工作是应急响应,应 急响应是针对无法预见但已经具体发生的 具体事件,这些事件是预防失效和状态失 控的结果。应急管理的对象是假定肯定发 生的事故,这也是“应急”的基本含义也 是制定预案的最重要前提。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2、事故具有高度紧迫性、不确 定性和严重破坏性特征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5、属地为主、资源共享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在早期,各国应急管理体系基本上依托行 政管理体制得到树枝样结构,即按行政隶 属与级别、建立复杂的分层与分枝事故应 急管理模式。分层主要是考虑行政级别, 分枝则在分层基础上再按行业分类。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多年时间发现,由于这种树状组织体系结 构过于繁杂,难以应对突发的紧急状态, 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实践中发现了一些突 出问题: (1)由于决策层次过多,影响救援速度, 增加应急管理成本;(2)部门职能交叉, 责任不清,难以统一指挥协调;(3)按日 常行政管理程序管理突发事件或危机这种 非常态的特殊问题,运行机制难以顺畅。
重大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程序
• 1993年5月中国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 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 2亿多元; • 1997年6月27日,中国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 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
是否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
首先,紧急状态法的废除符合民主社会的价值观。
紧急状态法的实施往往会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违反了民主社会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民有、民治、民享”,废除紧急状态法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民主社会更加健康和稳定。
其次,紧急状态法的滥用可能导致滥权和腐败。
一些政府可能会利用紧急状态法来扩大权力,打压异见人士,甚至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历史上就有很多案例表明,紧急状态法的实施往往伴随着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
因此,废除紧急状态法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紧急状态法的存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确定性和恐慌。
一旦紧急状态法被实施,社会秩序可能会受到影响,市民生活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言,“恐惧和恐慌是人类最大的敌人”,废除紧急状态法可以减少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恐慌,使社会更加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废除紧急状态法符合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可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同时也可以减少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恐慌,因此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紧急状态法。
首先,紧急状态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政府需要有权力采取紧急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正如美国前总统甘迺迪曾经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紧急状态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其次,紧急状态法的废除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一旦紧急状态法被废除,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将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而且,一些极端分子和恐怖组织可能会趁机制造混乱,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最后,紧急状态法并不是一种滥用权力的工具。
政府在实施紧急状态法时,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而且,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对紧急状态法的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ITLOS临时措施案情况紧急的认定
CATALOGUE目录•引言•临时措施案的概述•紧急认定的标准•紧急认定的实施•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前,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日益激烈。
ITLOS是解决海洋法争端的重要机构,其作出的临时措施对于维护海洋秩序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ITLOS的历史中,临时措施案的审理和执行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争端方请求ITLOS作出临时措施时,如何认定情况紧急是一个关键问题。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强制性临时措施案是强制性的,ITLOS 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当事方遵守临时措施要求。
紧急性和临时性临时措施案是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情况紧急时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和情况恶化。
范围有限临时措施案仅限于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和情况恶化,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涉及海洋权益纠纷需要紧急处理遵守国际法原则030201临时措施案的适用范围时间紧迫性刻不容缓时间限制判断是否涉及多个领域或大量人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损失程度广泛波及重大影响紧急认定的程序01020304信息收集专家咨询内部讨论综合评估收集案件相关情况评估紧急情况信息收集与评估专家意见咨询其他机构专家意见与咨询制定紧急措施通知当事人反馈与总结紧急认定结果的处理与反馈案例一:网络攻击事件总结词网络攻击事件是一种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减轻潜在的损害。
详细描述网络攻击事件可能导致重要系统或网络的瘫痪,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在遭受网络攻击时,组织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其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这可能包括隔离攻击源、修复漏洞、恢复系统以及通知相关方等措施。
数据泄露事件是一种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详细描述数据泄露事件可能导致敏感或私有信息的泄露,从而对组织的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组织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进一步泄露,并通知相关方以减轻潜在的损害。
应急救援刻不容缓优选稿
应急救援刻不容缓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应急救援刻不容缓摘要:简述了青鑫炭素有限公司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评审、修订一整套应急管理工作。
关键词:应急预案;演练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始建于1999年10月,现具备年4万吨铝用阴极炭素制品的生产能力。
2009年3月,改制重组为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青鑫炭素有限公司。
公司设有经理层及4个职能部门和6个生产车间。
现有员工650多人。
公司研制生产了截面规格为475*690mm的目前国内最大规格挤压阴极炭块,满足了大型、超大型预焙电解槽需要。
公司在保证高石墨质和大规格炭块规模化生产的前提下,正在努力把公司打造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始终与国际水平同步,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目前公司已成功生产出高端产品——石墨化阴极炭块。
是国内极少数能生产石墨化炭块的企业之一。
公司成立十几年来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主要归功于公司在生产实践中,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以人的生命为本,生命至高的安全发展理念,制定了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
以往的突发事故告诉我们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是应急救援的最佳时间,这同时也是救治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黄金时间,应急救援快速有效的执行刻不容缓。
1?青鑫炭素有限公司制定了一整套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大类。
1.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由经理组织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军事理论_问答题
军事理论笔记01、问:国防的含义是什么?答: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02、问:国防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答:扩张行、自卫行、联盟行、中立行。
03、问:国防与国家是什么关系?答:(一)国防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二)国防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04、问:现代国防的基本特性有哪些?答:(一)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二)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三)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性。
05、问:如何认识国防的地位和作用?答:(一)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二)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三)国防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06、问:国防史的启示有哪些?答:(一)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二)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三)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实国防强大的关键。
07、问:什么是国防法规,其主要特性是什么?答: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
国防法规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鲜明的阶级行;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应性;相对的稳定性。
)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司法使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行。
)08、问: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有哪些层次构成?答:按立法权限:四大层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按调整领域:十六门类(国防基本法,国防组织法,兵役法,军事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防经济法,国防科技工业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人权益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紧急状态法,战争法,对外军事关系法。
)09、问: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主要有哪些?答:义务:(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义务;保守国防秘密义务;支持国家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义务。
军事理论_问答题
军事理论笔记01、问:国防的含义是什么?答: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02、问:国防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答:扩张行、自卫行、联盟行、中立行。
03、问:国防与国家是什么关系?答:(一)国防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二)国防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04、问:现代国防的基本特性有哪些?答:(一)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二)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三)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性。
05、问:如何认识国防的地位和作用?答:(一)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二)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三)国防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06、问:国防史的启示有哪些?答:(一)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二)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三)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实国防强大的关键。
07、问:什么是国防法规,其主要特性是什么?答: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
国防法规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鲜明的阶级行;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应性;相对的稳定性。
)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司法使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行。
)08、问: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有哪些层次构成?答:按立法权限:四大层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按调整领域:十六门类(国防基本法,国防组织法,兵役法,军事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防经济法,国防科技工业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人权益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紧急状态法,战争法,对外军事关系法。
)09、问: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主要有哪些?答:义务:(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义务;保守国防秘密义务;支持国家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义务。
最新-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 精品
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最近全国上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同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正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抗争。
从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府先后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非典的威胁,民众也自觉遵守和配合各级政府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疾病效果明显,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绝不能仅以客观的效果来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这当中的很多措施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重新予以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点甚至涉嫌执法违法,应该引起法学界重视。
笔者建议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一、当前政府行政措施遇到的法律尴尬直至成稿时为止,中央部委发布的命令和措施包括但远不限于1、卫生部规定,各级医院对于治疗非典的有效诊断和治疗方法必须逐级上报卫生部;2、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出台严禁组织学生假期出游的规定;3、从4月26日起,北京文化、工商、公安建议电信部门切断对全市网吧的信息供应;4、从4月27日起,北京市民政局暂停婚姻登记,说是为了避免婚礼过多,间接减少人群聚集,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非典的扩散;5、4月25日,北京太阳宫乡芍药居委会责令30多户外地人员3日内离京,否则公安部门将强制执行;6、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并要求患者去世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7、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不得组织集体出游,已经组织的必须退团;8、4月23日,铁道部发出通告,4月22日前已购买的4月22日至5月7日火车票的旅客,在开车前要求退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团体旅客退票也不受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的限制;9、4月24日,河南省文化厅发出紧急通知,全省各地大型公众娱乐场所一律关闭;10、4月21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旅客已购五一期间的机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11、国家计委及各省市物价部门对于治疗非典的药品实施了限价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实行或者间接实行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伦敦爆炸案的发生,表明国际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突出表现在:恐怖活动由外生性趋向内生性,恐怖分子不是来自境外,而是土生土长的本国人;恐怖动机不再集中于政治方面,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某种不满,表达某种思想,相应恐怖目标也日益分散,防不胜防;恐怖方式趋于多元化。
可以预见,今后的恐怖主义活动与普通犯罪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难以区分,受到威胁的将不再仅仅是西方国家,而是世界各国的政府。
为应对这种挑战,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意识与危机管理能力,确保我国平稳度过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
制定《紧急状态法》,已属刻不容缓。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第一,适用范围问题。
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
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
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
《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
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
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
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
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
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第五章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紧急状态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紧急事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指导原则)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义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保障)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奖励)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第十条(国家应急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地方应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地方应急委员会的职责)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办事机构)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预防措施)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综合预案的编制)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综合预案的内容)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专业预案)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监测与预警)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预警分级与信号)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预防控制)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动员准备)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报告)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即时处置)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决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提请)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决定的内容)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宣布的形式)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变更)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解除)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实施机关)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实施机构)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紧急命令)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