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规范用语对照表(87号令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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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 “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 “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川报观察记者李梓溶【编者按】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走过20多年历史。

20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一头连接着政府的需求,一头连接着市场的供给,不仅是需求的“风向标”,更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也围绕着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的改革准则,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天,我们特地推出政府采购专题报道,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省级部门的巡查规范,再到市州一级的创新举措,分别从制度规章、工作机制、基层实践三个维度,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采购新动向予以剖析,以此助力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7月19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修订的“87号令”涉及修改多达50条,是一次政府采购的全面梳理创新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87号令”中,在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及招标文件内容等多处环节借鉴了我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87号令”中汇集了不少的“四川智慧”。

四川智慧之一采购人从“旁观者”到“主导者”“87号令”第十条关于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创新性地提出履约验收借鉴了我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新变化强化了采购人权责对等,取消了以前诸多对采购人的管制性规定,体现出“还权”给采购人的思路,折射出从以往的“重程序轻结果”到程序规范和结果满意并重的新管理理念。

【新政实施前后对比】之前: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度较低,停留在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签订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等环节。

岗位:明确采购人员的主体责任、需求管理责任、绩效管理责任、内控管理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18号令与87号令修订对比一览表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共6章90条。

修订后,共7章88条,较修订前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要点如下: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举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差不多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XX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事情,能够确定分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降实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扶持别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操纵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打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咨询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操纵治理。

采购人别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同意其赋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87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政府采购87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 其他商品、服务。
解读
采购人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有很好的内控管理基础 内控要求:健全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 授权 不能“索要”可理解,为什么也不能“接受”?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 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 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贯彻放管服改革理念。(邀请招标、资格审查、自选专家、中标候选人并 列由采购人选择、取消对委托协议招标文件等资料备案要求等)
• 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确定、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 •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实践中,评分畸高畸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3.从“补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 解决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规层级不高的
问题。
4.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解读
为什么赋予义务? 是设定招标最高限价的配套措施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一环,是科 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保障。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
条款原文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 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 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财政部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

财政部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

财政部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自2013年8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2015年3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较之《条例》,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

同时,18号令作为《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2017年6月,18号令修订草案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最终问世。

在体例上,87号令共7章88条,与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

在内容上,87号令着力解决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方面内容作了修订,与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改革思路一脉相承。

其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为依托,修订了18号令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之处,并细化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

笔者拟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分章逐条梳理87号令与18号令的差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较之18号令,87号令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条例》。

第二条删除了“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

87号令全文在提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时均采用了完整、明确的表述。

第三条调整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内涵表述,强调二者的主体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邀请招标中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是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机邀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87号对比18号令知识学习资料

87号对比18号令知识学习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较18号令,87号令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删除了“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

87号令全文在提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时均采用了完整、明确的表述。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删除了“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

87号令全文在提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时均采用了完整、明确的表述。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新增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调整了18号令第九条的内容。

新增节约能源要求,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相衔接。

强调采购人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详细讲解精编课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详细讲解精编课件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 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 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 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解:
应考虑的政府 采购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一章பைடு நூலக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详细讲解
七章
八八 条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则 • 招标 • 投标 • 开标、投标
8条 21条 9条 29条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 中标和合同
• 法律责任 • 附则
9条
6条 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财政部87号令Vs18号令,新增、变动条款超全解读,招投标必看!

财政部87号令Vs18号令,新增、变动条款超全解读,招投标必看!

财政部87号令Vs18号令,新增、变动条款超全解读,招投标必看!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财政部18号令同时废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有一些新增及调整的内容,值得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学习。

87号令VS 18号令:新增了哪些条款?1、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为规范采购保驾护航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以资金占比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投标自代理项目87号令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4、明确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方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5、采购需求内容包括七项内容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87号令”详细讲解

“87号令”详细讲解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
吸收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内容
解:
应考虑的政府 采购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一章
• 总则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 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 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 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 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解: 采购人自行招标有的两个条件。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 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 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解: 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 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章
• 招标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厂家授权:(1)防止“控标”(2)为供应商“减负”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非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终止招标活动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不再坚持“谁委托谁付费” 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87号令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键点解读

87号令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键点解读
对我公司的影响:
投标报价应特别注意,不触碰“最低价”这条红线。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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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一
某“人人通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规定:“核心产品” 为:平板电脑。 共有三家投标人(A、B、C)参与了投标活动,投标产品组成分别为: A:平板为:希科普,充电柜:道图,无线AP:锐捷 B:平板为:华 为,充电柜:安和力,无线AP:锐捷 C:平板为:希科普,充电柜:道图,无线AP:思科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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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简介
修订要点 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解决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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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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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对我公司的不利影响
1、增加了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的难度; 2、增加了部分投标的难度;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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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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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 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 况除外。
对我公司的不利影响:不能再拿样品进行控标项设置。 对我公司的有利影响: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会减少,降低投标成本。

87号令第三章投标八条规定快来掌握啊!

87号令第三章投标八条规定快来掌握啊!

87号令第三章投标八条规定快来掌握啊!今年,黑龙江省对代理机构进行了五次授课培训,每次均是围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热点问题进行奖讲解。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对代理机构进行了87号令的梳理。

较之18号令,87号令在投标部分有哪些是新增的内容,哪些是修改内容呢?以下8个关键点应该掌握哦。

一是调整了投标人的界定。

87号令第三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标人的界定。

表述上有所精简,删除了“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

二是新增了中标资格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串标、围标,确保竞争在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展开,以实现充分竞争、有效竞争,87号令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

本条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处理。

第一款明确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有效投标人。

第二款明确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中标人。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对复杂,即采购项目中有多种产品打包采购,不同投标人对个别产品的投标品牌相同。

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一线操作人员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对此,87号令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明确若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同时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一款情形中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以及第二款情形中评审得分相同的供应商如何取舍,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随机抽取产生。

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载明同品牌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判定方式。

另外,大家还应该在适用中注意,不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之后供应商家数少于三家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三是调整了“实质性响应”的要求。

87号令第三十二天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条的内容,将18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实质性响应”修改为“明确响应”;删除了第二款,表述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87号令(二)招投标的11项新操作规范

87号令(二)招投标的11项新操作规范

87号令(二)招投标的11项新操作规范在87号令施行背景下,来看看招投标的11项新的操作规范1、明确邀请招标中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87号令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方式和程序。

邀请招标方式使用不多,如果遇到有邀请招标的,投标人要注意这一条。

【特别注意】:“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邀请招标无效。

2、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有所增加,有利于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

87号令第十四、十五条关于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公告的内容更加完整,有利于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

以前不完整的公告内容让投标人不能全面了解采购项目所需要的信息,不利于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决策和计划。

3、扩大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从原来的十项扩大到十六项内容,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将有重大影响。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重要的一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注意这一条,这关系到编制投标文件和响应招标要求的重要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内容缺失或者不明确(特别是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将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编制投标文件,也可能导致在评标阶段无法继续评标而重新招标,从而浪费投标人投标的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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