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讲义和担保
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清 偿一、清偿的概念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
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
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
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
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
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课时2有约必守违约有责课程标准知能目标核心素养1.3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1.探究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合同履行的免责条件。
2.论证坚持全面诚信原则,履行合同推进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注意合法变更合同条款的条件。
1.科学精神:明确合同内容,合理合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法治意识:在协商一致条件下变更合同,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利益。
一、一诺千金重在履行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3.合同履行的要求(1)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2)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
①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合同的变更①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②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1.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违约责任(1)实质: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判定①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②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制定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合同篇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6部分--法律(全5章)配合真题必过
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本章重点: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知识点一:法律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例题·单选题】(2015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
A.宗教信仰B.自然规律C.社会关系D.道德理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的含义。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知识点二: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经历的三个阶段1.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合一阶段,刑法、民法不分。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当代社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例题·单选题】在当代中国,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A.民商法主导模式B.行政法主导模式C.经济法主导模式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其他部门法辅助模式『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知识点三、“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例题·单选题】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说法正确的是()。
A.“调整经济的法”包括了“经济法”B.两个概念内涵一致C.“经济法”的外延比“调整经济的法”的外延大D.“经济法”是与“调整经济的法”并列的法律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区别。
2024年担保合同相关知识讲义
2024年担保合同相关知识讲义合同目录第一章:担保合同概述1.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特点1.2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3 担保合同的类型与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合同的主体2.1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2.2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2.3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担保合同的条款3.1 担保范围与担保金额3.2 担保期限与担保条件3.3 反担保与共同担保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4.2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4.3 合同的签字栏、签订时间与地点第五章: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履行5.1 合同的生效条件5.2 担保责任的履行5.3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第六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6.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七章:特殊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7.1 抵押合同的特殊条款7.2 质押合同的特殊条款7.3 保证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八章: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8.1 法律适用原则8.2 合同解释规则8.3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中的注意事项第九章:担保合同的登记与公示9.1 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9.2 担保合同的公示要求9.3 登记与公示的法律效力第十章:担保合同的国际视角10.1 国际担保合同的比较分析10.2 跨国担保合同的特殊问题10.3 国际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索引与参考文献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担保合同概述1.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特点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由担保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
其特点包括从属性、无偿性和保障性。
1.2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需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3 担保合同的类型与适用范围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等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担保合同的主体2.1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同时负有按时履行债务的义务。
合同的担保--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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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6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1.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质押和留置统称物保。
保证是人保。
定金是货币担保。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存在善意第三人,超越权限仍有效)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涉及第三人
2.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03年)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
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讲义一、担保与信用担保〔一〕担保的概念担保在东方文明早期即已呈现。
早期的担保行为发生于简单的商品交换、战争和国际政治活动中。
那时的担保行为大多不为法律所调整,但这种原始的担保行为反映了担保的本质属性。
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
按照各国现行法律,担保方式有包管、典质、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包管是人的担保,在我国也被习惯地称为担保。
典质、质押、留置、定金是物的担保。
近年来,各种担保方式获得前所未有的开展,使用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新的担保方式被承认,担保关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
专业担保的呈现极大地鞭策了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
我国担保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畅通,保障债权实现,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保障债权实现是担保的底子功能,同时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畅通的作用。
当然担保具有抵偿功能,即当债务人不克不及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抵偿。
但是,担保的首要目的和功能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抵偿功能是第二位的。
〔二〕担保的特殊性担保是一种经济东西,但其属性与投资、证券、期货、租赁、基金等经济东西的属性是不同的。
这主要暗示为以下三个方面:1、信用差。
不同主体间存在着信用差,这便发生了对信用担保的需求。
一般认为,之所以要第三方担保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合错误称,因第三方提供担保而支出的成本小于债权人本身了解或证明的成本。
专业担保不单可以起到信用判断、证明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第三方担保提升债务人一方的信用等级,并承担保障债权实现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专业担保比起信用评级、法律公证等信用证明形式对债权的保障更为直接、有效。
只要有信用差存在,对政策性或商业性专业担保的需求就必然存在。
2、或然性。
第三方提供担保之后,并不必然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必然要支付责任金额或代为履行债务。
只有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克不及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可能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3、人格化。
担保具有显著的人格化社会关系的特征。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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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1.另外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规则→合同补缺1.先协议2.按条款、交易规定3.法定---6条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