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DOC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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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答:〔1〕完善无住宅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

无住宅居民个人的时刻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待:一是延长享受优待年限。

将无住宅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刻,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那么。

在运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关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三是简化享受优待程序。

将无住宅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待,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

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那么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宅?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缘故,而在中国境内〝适应性居住〞。

在这一判定规那么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宅的缘故条件,〝适应性居住〞是判定有住宅的结果条件。

实践中,一样是依照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形,综合判定是否属于〝适应性居住〞这一状态。

〝适应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刻内,相对稳固地在一地居住。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21页word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21页word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课程提纲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四、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初始投资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出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19]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尚未尘埃落定,个税修正案征求意见已达22万条之多,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个税改革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关注,是因为其是直接向个人纳税人征收的直接税,其变化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各种问题凸显,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累进税率分类征收税源监控个人纳税档案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个人所得税法自身不完善,使偷逃税者有可乘之机1.累进税率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这种税率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也不便于纳税人掌握。

二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

三是在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失去了税法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累进税率在时间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交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税收效率,也违背公平原则。

2.分类征收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的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分类所得计税方法复杂,各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及计税公式,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容易使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等方法来逃税、避税,使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征不上来。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2019年02月01日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

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

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

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

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doc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doc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一直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或对工薪族更优惠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现行为2000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部分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09]121号文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灵活地根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因为,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解析

五、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专项扣除包括: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本 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部分;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 •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也就是说,从2018年10月1日不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才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 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三)月份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
•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利润-弥补亏损-可扣除其他扣除费用 -减除费用标准=106500-10000-2000-2000-6000-3500×95000×1=50000 •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 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 20%- 3750)×9 ÷10 =5625元
(三)月份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
二、享受先行减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先行享受减税优惠内容
• (一)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 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所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 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 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4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 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02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答

202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由中华人民 ___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xx年6月30日通过,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问答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___ ___》(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列举如下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实务问答。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 ___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 ___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 ___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方案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调整及常见问题解答

个税改革方案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调整及常见问题解答

个税改革方案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调整及常见问题解答个税改革方案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调整及常见问题答疑个税改革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影响着每一个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理解个税改革的方案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的调整,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并回答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个税改革方案解读个税改革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税负合理分摊,调整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细则,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根据新的税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大幅提高,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

2. 税率结构的调整:为了达到纳税人多缴少缴的目标,个税改革方案对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档次,税率将进行适度的调整。

3. 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大:为了鼓励纳税人积极投资创业,个税改革方案还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

以上是个税改革方案的主要调整点,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了解这些调整点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的调整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所得项目的明确划分:根据个税改革方案,所得项目将更加明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红利所得等。

2. 免税额的调整:个税改革方案还对免税额进行了调整,根据不同的受税人情况设置了不同的免税额标准。

3. 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为了更好地照顾纳税人的实际状况,个税改革方案设置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项目。

通过了解以上个人所得税计算细则的调整,纳税人可以更好地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合理规划自己的个人财务。

三、常见问题解答1.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根据个人的所得项目和税收政策进行的。

首先,根据所得项目的种类进行相应的扣除和附加,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的总额按照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2. 个人所得税改革会对我有什么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如果你是中低收入群体,那么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会为你减少税负。

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初探

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初探

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初探1. 引言1.1 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初探随着新个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企业与个人在年终奖发放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过渡期间,很多人对于新个税政策下的年终奖计税方式还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确定性。

我们有必要对新个税过渡期年终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加明晰地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税收合规,规避税负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新个税政策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产生的影响,解析新个税政策下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探讨新个税政策对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潜在影响,分析如何合理规避税负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为企业和个人在新个税过渡期中遇到的年终奖税务问题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和操作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新政策带来的挑战,实现税收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2. 正文2.1 影响新个税政策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影响新个税政策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包括多方面因素,例如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计税基数和税率等。

根据新个税政策,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要根据实际发放时间确定。

如果年终奖在12月之前发放,可以按照普通工资一样计税,但如果在12月以后发放,可能存在不同的计税方式。

新个税政策对年终奖的计税基数也有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终奖的计税基数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算。

综合所得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如果年终奖是一个单独的一次性收入,可能会导致计税基数的增加,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新个税政策还规定了不同的个税税率。

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这也会影响到年终奖的税收额度。

在发放年终奖时,企业需要注意计税方式及税率的影响,合理规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税负担。

2.2 新个税政策下年终奖个税如何算根据新个税政策,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

过去,年终奖是按照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发放,一般采用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法,即将年终奖金额单独列出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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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

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

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

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

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3.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183天,或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4.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答: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

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答: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二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答: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8.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答: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

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

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10.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答: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交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

11.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答: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税制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退税等业务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网上、掌上办理,这就要求纳税人身份和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实名办税是基础保障条件。

新税法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有效识别纳税人真实身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因此,纳税人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均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网上注册时,也需实名注册。

12.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答: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是建立“一人式”纳税档案,归集个人相关收入、扣除、纳税等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

13.我听公司财务说,2019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能否介绍一下,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

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1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

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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