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7]交公路字25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18【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87)交公路字250号1987年4月18日)兹批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我部一九八二年(82)交公路字713号文公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希随时告我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编制和安排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基本建设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及申请调拨材料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
在编制概算或修正概算中,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使概算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三、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经审定后,按预算承发包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按照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开工前编制并报请标准。
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1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
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1•【文号】厅公路字[2003]439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3]439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
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交公路[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修订宣贯及技术培训讲座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宣贯及技术培训讲座交通部公路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6日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二、工作过程三、修订的主要内容2006年3月~5月2006年5月~8月2006年9月2日2006年9月~12月2006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007年元月2007年元月2007年2月12日2007年6月2007年7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宣贯及技术培训讲座第二讲总体设计交通部公路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安惠2007年10月主要内容一、总体设计的概念二、总体设计的工作步骤三、“编办”对总体设计的要求一、总体设计的概念二、总体设计的工作步骤包括:路线走廊带及路线长度、互通立交及重大工程方案的变化等。
阐述城镇现状、规划及产业布局情况,说明路线方案、工程方案对规划的影响,各自进行优化调整的可能性,並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达。
阐述项目区域主骨架路网现状及规划状况。
阐明与本项目关联道路的功能、等级、使用状况,远期改扩建的可能性及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影响。
阐明项目区域断裂分布、性质对路线布设及重大桥隧构造物设计方案的影响。
注重地下水的勘察与分析。
要求对整个走廊带予以说明,不仅是纵向分布。
应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予以表达,逐路段、逐工点分析不良地质对路线布设及工程设置的影响。
绘出分布图,分析其与路线布设的关系。
要特别重视平面交叉的设置,分析交叉功能、交通性质及流向,合理进行交叉渠化、标志标线设计,确保安全。
分析拟建公路的使用功能及运输性质,一般可分为:客货混合型、客运为主型、货运为主型三种,如:机场公路、疏港公路、矿山公路、旅游公路、国防公路等。
要根据交通特点,说明路线布设、路面结构、桥梁荷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说明路线走廊带基本农田的分布状况及隶属关系,路线布设应注意的路段及部位。
强调与路线布设及重大桥隧结构物的关系。
当地原住居民的意见十分重要,应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广泛征求其意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标题: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87-01-12【正文】:【题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87.01.12【生效日期】1987.05.0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通知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87]交公路字1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1.12【实施日期】198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号1987年1月12日)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交公路发[2005]230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2005年6月6日)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
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辽交建发[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辽交建发[2008]212号)各市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按《新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采用统一的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为45.59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为4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10%;工伤保险费1%。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公路工程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应遵循依法合规、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环保节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投资控制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前,应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包括规划选址、水土保持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投资控制责任,落实投资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09〕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09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概算、预算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概算、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汇编总概算、预算和全线征用土地及拆迁总费用,并对全部概算、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总概算、预算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金额和技术经济指标(详见01-1表),征用土地及拆迁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征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附着)物的名称、数量、补偿标准、金额等(详见06-1表)。
(四)公路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直接费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执行《部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五)《部编办》和《部定额》及本补充规定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投资的控制性标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程性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从节约资源、降低造价着手,酌情调(低)整费率标准和定额工、料、机消耗。
(六)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部编办》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文件组成(一)编制说明:1、概算:说明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造价变化原因,列出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主要工程数量、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
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
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的通知【2000】285
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9-18 admin 字体大小【大中小】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的通知交通部公路司公设技字【2000】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公路建设需要,规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我部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一、关于计价依据的采用交通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应执行有关专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其他费用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1、监控系统和收费系统应采用的计价依据为:①《电子工程建设预算定额》②《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③《电子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通信系统应采用的计价依据为:①《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②《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3、供电照明系统、服务设施及房屋建筑应采用的计价交据为:①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建设工程概算定额》②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③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4、安全设施应采用的计价依据为:①《公路工程概算定额》②《公路工程预算定额》③《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④《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二、关于概(预)算编制表格编制交通工程概(预)算应采用的基本计算表格有13种,各单项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分别为:1、交通工程总概(预)算交通工程概(预)算总表2、监控系统①交通工程概(预)算表(一)②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一)③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计算表(一)④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费计算表⑤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3、通信系统①交通工程概(预)算表(一)②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二)③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计算表④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费计算表⑤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机械使用费计算表⑥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4、收费系统①交通工程概(预)算表(一)②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一)③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计算表(一)④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费计算表⑤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5、供电照明系统①交通工程概(预)算表(一)②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三)③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计算表(二)④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6、服务设施及房屋建筑①交通工程概(预)算表(二)②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四)③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7、养护及管理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计算表8、安全设施应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提供01表∽11表一整套计算表格。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07-03发布 2007-10-01 实施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实行日期:2007年10月0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北京交 通 部 文 件交公路发[2007]358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 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各省(区、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七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公路设计办法通知抄送:北京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处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7月9日印发前 言前 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理念不断提升,技术不断进步,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也对设计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勘察设计新技术、新成果,提高设计质量,建设“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公路工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路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水平。
为此,根据交通部《关于下达2006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39号),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原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勘察设计的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反复斟酌修改,完成了修订工作。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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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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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83)交公路字262号
【发布日期】1983-02-17
【生效日期】1983-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
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3)交公路字26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
政工程局,交通部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公路规划设计院,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部兵办:
我部一九七三年颁布试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试行多年,现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正式颁布施行,原颁试行稿同时作废。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983年2月17日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公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公路基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
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应经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
经过多方案的比选,
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计字2377号文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准计划任务书的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二、计划任务书
第四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⒉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⒊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⒋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⒌按几阶段设计,各阶段完成时间;
⒍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⒎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⒏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
第五条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
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