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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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摘要: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新资本协议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构建风险管理的整体机制。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管理的执行文化氛围;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方法,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创建风险计量模型,构筑信息数据平台;提高风险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风险管理市场机制;发挥监管当局作用,强化外部监督。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最新翻译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即Basel Ⅱ第三稿),新协议将在2006年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但就中国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基础和水平而言,还远远达不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中国银监会明确表态,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执行1988年的协议。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是未来几年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三大支柱”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

新资本协议总体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谓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吸收了近几年国际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在风险定义、风险计量、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新资本协议吸纳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概念的同时,将操作风险列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方法更趋科学,促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覆盖信贷决策和审批、贷款定价、信贷授权、风险敞口限额(包括地区、行业和客户)、资本和资源配置等领域,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实现有质量、有内涵的发展。

(二)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增加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风险控制和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计量均鼓励和允许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评级系统、评

级模型和评级技术确定资产风险权重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既强化了银行建立内控机制的责任,又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三)注重模型化和定量化计量,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密度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采用内部评级法(IRB),对操作风险的计量采取内部测评方法,这些风险测评技术均以定量化的、更为严密的模型为依托,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

(四)强调监管当局及时干预,充分发挥监管者的作用

新资本协议把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需要,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科学可靠,及早干预和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强化了监管当局的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使监管当局能够更加主动地发挥作用。

(五)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强调市场约束

新资本协议把信息透明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要求银行应当向社会及时披露关键信息,包括资本构成、风险资产及计量标准、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理的战略与制度、资本充足率水平等。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披露政策,该政策应概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并规定披露的频率及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外部监管的可行性、及时性。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高,风险资产规模较大

虽然新资本协议针对的是一级法人的资本充足监管要求,但在总分行体制下,按照经济资本配置制度要求,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和分支机构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由于国内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资产的规模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大得多,因此按实际风险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大多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水平,同时由于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且资本补充渠道较窄,能够为分支机构风险敞口配置的资本相当有限,不可能为高规模的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分支机构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在资本补充有限的情况

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必须在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上做文章。而我国目前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取得外部评级,在标准法下其风险权重为100%或者150%,且国内银行尚不具备内部评级的客观条件,不能对企业进行内部评级,在呆账准备金提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效应几乎意味着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存量规模,甚至是减少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在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情况下,风险资产按照新资本协议计算无疑规模更大,这又对我国当前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带来了新的压力。

(二)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初步形成,但风险管理没有作为风险文化根植于所有员工的心中,贯穿到业务拓展的全过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还没有树立,没有形成全行认同的风险管理文化,系统而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还有待于加强,风险管理侧重于后台管理,没有将其作为信贷决策、风险敞口限额控制、贷款定价、资本资源配置的有利工具。同时,部分人员将风险片面地等同为违规、案件和损失,一些风险管理人员将风险管理简单地理解为控制,部分业务人员将风险管理看作是业务拓展绊脚石,注重信用风险的控制和计量,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仅有一定的理性认识,还谈不上统筹考虑、系统管理。

(三)风险计量方法落后,风险计量技术达不到要求

新资本协议规定了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9个方面的最低标准:(1)信用风险的有效细分;(2)评级的完整性和完备性;(3)对评级系统和机制的监督;(4)评级系统的标准和原理;(5)违约概率测算的最低要求;(6)数据收集和信息技术系统;(7)内部评级的使用;(8)内部验证;(9)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这些标准,我国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距:一是信用风险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4级分类法和5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10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滞后且有效性差,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数据系统既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又不能满足5—7年历史数据观察期的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

(四)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银行的内控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银行内部缺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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