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2020年(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的有关知识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的有关知识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有关内容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
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电线电缆(共5种)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3)、低压电器(共9种)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5)、电动工具(共16种)6)、电焊机(共15种)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14)、安全玻璃(共3种)15)、农机产品(共1种)16)、乳胶制品(共1种)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18)、消防产品(共3种)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1)入侵探测器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2.振动入侵探测器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家电CCC认证实施规则对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介绍
家电CCC认证实施规则对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介绍(一)家电CCC认证规则对非金属材料的要求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10 )中关于材料的要求:1、材料列为重要部件(A类)需要控制以下项目供应商、材料名称、牌号、阻燃等级等2、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关键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实施规则包含以下两点含义:1、耐热、耐燃、耐漏电起痕等(GB4706标准中30章)性能要求;2、应保持材质一致。
(二)家电用非金属材料的质量现状家电整机企业对采购材料的设计、质量控制等技术水平相对较弱;行业质量水平不均,缺乏统一规范的材料质量评价控制方法;材料回收料和边角料利用缺乏完善的评估和管理体系。
[size=[[font=黑体]b]7](三)家电用非金属材料的质量抽查现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2008与2010年组织了家电CCC产品的有关非金属材料质量抽查,其结果令人忧虑,2008年抽查材料性能合格率71%,2010年抽查材质一致性与CQC的材料数据库比对,材料材质一致率27%。
获证产品材料不合格根源是使用材料材质与型式试验时不一致;当然近期还发生了与材料相关的著名企业冰箱召回、锦湖轮胎等事件(四)家电产品CCC认证中对材料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型式试验阶段1.材料有认证:判定符合,证书有效,免于检测;2.材料无认证:(1)按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2)材料标样,建立非金属材料性能和红外图谱数据库。
获证后监督阶段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非金属材料的质量:(1)工厂监督时,要求工厂对非金属材料性能和材质一致性进行控制,并提供满足认证要求的实施措施和记录;(2)检查员将重点关注,必要时,抽样送指定实验室测试;(3)进行飞行检查、工厂抽样、市场抽样等;若:抽查确认不合格,将直接开不符合项;定期不能完成不符合项的有效整改,则暂停证书。
3C认证划分
关于开通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安全认证业务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5-04-21各相关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研发并推出了食品接触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安全认证业务。
业务信息如下:CQC产品认证二部已经开始受理该类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二部工程师联系.联系人:王瑞锋联系电话010—83886344;李博文联系电话:010—83886397。
0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小类产品名称依据标准号对应国际标准号实施规则号070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GB17625。
1—2003IEC 61000—3—2:2001CNCA-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pdf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pdfGB4343。
1—2009IEC/CISPR 14—1:2000GB4706.1—2005GB4706。
13—20080702电风扇GB17625。
1—2003IEC 61000—3—2:2001CNCA—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pdf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pdfGB4343。
1-2009IEC/CISPR 14-1:2000GB4706.1-2005IEC 60335—1:2001GB4706。
27—20080703空调器(制冷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GB17625.1—2003IEC 61000-3—2:2001CNCA—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pdf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pdfGB4343.1-2009IEC/CISPR 14-1:2000GB4706.1-1998GB4706。
3c认证的要求
3c认证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口商品的数量逐年增加,为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我国实施了3C认证制度。
3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产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认证。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3C认证的要求、标准和申请流程。
1.3C认证的概述3C认证是我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施的强制性认证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健康、环保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要求。
未经3C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否则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2.3C认证的标准和分类3C认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
目前,3C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大类。
强制性认证涉及家用电器、通信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备、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自愿性认证主要针对一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的产品。
3.3C认证的申请流程企业申请3C认证,首先需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规格说明书、产品铭牌和说明书、安全性能测试报告等。
然后,认证机构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需缴纳认证费用。
最后,认证机构将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颁发3C认证证书。
4.3C认证的重要性3C认证对我国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产品在设计、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安全、健康、环保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要求。
购买3C认证产品,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降低潜在风险。
同时,3C认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和信誉。
5.如何在国外获得3C认证国外企业如需在我国获得3C认证,需按照国内认证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认证机构的审核和检测。
此外,国外企业还需委托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在国外获得3C认证的企业,其产品可进入我国市场销售,但仍需注意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监管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内法规和标准。
3C认证界定范围及不适用范围.
说明:
1. 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出租车计价器、电子秤外,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36V)供电电源的产品。
2. 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出租车计价器、车载电话或特别说明外, 专为汽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
3.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
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 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描述”和“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 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 特别注意:某一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定要依据认证目录,而不是依据产品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一、引言二、认证标准1.GB8898-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包括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热款性能、防护等方面。
2.GB4943.1-2024《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该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要求,包括电气安全、防护、机械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
3.GB8897-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电磁兼容限值及测量》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包括辐射发射、抗扰度、静电放电等方面。
该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的本地电源电磁干涉限值,包括辐射发射、抗扰度、电源电磁兼容性等方面。
三、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1.设备标识工厂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正确标注产品证书编号、认证标志、额定功率、额定电压、生产日期等信息。
2.电气安全测试工厂应按照标准要求,对电气安全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触电保护、耐电压、绝缘电阻、接地连接等项目。
3.机械安全测试工厂应按照标准要求,对机械安全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移动部件防护、机械强度、构造安全等项目。
4.热款性能测试工厂应按照标准要求,对热款性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温度上升、额定负载持续运行时间等项目。
5.电磁兼容性测试工厂应按照标准要求,对电磁兼容性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辐射发射、抗扰度等项目。
6.环境适应性测试工厂应按照标准要求,对设备的环境适应性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温度、湿度、震动等项目。
7.产品检验工厂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外观检验、参数测量等项目,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8.生产过程控制工厂应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四、总结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对保障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工厂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测试,并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迫性认证明施规那么电路开关及维护或衔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相似用途用具耦合器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形式 (4)3.认证的基本环节 (5)3.1认证的央求 (5)3.2型式实验 (5)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同意 (5)3.5获证后的监视 (5)4. 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 (5)4.1认证央求 (5)4.2型式实验 (6)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同意 (9)4.5获证后的监视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坚持 (12)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3)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吊销 (14)6.强迫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运用 (14)6.1准许运用的标志样式 (14)6.2变形认证标志的运用 (14)6.3加施方式 (14)6.4标志位置 (15)7.收费 (15)附件1 (16)附件2 (1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迫性认证明施规那么电路开关及维护或衔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相似用途用具耦合器1.适用范围本规那么触及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相似用途的、有接地触头和无接地触头的交流两极用具耦合器〔或互连耦合器〕。
该耦合器用于将电源软线衔接到电压不超越250V,额外电流不超越16A,电源频率为50Hz或60Hz 的用具或其他电气设备上。
也适用于装置在用具或设备上以及与用具或设备构成一体的用具输入插座。
用具耦合器类产品包括:〔1〕用具耦合器:包括衔接器和用具输入插座两局部a.按相应的用具输入插座的插销温度划分:——用于冷条件下的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越70℃〕——用于热条件下的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越120℃〕——用于炎热条件下的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越155℃〕 b.按被衔接的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用具或设备的用具耦合器——用于Ⅱ类用具或设备的用具耦合器〔2〕衔接器:——可拆线衔接器——不可拆线衔接器〔3〕互连耦合器:包括插头衔接器和用具插座两局部按被衔接的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用于Ⅱ类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4〕插头衔接器:——可拆线插头衔接器——不可拆线插头衔接器〔5〕互连电线组件2.认证形式型式实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视。
3c认证1606类
3c认证1606类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称,也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必须进行3C认证并取得相应的3C认证证书,才能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进口。
而“1606类”指的是3C认证目录中的编号为1606的产品类别。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1606类产品主要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设备,具体包括电热毯、电热垫、电热水袋等电热器具。
这类产品在中国销售、生产或者进口时,必须通过3C认证,证明其符合中国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从产品安全的角度来看,进行3C认证可以确保这些电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3C认证还可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进行3C认证可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从而扩大产品的销售市场。
同时,取得3C认证也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现,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并
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总的来说,3C认证对于1606类产品来说,不仅是一项法定要求,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此,生产、销售或者进口1606类产品的相关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3C认证的规定,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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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文_细则_
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文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来源:】【更新时间:07-12-14 】【点击次数:817 次】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炉、烤架、面包烤架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冷热饮水机类;电动机—压缩机类。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4和附件5);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2010版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要点理解:1.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指定,指定方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
2.质量负责人必须是工厂管理层的人员,该人至小能智能与最高管理层沟通。
3.工厂内至小有一名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该覆盖(a,b,c)的要求,例如,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职责和权限的a),生产者质量负责人负责职责和权限的b),认证委托人质量负责人负责职责和权限的c),出多人共同完成职责和权限的a(b)c),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4.质量负责人的指定可以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
5.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是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也应同样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6.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工厂3C认证的产品所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例如家用冰箱产品,3C认证用的认证标准,安全标准:GB4706.1-2005 GB4706.13-2008 电磁兼容标准:GB4343.1-2009 GB17625.1-2003,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有标识,涉及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关键件等。
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摘要: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新规则将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使该实施规则的使用各方能更好的理解、执行该细则,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细则的变化及新的要求做了全面的解读。
关键词: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关键零部件单元划分监督抽样检测引言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全世界的制造业一记猛喝,出口企业的步步维艰至今仍历历在目。
回首2009,正是这次世界性的危机给中国的家电企业带来了商机,出口大幅度萎缩带来了内销的繁荣。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为了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2010年1月5日,国家认监委(CNCA)公告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10。
根据公告,新版实施规则于2010年5月1日实施,并替代旧版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07。
新版实施规则与2007版实施规则的主要差异该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须按照该新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按照CNCA-01C-016:2007规则获得认证证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自该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进行转换,该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2007的主要差异如下:(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整和修订。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
明确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CQC12-439341-2009商用售卖机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mmercialdispensing appliances and vending machines2009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10月30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与CQC12-448100-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结合使用。
本规则中省略的部分章节,表示CQC12-448100-2009中的相应规定适用于本认证规则;本规则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规则的条文为准;CQC12-448100-2009规定“在具体认证规则中规定”的章节,在本规则中直接规定;本规则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CQC12-448100-2009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所增加的条文;本规则中写明“修改”的部分,对CQC12-448100-2009相应条文做适应性调整。
2009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依据安全标准换版:GB4706.1-1998换版为GB4706.1-2005,GB4706.72-2003换版为GB4706.72-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主要起草人:齐云蔡宁何东达CQC12-439341-2009商用售卖机第1页 共1页1.适用范围增加:本规则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它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制备或交付食品、饮料和消费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商用自动售卖机的CQC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可选做安全认证或电磁兼容认证或安全+电磁兼容认证。
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3.1.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产品种类(热水售卖机、冰块售卖机、冰激凌机和冰激凌搅拌机、冷、热饮售卖机、包装食品和饮料售卖机、香烟售卖机、报纸、声像录像(音)带或录像(音)盘售卖机、蒸馏咖啡器、冷冻食品售卖机、块茶或咖啡混合机、商用液体加热器等)、电气安全结构类型(防触电保护结构类型、防水结构类型、外导线连接类型)、制冷方式、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电子线路控制方式)、电热元件(碳纤维电热元件、PTC 或类似特性电热元件、电阻性金属丝电热元件等)、控温型式(调温型、控温型)、电源种类(单相、三相)、安装方式、额定电压均相同,使用方式不同(专业型、监督型或非专业型监督)功率(电流)的偏差不超过2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实施规则说明书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HCT-02-001-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实施规则Intelligent leve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2018年12月13日发布 2018年12月13日实施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则由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CT)发布,版权归CHCT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HCT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2016年11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电视机、坐便器”;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电视机、坐便器”;附件1 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CHCT-JSGF-023-2016《电视机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CHCT-JSGF-022-2016《坐便器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本规则于2017年9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晾衣架、智能锁”;2. 认证模式、获证条件:增加“注:未能及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提供同类别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证明、产品符合性及一致性声明,且应在本次获证后6个月之内完成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向我司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信息。
”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晾衣架、智能锁”;附件1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CHCT-JSGF-035-2017《晾衣架智能指数测评规范》、CHCT-JSGF-036-2017《智能锁智能指数测评规范》本规则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冷水机组和水源热泵机组”;“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电烤箱”;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冷水机组和水源热泵机组”;“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电烤箱”;附件1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CHCT-JSGF-040-201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冷水机组和水源热泵机组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41-2018《家用空气净化器智能水平测评规范》、CHCT-JSGF-043-2018《家用电烤箱智能指数测评规范》、将CHCT-JSGF-002-2015《家用电冰箱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变更为T/CAS 287-2017《家用电冰箱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03-2015《家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变更为T/CAS 289-2017《家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04-2015《家用洗衣机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变更为T/CAS 288-2017《家用电动洗衣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05-2015《储水式电热水器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变更为T/CAS 286-2017《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06-2015《家用吸油烟机智能化水平测评规范》变更为CHCT-JSGF-044-2018《家用吸油烟机智能指数测评规范》;6.1 认证标志变更;本规则于2018年6月5日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家用扫地机器人”;“家用炒菜机”;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家用扫地机器人”;“家用炒菜机”;附件1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CHCT-JSGF-045-2018《家用扫地机器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CHCT-JSGF-046-2018《家用炒菜机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本规则于2018年11月12日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家用洗碗机”;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家用洗碗机”;附件1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CHCT-JSGF-048-2018《家用洗碗机智能水平测评规范》;本规则于2018年12月13日进行了第六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增加“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4.1.1认证单元划分:增加“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附件1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增加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T/CAS 289-2017《家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T/CAS 286-2017《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智能水平评价技术规范》;增加:附件5: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智能功能评价补充规定;制定单位: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主要起草人:曲宗峰、李红伟、苏涛、尚洁、胡冉、康冬、肖慧春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获证条件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型式试验 (2)4.3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4获证后的监督 (3)5.认证证书 (5)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5.2认证变更 (5)5.3认证扩展 (5)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6.认证标志的使用 (6)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6.2认证标志的加施 (6)7.收费 (6)附件1 : 智能家用电器依据的标准和测评规范附件2:智能化技术应用等级附件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智能特性描述附件4: 型式试验费用附件5: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智能功能评价补充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采用一种或多种智能化技术,并具有一种或多种智能特性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空调器、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吸油烟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饭煲、电视机、坐便器、晾衣架、智能锁、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冷水机组和水源热泵机组、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电烤箱、家用扫地机器人、家用炒菜机、家用洗碗机、家用空气能热泵热水器等的智能化水平认证,且相关产品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其他国家市场准入资格。
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对于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如家电产品、灯具、电动工具等)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规则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新版实施规则对认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规则适用的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及其配件、照明产品、电子产品、电动工具等多个类别的产品。
这些产品涉及到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其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尤为重要。
其次,实施规则对认证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规则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测试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旨在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关键技术指标,以供生产和销售企业参考。
再次,实施规则对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则,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认证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测试和评估。
通过认证后,企业可以获得认证标志,并将其标识在产品上,以显示产品已通过认证测试,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要求。
最后,实施规则对认证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同时,规则还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惩罚的规定,以保障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认证制度。
通过实施规则,可以有效提升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则的实施还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认证细则(pdf 21页)
6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
6.3 加施方式
7
6.4 标志位置
7
7. 收费
7
附件 1
8
附件 2
10
附件 3
13
附件 4
14
附件 5
15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直流不超过 440V,交流不超过 660V,额定电流
不超过 63A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包括:GB4706.1 标准中涉及的 家用电器用电控制器、温度敏感控制器、定时器和定时开关、电动水阀、能 量调节器、电动机用起动继电器、密封和半密封电动机-压缩机用电动机热保 护器、电动机热保护器、电动门锁、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热保护器、燃烧器电 自动控制系统、洗衣机电脑程序控制器、湿度敏感控制器、电起动器等。 2. 认证模式
5) 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的原则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送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 要,覆盖样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试验。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 责。送样数量见附件 2。
1
3.5 获证后的监督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审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 认证证书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ccc标准适用范围
ccc标准适用范围在3C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畴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样家用但关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专门危险。
在这种情形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关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2.1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刻、连续工作、短时工作、断续工作。
2.2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差不多绝缘。
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差不多爱护的绝缘。
附加绝缘。
一旦差不多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差不多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独立的绝缘。
双重绝缘。
由差不多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大绝缘。
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电爱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O类器具。
依靠差不多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
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固定配电线路中的爱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差不多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
O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差不多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外壳。
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I类或OI类结构。
OI类器具。
至少有完整的差不多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
能够有双重绝缘或加大绝缘的部件,能够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 类器具。
器具的防触电爱护不仅依靠差不多绝缘,而且有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被连接到固定线路中的爱护接地导体上,一旦差不多绝缘失效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变成带电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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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来源:】【更新时间:07-12-14 】【点击次数:817 次】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炉、烤架、面包烤架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冷热饮水机类;电动机—压缩机类。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4和附件5);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4)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
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检测标准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4.2.2.2检测项目1)安全检测项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为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有规定要求时)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强制性认证的电磁兼容试验的检测项目为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4.3.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3.2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4.3认证终止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作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时,应与工厂确定监督日期。
工厂应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一般情况下,从第一次获证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2.3年度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
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年度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认证机构应撤消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由认证机构对外公告。
4.5.3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4.5.4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4、附件5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1.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认证产品的扩展5.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