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银行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卡里千万存款消失和银行打3年官司败诉应查查银行监管有无失责
青锋为帮农行辽源分行惠宁支行副行长刘某完成存款任务,李政学2013年6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结果,几年之后,连续存入的1380万元消失,李政学为要回银行卡里的钱和银行打了三年官司,从初审法院,到省高院,及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那么,李政学这银行卡里消失的一千多万,真的就没有任何追回的可能吗?青锋看了有关报道引用的法院判决,认为,法院依据事实审理,而且做出的有关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李政学称,他当初办理了银行卡,因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刘某告知其存款为零存整取,没有密码就不能挂失和提前支取,因此,在刘某告知其把卡放在银行比他自己保管更可靠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
李政学称这是出于对刘某支行副行长职务身份的信任。
而正是这种信任,导致其多年连续打入的一千多万,最终卡内仅剩了70多元。
李政学以上述理由将案件起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李政学于2013年6月23日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
李政学诉称自己为帮助刘某完成储蓄任务,而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但刘某是农业银行惠宁支行的员工,而李政学是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故不论李政学向银行卡内存款多少钱,都不可能体现出该存款系刘某的储蓄任务”。
青锋认为,法院如此认定不无道理。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李政学的银行卡被交至刘某手中系他与刘某个人之间的往来,与银行无关,李政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分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即使李政学的存款是刘某转出的,该转款行为与刘某在银行的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务行为,故银行对李政学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
青锋要多说一句的是,李政学应该查一查,刘某有无和银行内其他员工串通,利用其银行卡,搞非法集资诈骗,如有,银行是否应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
法院扣划银行账户流程
法院扣划银行账户流程
法院扣划银行账户流程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能会对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以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
以下是法院扣划银行账户的流程:
1.法院裁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扣划银行账户的裁定,并通知被告方和银行。
2.银行冻结: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后,会立即冻结被告方的银行账户,以确保账户中的资金不被转移或支取。
3.通知被告方:银行会通知被告方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并告知被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冻。
4.申请解冻:如果被告方认为账户被冻结是错误的,或者需要使用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冻。
5.法院审核:法院会审核被告方的解冻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6.解冻:如果法院同意解冻申请,银行会解冻被告方的账户,被告方可
以继续使用账户中的资金。
7.扣划:如果法院决定对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银行会根据法院的指示将账户中的资金划拨给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扣划银行账户的流程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
有所不同。
如果被告方对扣划银行账户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
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总之,法院扣划银行账户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
判决或裁定的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和银行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般司法冻结银行卡需要多久才解除
一般司法冻结银行卡需要多久才解除?
一、一般司法冻结银行卡需要多久才解除?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般不超过一年。
冻结如何解除冻结?对于被告来说,根本没有丝毫办法,主动权只能在被告和法院。
当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法院解冻,原告被告均无权私自解冻,包括银行在内。
一般情况下有三种解冻方式:
1.判决之前,原被告经调解协商一致,原告提出解除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
2.被告完全履行了偿还债务的,法院会及时解除冻结。
3.原告在庭审中败诉的,法院依法解除对原告财产的冻结。
二、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涉嫌诈骗或网赌等情况才有司法机关冻结银行卡的情况出现,随着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不断纵深推进,极度隐匿的“老赖”生存空间已势在必行。
诚信者,海阔天空。
失信者,必将寸步难行。
所以还是深度学习法律知识,严于利己。
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2014〕执他字第8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
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
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
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
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
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2014年4月2日。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1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天津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3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田某等融资租赁纠纷案5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6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7某租赁站与某咨询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8某银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案案例一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XXX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派发外卖,其所属配送团队属于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应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管理公司赔偿案外人经济损失。
某管理公司赔偿后从李某工资中扣除了赔偿款。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让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设立初衷是为保障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自身和他人安全。
保险公司对诉争免责条款做出机械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初衷不符。
虽然生效判决认定某管理公司为赔偿责任人,但其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又向实际侵权人李某进行了追偿,故李某为实际赔偿人。
李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外卖业务量的提升,外卖配送途中事故多发,给骑手及第三人的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最高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最高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出台了三个新规定,即《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今后,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案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明确,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做到一案一号,执行文书材料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办法的内容涵盖了执行过程中的全部案卷文书。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受托执行的案件,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等办案过程中牵涉的文书,都纳入了办法规范的范围。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
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1.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遭伪卡盗刷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2.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3.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因信用卡所有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密码泄露的,可以减轻特约商户因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仁堂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无卡取现过程中,如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则应由发卡行对其产生的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司法冻结银行卡申请解冻流程
司法冻结银行卡申请解冻流程
1. 查明冻结原因:首先,您需要了解冻结银行卡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这会涉及到欠款、债务纠纷或法律执行等问题。
您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联系法院了解更多信息。
2. 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冻结原因,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申请解冻。
例如,如涉及债务纠纷,您可能需要提供还款证明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文件。
3. 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后,您可以向冻结银行卡的法院提出解冻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填写特定的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解冻的理由。
4. 法院审查:一旦您提交了解冻申请,法院将进行审查。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联系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以核实情况。
5. 法院裁定:法院将基于申请的合理性和相关证据作出裁定。
如果您的解冻申请获得批准,法院会发出相应的解冻令给银行,并要求解冻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存款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1983]法研字第30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3.12.28
【实施日期】1983.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
存款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28日[1983]法研字第3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
和银行打官司打赢的案例
和银行打官司打赢的案例银行卡里存入1380万元,结果发现,卡里仅仅剩下70多元,一千多万不翼而飞,李某某为要回银行卡里的钱和银行打了三年官司,结果则是,从初审法院,到省高院,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发生在辽源市李某某身上的这件事,为何结果并未如其所愿?青锋在对李某某的遭遇深表同情的同时,毫不客气地说,李某某和银行打官司三年,屡屡败诉,其教训就是误入歧途,没有弄准诉讼方向。
从有关报道披露的情况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刘某,从一开始让李某某到银行开卡之时,就打好了利用李某某银行卡搞非法活动的主意。
因而,刘某以拉存款的名义,让李某某到银行存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携储,即拉存款的方式——把钱存到自己所在支行,而是让李某某到其它支行开卡,然后再哄骗李某某等,称存款为零存整取,不管是将来到期取款,还是挂失,都需要密码,而密码只有储户知道。
这样卡不管放在哪里都没多大问题,让卡交由其以银行名义保管,从而给刘某搞非法集资提供了方便。
因为当初拉存款的刘某为银行工作人员,当多年存入银行卡里的一千多万消失后,李某某便认为这消失的钱一定与银行有关。
说句实话,这是李某某在这场官司中屡屡败诉的原因——没有弄清楚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
当初以拉存款名义让李某某到另外一个支行开卡,就是故意撇清自己行为和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
因此,李某某以刘某为职务行为,要银行承担一定责任,实则是弄错诉讼方向,而白白浪费了三年时间。
生活中,有不少人在遇到不公,或者有经济纠纷,或者有其它问题时,一般都会陷入思维惯性。
就是朝着自己一心想要的方向去考虑问题,去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真正冷静下来,认真思考怎样才能达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而不是在那里大讲特讲自己有理,或者自己应该有什么样的结果。
而一旦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就在那里认为不公,或者有人从中作梗,或者有人徇私舞弊等等。
一般来讲,任何问题的处理都要讲证据。
比如,河南郸城退伍军人仵瑞华工作安置被顶替23年,就是县政府公布安置名单,以这样的事实,才证明了被顶替。
银行卡冻结强制执行会留生活费?
银行卡冻结强制执行会留生活费?
银行卡被冻结没生活费怎么办?
如果是因为自己欠债不还,而被人起诉,法院强制执行的银行卡冻结,其微信、支付宝等等多个平台的钱都是有可能被全部冻结的,这时候没有生活费的话,是很难维持生活开销的。
因为自己没有偿还的能力,好不容易找个工作,只要工资转入到银行卡就会被冻,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是无法保障的,这时候就只能找发现金的工作,努力偿还债务,然后解冻银行卡恢复正常的生活。
银行卡冻结强制执行会留生活费吗?
银行卡冻结强制执行会留生活费,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费用标准依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
所以说在冻结的时候是会留生活费,但生活费不会留很多,是很少的,能满足日常开销的吃喝,但具体是多少生活费,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要看当地的规定。
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
据悉,盘口上包括了股票当天的走势状况,分析一只股票的盘口大小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委托比;五档买卖挂单;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最低最高价、量比、内外盘、总成交量;换手率、总股本流通股本、净资产、收益、动态市盈率;买卖成交单。
在股票是市场中股票的盘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实时盘面数据窗口。
盘口数据中通常在由委托比例、交易买卖五档挂单数据、股票开盘价、股票收盘价、股票涨跌幅、股票最高价、股票最低价、股票最新价、股票的量比、股票的内外盘数据、股票的总成交量、股票的换手率、股票的总股本、股票的流通股本、股票的净资产、股票的市盈率、预期收益、股票的净流入额、股票的大宗流入、股票所属板块概念等组合而成的综合数据。
银行卡冻结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卡犯罪行为的增加,如诈骗、洗钱等。
为了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银行和公安机关会采取冻结银行卡的措施。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银行卡冻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某,男,35岁,某市居民。
甲某因涉嫌参与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甲某的银行卡账户涉嫌接收诈骗资金。
于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甲某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
甲某得知银行卡被冻结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银行卡冻结。
三、法律分析1. 银行卡冻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罚,但可能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等财产。
”2. 银行卡冻结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冻结措施,应当制作冻结通知书,并送达银行、支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账户的持有人。
3. 银行卡冻结的法律后果(1)冻结期间,被冻结账户的持有人不得办理取款、转账等业务。
(2)冻结期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结,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
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卡需要多久才解除
被法院冻结的银⾏卡需要多久才解除我们知道,如果被告不履⾏法院判决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其中,强制执⾏可以冻结银⾏卡。
那么,被法院冻结的银⾏卡需要多久才解除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法院冻结的银⾏卡需要多久才解除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就会解除。
《最⾼院关于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最⾼院关于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②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④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流程详解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提交申请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流程通常始于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调取银行卡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姓名],因[案件名称],现向贵院申请调取与本案有关的[银行名称]银行卡的相关信息。
为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特此提交以下申请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3.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4.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5. 案件起因:[案件起因简介]二、申请调取银行卡的原因1. [案件名称]案件涉及[银行名称]银行卡资金往来,为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调取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如实陈述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为查明事实真相,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有必要调取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
3. 申请人已尽力收集证据,但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明案件事实,为查明案件真相,有必要调取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
三、申请调取银行卡的信息内容1. 银行卡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日期、开户行等信息。
2. 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方账户等信息。
3. 银行卡账户余额、资金变动情况等。
4. 银行卡账户的冻结、扣划等情况。
四、申请调取银行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阅、复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阅、复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情况,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依法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账户信息,不得拒绝、拖延或者隐瞒。
”五、申请调取银行卡的期限申请人请求贵院在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完成调取工作。
六、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 申请人承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贵院调查取证工作。
中国银行司法解冻卡流程
中国银行司法解冻卡流程一、凡因按错密码而被锁的,须到营业网点进行解锁,须本人持办卡身份证和存折(如未带身份证,还需带户口本)申请办理。
如果存折丢失,须存折开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二、代办密码解锁必须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存折,并在存折复印件留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三、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已过等须凭身份证件和待挂失卡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
需交回旧卡,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同时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对于已办理正式挂失的账户,可取消挂失一次,持卡人可在已办理正式挂失的账户中取消挂失一次,如果持卡人已办理正式挂失却未及时交回挂失卡片的,自办理正式挂失之日起须按每卡每日扣取10元账户管理费。
如果当时确定不再使用,可办理书面销户手续,需交回销户卡片及密码封。
五、若您申请的自动扣费缴纳,电子银行密码重置等特殊业务时,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六、在办理解除冻结或密码重置时,应核对持卡人身份,如为代理则同时验证代理人的身份。
如存折遗失,则由本人亲自办理。
七、解冻时需提供被冻结户近6个月内的相关交易凭证(如:转帐、取款等)及身份证原件。
八、解除冻结或密码重置后,账户状态将恢复为正常状态,如有疑问请查询账户信息或回单确认。
司法冻结的解冻流程如下:一、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后,申请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代为履行债务,也包括代为执行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解冻储蓄卡解冻流程
法院解冻储蓄卡解冻流程
法院解冻储蓄卡的流程通常包括一系列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法规和银行政策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法院解冻储蓄卡的可能步骤:获得法院决定书:
在银行解冻储蓄卡之前,您通常需要获得一份法院决定书。
这可能是由法院颁发的解冻令或相关文件,证明法院已经同意解冻您的账户。
核实法院决定书:
银行会核实法院决定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确保法院文件上有您的正确信息,并且文件的内容符合法规和法律规定。
前往银行:
持有法院决定书,亲自前往您的银行。
在柜台服务或客户服务中心,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法院文件。
填写相关表格:
银行可能要求您填写一些解冻手续的相关表格。
这可能包括解冻申请表格、个人信息确认表格等。
身份验证:
银行会对您的身份进行验证,以确保您是账户持有人。
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或驾驶证。
等待处理:
银行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来处理解冻请求。
在此期间,请耐心等待。
您可以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关于解冻进展的信息。
解冻通知:
一旦解冻完成,银行通常会向您发送通知,告知您的账户已被解冻,您可以正常使用储蓄卡了。
请注意,以上流程可能会因不同地区、银行和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开始流程之前,最好与您的银行联系,了解确切的解冻流程和所需文件。
同时,法院解冻储蓄卡的情况通常涉及法律事务,建议您在进行任何操作之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
第三条法院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三)安全防范,责任到人;(四)定期检查,及时报告。
二、账户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法院银行账户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法院工作需要,由财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与银行签订开户协议;(三)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账户,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法院银行账户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日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二)账户资金收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三)账户资金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四)定期核对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账户使用与监督第六条法院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三)资金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四)报销手续齐全,报销凭证真实、合法。
第七条法院银行账户的监督包括:(一)财务部门定期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审计部门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纪检监察部门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八条法院银行账户的变更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的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财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银行签订变更协议;(三)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法院银行账户的撤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由财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银行办理撤销手续;(三)撤销后的账户资金应按照规定进行清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更有利?卡被非法复制了,银行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广东2011年因银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银行投诉数是2010年的近9倍。
而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宗,同比增长17.30%。
其中,“克隆卡”引发的纠纷成为了当前民商审判的新问题。
针对近年广东省“克隆卡”纠纷高发态势,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对如何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等问题做出分析。
此外,也有业内专家建议,国内通用的磁条式银行卡是引发“克隆卡”纠纷的根源,快速推行金融IC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案例信用卡遗失后被冒用谁担责?案情: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
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
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
信用卡已在当晚7点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
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
同时,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判决: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涉案信用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
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
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
结果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存款不翼而飞如何证明是被盗?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
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进入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上取款100元后离开。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 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
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6.22,0.08,1.30%)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
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
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
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
而银行作为ATM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卡未离身境外消费,谁的错?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3.86,0.01,0.26%)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
2011年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
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上取款3000港币。
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
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
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
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判决: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有正确有效的密码。
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
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
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
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邱女士。
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焦点问答无密码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也可能担责?问: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会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
这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省高院”)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使用密码交易就会被视作本人交易?问:在ATM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省高院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算格式条款吗?省高院答: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相关法规来认定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
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的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
起诉违约或侵权哪种更有利?问:遇到克隆卡,持卡人提起违约与侵权之诉,哪个更有利?省高院答: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
一是合同关系。
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
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二是侵权关系。
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同银行打官司如何确定被告?问: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那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省高院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
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
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
问: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省高院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
如何认定银行卡被克隆?问: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自认为卡被伪造了,但法院判决不予确认。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克隆卡的?省高院答:法院主要结合下列几种常见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还有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
问题根源纠纷多发与发卡乱象有关“目前,银行卡纠纷多发与银行业发卡乱象有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慕亚平以自己申请一张附属卡而银行却发来6张信用卡为例,认为这与商业银行将发卡量作为银行绩效或考核的依据以及磁条式银行卡的成本过低有关。
慕亚平提出,关键是理念转变,银行必须明确自己是服务者,而不是“管家”。
银行要加大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尤其是技术升级。
他建议,应当将短信提醒作为银行的一项安全义务强制推广且不得收费,而且不光是消费时要提醒,甚至在登录查询时也要提醒。
对于银行而言,将克隆卡简单地归咎于银行未进行升级或技术改善,似乎对银行也不太公平。
有银行机构就在庭审时提出,该银行通过在ATM上加装密码防护罩、加强巡逻和提高风险提示等方式,已使得在ATM上安装测录设备的案件大量减少。
链接三分钟可复制一张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如何被复制?目前,不少论坛都有兜售“银行卡复制器”,价格在8000元左右,称可以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即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等)的限制,轻松获取账户信息。
只要将盗码读卡器插在ATM 的插卡处并安装微型无线针孔摄像头就可以轻松完成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