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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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四、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法41条1款、46条)

五、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41条2款)

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
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5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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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在进货时, 应当对所有货物进行检验,查明货物的质 量,同时对货物应具备的表示,如产品合 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齐备进 行检查,以查明货物是否可以销售。
(2)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 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通过销售者达到用户、 消费者手中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如果进货 使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而在这段时间内,产品 出现瑕疵,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销 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产品不变质;不销售过 期失效的产品。
输 承血担造?成他人感案染例丙肝,责任如何
王强是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 1991年11月 24日起在农场医院住院20天,其间肝功能检查正常,该 院两次为其输注冻干血浆共400毫升,出院后一段时间,
感到头昏乏力等症状,多次在农场医院就诊未能确诊,直 至1997年8月病情加重,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肝功能 异常,同年9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病毒性丙型
(3)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 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 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 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 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或者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包括民 事责任(违约和侵权)、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产品责任 其性质为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也有人认 为是合同责任)。 (2)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承担产品责任 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 律直接规定;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 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以及产 品是否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直接 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关系来判断。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量标准
部级质量标准

合格

行业质量标准


企业自定质量标准
的 分
缺陷

不合格
瑕疵
劣质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体系

法 司法

规 解释
民法 通则
合同法
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工业 产品 质量条例
卫生 管理法
食品 管理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 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 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 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 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 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 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
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年修订)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 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 界定的三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担保性
下列(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 A、商品房; B、汽车; C、服装; D、 小麦; E、石油; F、自来水 G、金银首饰 ;H、天然气; I、建筑用的预 制板; J、军用物质; K、电视机; L、无公 害蔬菜
第四节 产品召回制度
一、概述 二、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监管者、实施者 协助者、其他参与者 (二)客体 缺陷产品 (系统性缺陷) 产品危害
(三)权利义务关系 1、消费者权利 产品召回请求权 2、厂商的产品召回义务 3、政府的监管权限 三、产品召回程序 主动 指令 四、我国的情况 观看录像„„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案例导入】
2009-3-57 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
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 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 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41条 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担责
三、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
1.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通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⑴产品的一般用途。⑵
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⑶产品的标示。⑷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等内在 特征。⑸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
2.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二个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有关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谁有权认定产品缺陷?要由有关公权力机关予以认定。在我国,





侵权责任法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复习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第37-40条

Leabharlann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质量法重点内容解读

产品质量法重点内容解读

产品质量法重点内容解读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它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一地域效力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对人效力。

产品质量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3)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方面,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及产品包装的要求(1)对产品标识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E1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课程课件

产品质量法课程课件

产品质量赔偿
产品质量赔偿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手段。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 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 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可以是实物赔 偿、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等,具体方 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产品质量赔偿
产品质量赔偿的依据是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
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了赔偿的金额和方式。轻微的 问题可能只需要退换货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严重的问题则 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或面临法律责任。
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括感官检验、 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不同的 产品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流程
产品质量检验流程包括抽样、检验 、判定、出具检验报告等步骤,其 中抽样是关键环节,应保证随机性 和代表性。
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定义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审核,并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产品符合 规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种类
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分为国内认证和国际认证,国内认证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 证和行业认证,国际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证和区域性认证如欧盟CE认证等 。
产品质量认证意义
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满足消费者需求。
04
06
产品质量法的实践与应用
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分析
01
案例一
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案
02
案例二
某汽车刹车系统缺陷案
03
案例三
某医疗器械安全问题案
04
案例四
某食品添加剂超标案
产品质量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商品和服务。

商品是指生产者制作、加工、完成的用于交易的物品;服务是指企业和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商业,建筑,金融,交通,通讯,教育,娱乐,医疗等事务上的服务。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质量,是指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包装、使用寿命、维修和服务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契约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产品的质量实行统一的品质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合格率,以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选择权,知情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权利。

他们有权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商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对于生产者,应当履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并且对于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得恶意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以及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在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和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履行《产品质量法》不到位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在产品交易中的行为和关系。

第十二条:对于队于本法的详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和法规。

《产品质量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经济秩序。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落实对生产者和经销商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

同时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4)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公共安全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等,特征包括一个人消费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非竞争性消费“;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之”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

5)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

第二章反垄断法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限制竞争协议,也称卡特尔协议或者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7)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横向合并,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的合并或经营相同产品的销售者之间的合并,其显著的经济效果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004年8月21日,温某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10月3日22时20分左右,温某的丈夫鲁某骑该车回家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左侧路肩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与他物碰撞的可能性,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的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分等6个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06年8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法律上的产品概念比经济学上的概念狭窄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与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产品质量的含义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

二、产品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讲 产品质量法及消法

经济法第讲 产品质量法及消法

经济法第讲产品质量法及消法一、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严格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商品质量上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以下是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即产品的适用性、技术指标和卫生质量等各方面的性能,以及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耐久性、外观等性能。

2. 产品质量的标准对于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推荐性标准。

3. 产品质量的检验产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示《质量合格证》。

4. 产品质量的承诺生产、销售者应当提供明确的承诺书,明确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使用期限、维修保养等事项。

5. 产品质量的保修生产、销售者应当提供一定的保修期限,对出现性能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法律,主要用于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健康、安全、知情、选择、质量、服务、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 商家的义务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并且以不虚假、误导的宣传手段促进销售。

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维修保养等事项。

3. 消费者权益维护手段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诉讼、调解、投诉等方式。

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需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安全和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商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经营中保障消费者权益,以获得持续的商业成功。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峻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爱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正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意需要的适用性、平安性、可用性、牢靠性、修理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需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商贸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商贸法律基础与实务》
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
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及产品责任诉讼
(一)、产品缺陷的类型 ❖ 一是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二是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
❖ (二)销售者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 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 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 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 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 者追偿。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 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v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
述和标示。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的包装上。
v (三)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
❖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的管理 体制
❖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检验和检疫局),
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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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
产品合同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
A、设计缺陷; B、制造缺陷; C、警示缺陷; D、开发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人身损害; (2)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原则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
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节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述
产 行政责任 品 质 刑事责任 量 责 任 民事责任
产品合 同责任
销售者
购买者
产品责任
缺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品以外的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
二、行政责任(《产》49-72条)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 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 界定的三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担保性
下列(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
A、商品房; B、汽车; C、服装; D、 小麦; E、石油; F、水
G、金银首饰;H、空气质量;I、建筑用的 预制板;J、军用物质;K、电视机;L、煤 炭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
(一)概念
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
(1)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2)产品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产生的条件——因产品存在质量问
题,造成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
(三)产品责任的主体
1、生产者 2、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先行赔偿制度
(四)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 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担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 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对销售者适用疏忽责任原则(P372)
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A、证明自己对造成产品缺陷没有过错;
B、对谁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 供证据。
1、必须是经过工业加工或手工制作的劳动 生产物;
(★初级农产品、天然品不属于产品)
2、必须是完成整个工艺流程的制成品或完 成品;
3、必须是用于流通的:
★包括:销售、试用、赠予、生产企业作 为福利交给员工消费等形式
4、必须是动产。
★《产》的“产品”与《消》的调整对象 的区别:
《消》除“产品”外,还包括房屋、初级 产品以及服务。
《产》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 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 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缺陷的定义
《产》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 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A、一般标准:不合理危险 B、强制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
讨论: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判定产品缺陷的 双重标准是否合理?
(2)缺陷的分类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述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
(一)企业内部标准化管理监督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抽查型监督检查 2、评价型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免检产品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 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情形——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本
身具有瑕疵),但未造成其他损害。
(二)产品合同责任产生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 2、不适当履行合同( 《产》D41条 ) (三)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1)修理、更换、退货;(2)赔偿损失;(3)支付 违约金。
(四)责任主体——销售者
五、产品责任 (重点)
…………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 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年修订)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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