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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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会计实务: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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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已经从原先的底层,瞬间跨越到了世界前列的位置,但是这个是经济总数,因为我国人口数量比较多,所以人均经济的总量还是非常的少,所以中国还是要有努力。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规定解析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

《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带你一起看。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

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背景介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合理配置和评估无形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解读。

二、公司法根据《公司法》,公司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比例的其他方面,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等。

因此,在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规定。

三、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证券法是其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进行无形资产的公允估值。

公允估值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出资比例。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评估中,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的具体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采取合理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披露。

五、并购重组规定无形资产在并购和重组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出资比例,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六、知识产权法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采取合理的协议和措施进行保护。

七、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第一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第二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研究传递丨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

研究传递丨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

研究传递⼁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作者:北京德和衡郭瑞律师公司资本,是⼀个公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资本形成的原始基础,则是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之于公司,就好⽐地基之于⼤厦,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股东的出资⽅式、出资⽐例、出资时间等问题,⼀直以来都受到⼴泛关注。

2013年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取消了对于出资形式和⽐例的诸多限制,同时也留下了⼀些空⽩,为⽇新⽉异的市场经济发展留下了很⼤的解释空间,这其中就包括实践中不断增多的⽆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

有关出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如下:股东或者发起⼈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中我们看出,不论《公司法》还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都是被刻意回避了的,并没有明确的⽀持或否定。

那么⽆形资产使⽤权出资的合法性,是否能有⼀个确定的答案呢?⼀、从法理和实践上来看,⽆形资产使⽤权应当可以⽤于出资按照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义解释的⽅法来分析,⽆形资产使⽤权出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款虽然未直接规定知识产权使⽤权能否出资,但是在列举后⾯加了⼀个“等”,所以此处应当开放式列举。

结合整句话,应当理解为出资财产的硬性要求只有两点: ①可以⽤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上⽂列举的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形式;只要不是第⼆款明令禁⽌的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即可。

按照法⽆禁⽌即可为的原则,⽆形资产使⽤权出资系合法。

从操作层⾯上,也完全切实可⾏。

理由如下:(⼀)⽆形资产使⽤权可依法评估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形资产》(已失效)中规定,⽆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产经营长期发挥作⽤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保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无形资产的合法取得、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价值增值,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第五条公司取得无形资产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遵循合法、合规、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行开发、购置、投资入股、接受捐赠等。

第七条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应当明确研发项目的目标、预算、进度和责任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八条购置无形资产,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交易方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投资入股取得无形资产,应当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和风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当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入账。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计量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即以取得无形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但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能够增加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资本化;否则,应当费用化。

四、无形资产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无形资产的使用,充分发挥其价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排他性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当依法维护其权利,防止他人侵权。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
市公司)
无形资产是指不能以物理形态存在的、无明显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1. 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比例的确定。

公司法强调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2. 证券法:根据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确定出资比例。

证券法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应当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披露评估报告。

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若干规定》等规
定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一些具体要求。

4. 交易所规定: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无形资产的审查程序、出资比例的限制和公告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汇总,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为了确保合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时,可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

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

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无形资产入股出资要注意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某种产权在企业的投资或者融资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以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形式,那具体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哪几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评估出资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是相对立的,一种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比如我们比较常见的有设计、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经营权)等这些权利,还有一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其他权益的无形资产等,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某种产权。

那具体哪些无形资产才可以用来出资呢?曾经有一个官司案例是用冰点水经销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通过专业的评估和验资机构审查并且备案了,但仍然败诉,因为冰点水经销权并不是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只是一个中间客体,如果有这方面无形资产出资的老板们可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的话,企业如果想用无形资产出资投资的话,一定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如果是上市的话还有更严格的要求,那就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另外的话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是有一定限制,比如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劳务、信用、商誉、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业务资质,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作价出资,另外的话如果是技术著作权的话还要注意其保护年限等。

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无形资产评估的好处多多,但是你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公司到底有哪些是无形资产难道商标、专利就是您公司的全部无形资产吗不,无形资产远远不止这些以下对品牌评估、商标专用权评估、专利评估、非专利技术评估、版权评估、特许经营权评估、营销网络评估、企业整体无形资产评估、企业家价值评估等常见的几种无形资产评估做项目介绍:品牌评估品牌(Brand)是企业或品牌主体等一切无形资产总和的全息浓缩,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企业提供给某个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前言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企业的价值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进行商业合作和股权投资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梳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定义和意义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顾名思义,即在一起商业合作或股权投资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

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誉、专利、商标等,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合作中,确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确保合作的公平和稳定。

三、我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以下将对其中的几部较为重要的法规进行梳理和简要解释。

1. 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实物出资,即以无形资产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应当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并经评估确定其价值。

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确保出资方和公司的利益能得到合理背书。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商业合作各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形式时,应当依法缔结合同,并约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合同法要求合同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此,在商业合作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证券法对于股权投资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证券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投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投资人明确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和评估结果。

证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旨在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四、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案例和问题在实际商业合作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划分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案例和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报告一、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界定1、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知,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用货币估价、能够依法转让、不是国家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

实践中一般包括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在“能够依法转让”方面,应注意专营资质不可转让特性,如盐、烟草专营。

知识产权出资种类——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等特别注意事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限应当与公司的存在年限相匹配;转让应公告登记,并使被投资公司在使用上无障碍及第三人使用对后续使用的影响;公司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职务发明,个人以发明专利出资的,应证明为非职务发明;非专利技术——指未公开、未申请专利且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诀窍等,亦称专有技术。

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采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目前,除深圳外,国家未针对非专有技术出台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般采用在公司章程以外,单独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与承诺书的形式来鉴证非专利技术转让。

应关注核心非专利技术而非其产品,同时应调查非专利技术背景,若非专利技术暗中申请专利权,一旦被国家专利局驳回,将面临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失去秘密性,从而失去其价值。

在工商局实践操作中,因必须在出资后办理财产权转让,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是完整权能(所有权),而非单一的使用或处分权能。

在学术探索上,有以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作为出资的研究。

股权出资形式——公司→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对股权出资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经营过程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指公司所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单位名称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直属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条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通过接收捐赠、调拨、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包括:(一)XX部是商誉、商标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二)XX部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管理的职能部门;(三)XX部是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管理无形资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四)XX部为无形资产计价与帐务处理。

第七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代表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二)代表公司负责对外涉及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三)负责建立并登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台帐及归口上报;(四)负责处理无形资产在形成、管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第三章计价及帐务处理第六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相关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明确后,应当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

第七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并分别送财务部建帐。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公司无形资产的帐面值,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出资方式,注入到企业或者项目中,以达到实际出资的目的。

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出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规定和要点。

1. 价值评估:在进行无形资产出资时,首先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其实际价值。

这是基本的前提,也是确定出资比例和额度的依据。

2. 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有多种方式,如注入到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以出资形式入股等。

在确定出资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无形资产的性质、地位以及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3. 出资比例和额度:出资比例是指无形资产出资所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出资额度是指出资方注入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要根据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和约定来进行,一般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

4. 评估和监管:出资方和企业需要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出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出资后,还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了解出资的效果和变动情况。

5. 权益保护:出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持有人,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有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出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收益分享等。

6. 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出资通常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出资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选择退出。

如出资期限到期、企业发生变动等情况,出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退出,并取回无形资产。

总结起来,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出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规定。

出资比例和额度的确定、价值评估和监管、权益保护以及退出机制等都是无形资产出资中需要考虑的重点。

通过规范的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推动企业的发展。

无形资产出资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评估

国外 职务
54169 97.90%
1902 85.90% 15847 95.20% 71918 96.90%
18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知识产权 ≠ 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也并不都是知识产权。知识 产权需要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享有 特殊的法律确认和(特定区域、限定时间内) 的法律保护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 序行使其权利。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商誉等 无形资产现阶段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国外 职务 374009 97.00% 10834 79.40% 109114 96.00% 493957 96.30%
1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740626件专利 ,当年登记专利实施许可的18348份,占授权 总数的2.48%。
国内 职务 253325 75.40% 728660 42.90% 578976 42.90% 1560961 46.10%
非职务 82809 24.60% 970807 57.10% 769901 57.10% 1823517 53.90%
小计 385619 100/53.4 13639 100/0.8 113623 100/7.8 512881 100/13.2
• 1、发明人: 关注发明人和权利人是否一致
• 2、权利人: 关注权利人与受让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2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 3、持有人
这里指评估基准日的法定权利人或实际持
有人。
发明

受让
持有
研发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对于股东出资的形式是有多种多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进行出资的,而且在出资的时候也有很多的地方都是需要注意的,不然的话就有可能会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当然对于出资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

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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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
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
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3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以及验资等程序。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应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且评估一般首选采用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等指标的“收益法”。

而所有权转移即无形资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无形资产出资缺乏上述程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评估/验资的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均属于出资瑕疵,将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

4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过不同的规定,因此必须结合出资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1产权归属问题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

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

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

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
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2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

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

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3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

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
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
(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4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

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
般不会成为障碍;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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