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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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展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21年7月11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以下简称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效劳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给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给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兴旺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施行方案、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视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给商索要或者承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效劳。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工程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工程施行的原那么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
某“某某区卫生系统升级”预算为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截止到开标 时间, 共有四家投标人(A、B、C、D)进行投标,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 A报价为:799万元 B报价为:798万元 C报价为:800万元 D报价为:100元
问题:若你是专家,会对四家的报价怎么进行评判?依据是什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答案
答案:投标人ABC报价合格,应让投标人D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令第87号
关键点解读
目录 一 87号令简介 二 87号令对投标的影响
01 Part One 87号令简介
87号令简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DOC35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DOC35页)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详细讲解精编课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详细讲解精编课件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 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 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 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解:
应考虑的政府 采购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一章பைடு நூலக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详细讲解
七章
八八 条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则 • 招标 • 投标 • 开标、投标
8条 21条 9条 29条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 中标和合同
• 法律责任 • 附则
9条
6条 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探讨|87号令第六十条如何执行?

探讨|87号令第六十条如何执行?

探讨|87号令第六⼗条如何执⾏?财政部87号令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效投标处理。

此条作为87号令较18号令的亮点之⼀经常被业界⼈⼟所提及。

原因主要是此条对舆论关注的“最低价中标法”造成劣质产品和劣质履约问题作出了回应或是对预防恶意低价竞争提供了解决办法,同时也是对18号令第五⼗四条的进⼀步完善,使其更具体化和更具操作性。

在此,笔者从政府采购⼀线执⾏者⾓度对87号令第六⼗条的理解和运⽤与各位同仁进⾏探讨。

准确理解1、87号令与18号令两法预防恶意低价竞争办法的区别政府采购中作为预防恶意低价竞争的办法,87号令第六⼗条并不是⾸次提出,18号令第五⼗四条也是类似规定。

因此,对⽐两办法,能更好理解87号令第六⼗条。

2、87号令第六⼗条与设置最低限价的区别时下,有⼀种观点认为87号令第六⼗条(实事上也包含18号令第五⼗四条)特别是在招标⽂件中规定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的具体程度值时有设置最低限价的嫌疑或是说变相设置最低限价。

笔者认为,87号令第六⼗条与设置最低限价这两种办法从根本上说都是为预防恶意低价竞争,但两者在制约作⽤、参照对象合理性、制约结果⽅⾯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不能等同理解。

区别⼀:制约作⽤不同。

设置最低限价做法时(事实上是不允许),所设置的最低限价应当与最⾼限价⼀样在招标⽂件中事先载明,因此,此做法对投标⼈报价制约是事前的、明确的。

⽽87号令第六⼗条规定的“低价”是其他投标⼈的报价,是不确定的,对投标⼈报价时是不应该构成明显制约的,但会对恶意低价起提醒和预防作⽤。

因此,投标⼈报价时不须考虑是否超过某个规定值(最低限价),但必须考虑报价是否合理。

区别⼆:参照对象的合理性有差异。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马键(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87号令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在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结果导向,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对等,保障供应商权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均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强,堪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的操作指南。

87号令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在学习贯彻87号令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87号令的规范标准,是一线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提出几点思考,供业内同仁参考。

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谬误,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虽只是短短的一句话,却涉及招投标程序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操作方式,也有别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规定,被业界称为一大突破。

不过,87号令并没有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为实际操作预留了空间。

实践中,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负责,还是由代理机构负责,抑或由二者共同负责?笔者认为,这应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行事。

如果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则属于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应以采购人为主,代理机构协助,这是因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由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有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更为熟悉,把握得更准确,即便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也应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这也符合强化采购人主体权责的精神。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87号令”详细讲解

“87号令”详细讲解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
吸收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内容
解:
应考虑的政府 采购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一章
• 总则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 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 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 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 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解: 采购人自行招标有的两个条件。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 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 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解: 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 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章
• 招标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

87号令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键点解读

87号令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键点解读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人员、利润、纳税额
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
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资格项负面清单: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评分项负面清单: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问题:该招标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为什么?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一答案
不能顺利进行。 核心产品为“平板电脑”,而投标人A和投标人C的平板电脑均为“希科普” 相同品牌,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 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不足三家,不能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 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厂家授权:(1)防止“控标”(2)为供应商“减负”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非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终止招标活动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不再坚持“谁委托谁付费” 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 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 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 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问题与案例:有关的,如软件可以吗?
问题与案例: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供应商不 足3家的是否可以终止招标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合并】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 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题与案例:哪些情形下使用?
【联合体默许制】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 投标。
问题与案例:采购人是否可以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
署、盖章要求等);注:并存条件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 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问题和案例: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 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题与案例:混合项目是否可以按比例较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87号令解读(第七十五条)——支付采购资金

87号令解读(第七十五条)——支付采购资金

87号令解读(第七十五条)——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7号令解读】
一、支付采购资金的形式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形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

财政直接支付时,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资金支付机构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资金支付机构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采购人提出支付申请时,应同时提供采购合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验收单等证明供应商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财政授权支付时,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人的账户,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二、支付采购资金的依据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提前支付也不得拖延支付。

采购人不得为了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进度,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采购人应对支付的资金安全负责。

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是在供应商完成供货或服务后,向供应商支付与已完成供货或服务金额相当的价款。

如果属于支付预付款,采购人一般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便在供应商没有完成后续供货或服务时可以收回预付款。

三、供应商违约金处理
供应商违约时,应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供应商在采购资金以外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或采购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都应按规定上缴国库,采购人不得截留。

浅析87号令的实施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

浅析87号令的实施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

浅析87号令的实施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作者:洪慧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3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87 号)(以下简称87 号令)的实施,是对18 号令出台13年后的大修改,相对18 号令共删除36条,新增34 条,修订54条。

这次的大修改目的是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改变当前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

而高校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主体之一,87号令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细化补充,其新增及修订条款对高校政府采购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要求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87 号令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这对于高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之一,从整体上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以前只是在财务部门展开,而高校负责采购的部门现在大部分已经从财务处分离,因此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尚未健全。

而该令恰巧是针对采购人要建立并且健全本单位相关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监管机制。

二、“放管服”下对采购人的新要求(一)明确要求采购人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及采购价格。

87号令强调,采购人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相关调查情况再进一步科学以及合理地确定采购的相关需求,还要对价格进行测算。

采购人可以根据价格测算结果,在采购预算额度的范围内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但不得因此对最低限价的设定。

作为高校要时刻贯彻落实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规定,反对超标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真正做到将财政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并用到实处,用出质量和效率。

(二)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自主权选择上在放宽。

高校的仪器设备种类多,涉及学科范围广,设备性能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

18 号令对于要采取选择性的方式来确定相关的评标专家,手续上比较复杂,主要体现在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且只限于技术复杂或者是专业性极强的相关采购项目,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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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徐舟
第一部分
修订的背景
目录
第二部分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1.解决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与时俱进,探索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履约”、权 责不对称、责任主体不明、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实践中 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第十条
市场调查及价格测算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 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 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解读
为什么赋予义务?针对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天价采购问题的举 措 是设定招标最高限价的配套措施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一环,是科 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保障。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不再坚持“谁委托谁付费” 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 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 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解读
为什么重新“激活”邀请招标方式? “不少于两倍”:兼顾采购人正当权益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和 竞争性要求 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及推荐理由须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监 督
解读
要点:(1)按一家计算;(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 心产品;(3)对核心产品的理解
条文繁琐,但有目的:强调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同一品牌最多只有一家可
以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标后的项目分包要求
条款原文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 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解读
样品评审:从严管控,公平公正性考虑(样品评审主观性、随意性)、减负 不搞一刀切:保证质量
第二十五条
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4.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 改变原办法“重程序规范、轻采购结果” 的倾向,注重政府采购 制度的实施效果。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厂家授权:(1)防止“控标”(2)为供应商“减负”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非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 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 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解读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分包要求:(1)中标后需分包的,应当事先在投标文件 中载明,即不得“不告而行”;(2)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
第九条
条款原文
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解读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范围由采购人确定(双方商定) 自行招标须具备相应条件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作用和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定位
第二十二条
提供投标样品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 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 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 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 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 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 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解读
以往法规未明确,实践中有争议:采购人权利说、供应商权利说
联合体投标的初衷:不同的资质联合或者优势互补
实践中的异化:无资格者“挂靠”、同类资质“大带小”等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的权利,但是采购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 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制性规定。
“歧义、重大缺陷”≠内容违法 重新评审、答复质疑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是否可以?发生时点:评标过程中
第二十七条
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 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
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 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 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 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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