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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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国和五大发展理念得精神为指导,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法律的内容作了全面修改,由四十二条增加到五十八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为了配合对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副主任委员担任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同志、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洪杰同志、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张希武同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同志担任主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栖息地保护和社会参与】

第六条【公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

第九条【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分类分级保护】

第十一条【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第十二条【重要栖息地名录及栖息地划定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监视、监测与调查】

第十五条【应急救助与收容救护】

第十六条【疫源疫病防控】

第十七条【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危害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损害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猎捕者要求】

第二十四条【猎捕工具和方法限制】

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许可】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要求】

第二十七条【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动物的特殊管理】

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发布有关广告要求】

第三十二条【禁止交易场所违法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执法国际合作与国内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放生】

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外国人野外考察管理】

第四十一条【地方人大管理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破坏栖息地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保护区域、狩猎或者使用禁

用工具、方法猎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法生产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法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提供交易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法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法将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法伪造、变造有关批准文件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条【依法没收实物处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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