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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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afdeee6bd97f192379e999.png)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山西省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同步考评安全,在竞赛奖惩中重点突出安全。
当安全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抓工作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责任到人。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对所完成工作任务的安全负全责。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办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事故责任追究”并重,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强化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
建管处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https://img.taocdn.com/s3/m/d95d35fd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7.png)
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立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公路建立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方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开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视、建立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含提档升级工程)及沿线桥梁改造工程,应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立应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视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平安、廉政三合同制。
第 1 页共6 页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立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立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平安。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立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平安。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立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c1f20dabb307e87100f696c7.png)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制度XX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办公室。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0c1c53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97.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ca65218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5.png)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07a054e45c3b3567ec8b83.png)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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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内公 路 建设 项 目的 监督 管 理 ,
具 体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国家高
审批 制 .企业 投 资公 路建设 项 目
实 行核 准制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速公路 网建 设项 目 、交通部 和省 级人 民政府 确定 的其 他重 点公路 建设项 目的监督 管理 。
设 区的市 和县级 人 民政府 交
交通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职责 权 限审
批 或核 准公 路建 设项 目,不得 越
规 、规 章 、强制性 技术 标 准 的执
行:
权审批 、核准项 目或擅 自简 化建
设程 序 。
( ) 督公 路建 设项 目建 设 二 监
程序 的履 行 ; (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 三)
( ) 四 监督公 路 工程 质量 和工 程安 全 :
维普资讯
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交通 部2 0 年第 6 令发 布 ) 06 号
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9 0 0 — 5 0 2 4 8 (0 60 — 0 8 0
许可 :
公路 建设 应 当按照
除应 当由交通 部 实施 的监督
管 理 职责外 ,省级 人 民政府 交通
国家 规定 的建设 程序 和有关 规定
( ) 七 根据批 准 的项 目施 工许 可 .组 织项 目实 施 : ( ) 目完 工 后 ,编制 竣工 八 项
主管部 门依 据职 责负责 本行 政 区
文 件 .组织 项 目招标 ;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资金 、安 全管 理 的监督 和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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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 促项 目法 人及 时 编报 七 未 经 监 理 T程 师 签 认 ,施 工 位情况 、使 用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单 位 不得 将 建 筑 材 料 、构 件 和 设 【程 财 务 决 算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监 备 在 I 上 使 用 或 安 装 ,不 得 进 督管 理的 丰要 内容: _ 程 备工作 ; ( )督促 项 目法人 及时 按规 八 行下一 道 _ 序施 I r 。 ( )是 否严格 执行 建设 资 金 一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专 款 专 用 、 专 户 存 储 、 不 准 侵 定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续 ,规 范 资 产 管 理 督 机 构 应 当具 备 卜 质量 监 督 工 作 占 、挪用 等有 关管 理规 定; j 相 适 应 的试 验 检 测 条 件 ,根 据 国 ( )是 否严 格执 行概 预算 管 二 家 有 关 I 质量 的 法 律 、法 规 、 理 规 定 ,有 尢 将 建设 资 金 用 于 计 第七章 社会 监 督 程 第 i十 一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规 章 和交 通 部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 划 外 T 稃 ; 府交 通 主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规 范 、规程 以及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_ |)资金来 源是 否符合 家 准 等 ,对 I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有关 规 定 ,配 套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 开 发 布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T 程 程 进 展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工 程 质量 查 和 鉴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及 时到位; 干 预 或 阻挠 质 量 临督 机 构 的质 量 ( ) 否 按合 同规 定 拨付 r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等 信 息 ,接 受 社 四 是 会监 督 。 鉴定 _作 1 程 进 度 款 ,有 无 高 估 冒算 ,虚 报 第 j 十 二 条 公 路建 设 施 工现 第 一 十 t 7条 公 路 建 设从 业 冒领 情 况 ,一 预备 费使 用 是 否 程 场 实 行 标 牌 管 理 :标 示 睥 应 当 单 位 应 当 对 T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负 符 合有关 规 定 ; 标 明该 项 工 程 的 作业 内 容 ,项 目 责 。丁 程 实 施 中应 当 加 强 对 职 丁 ( )是 否在 控制 额 度 内按 规 五 的教 育 与培 训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建 设 管 理 费 ,按 规 定 的 比 法 人 、勘 察 、设 计 、施 1 、监 理 定 建 立 健 伞 质 量 和 安 伞 保 证 体 例 预 留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兀 非 单 位 名 称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接 受社会 监督 系 ,落 实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法 扩 大建 设成本 的 问题 ; 第 ■十三 条 公 路 建设 实 行 工 制 ,保 汪工 程质 量和 程 安全 。 ( ) 否按 规定 编 制项 日竣 六 是 程质 量举 报 制 度, 何单 位 和 个人 任 第 二 十六 条 公 路 建 设项 目发 财 务 决 算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生 I 质 量 事 故 ,项 目法 人应 在 续 ,形 成 的资 产 是 否 及 时登 记 入 对 公 路 建 设 中违 反 围家 法 律 、法 程 规 的行 为 , l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程 2 / 时 内按 项 日管 理 隶 属 关 系 向 帐管 理 ; 41 ' 交 通 主 管 部 报 告 , I程 质量 事 ( )财 会 机 构 是 否 建 健 缺 陷 都 有 权 向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七 故 同 时 报 公 路 1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伞 ,并 配 备相 适 应 的 财 会 人 员 。 交 通 主管 部 门或 质量 监 督 机构 检 举 和投诉 。 构。 各 项 原 始记 录 、统 计 台 帐 、凭 证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省级 人 民政 府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帐册 、会 计 核算 、财 务 报 告 、内 或 受 委 托 的公 路 T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基 础 性 作 是 否健 府 交 通 丰管 部 ¨ 呵聘 请 社 会 监 督 l 员 对 公 路 建 设 活 动 和 1 质 量 进 程 构 负 责 调 查 处 理一 般 r 质 量 事 伞 、 规 范 。 程 行 监督 。 故 ;交 通 部 会 同 省 级 人 民政 府 交 第 十 条 县级 以 卜人 民政 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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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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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的合理控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公路建设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公路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查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三)对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四)处理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五)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六)开展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其他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与程序第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涵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确保各阶段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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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该办法
旨在保障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材料要求、条件和标准等。
2. 施工单位的准入要求。
对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注册登记等,确
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3. 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测、验收等环节的要求,确
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设备
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环境保护监督要求。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6.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管理
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公路建设活动,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和
安全水平,保障公路交通的顺畅运行。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路建设产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d568da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61.png)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提级改造、大中修、旧桥改造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e9fa1c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56.png)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穗交办2001 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和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须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缴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依据性文件;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四施工合同副本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自检设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五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九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第十一条对未办理质监申请手续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从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质监手续;第十二条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前,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工程分别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理执行报告、施工执行报告和质量评定申请书;建设单位还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及报送施工单位已整理好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保证资料;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在核定主体工程质量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对交工时未完成的工程或应返工处理的工程,经监理检验合格并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配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手段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规定要求,并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认证;第十五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通过省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二对承建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三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对受监工程进行检查、监督,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六参与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八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九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工;二对无证或超越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和试验检测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分包、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或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或建议清退出场;四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依法通知银行停止拨款;五调阅受监工程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受监工程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六进入与受监工程有关的场所,调查了解与受监工程有关的情况及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七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办报批手续而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令工程停工;八对不称职的监理、检测和施工人员,责成相关单位作调整;九依法对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执法检查;第十八条质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监督计划;二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质监情况;四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验资料,对受监工程作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章其它规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各负其责, 服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执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自检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交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二十一条对需作检查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两天将工程现场请验通知单送交质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第二十二条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受监工程项目作重变更的,均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变更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变更资料报市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并在24小时内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当抄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在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之前,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市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各自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较大型、非常规性的桩基检测、超声波探伤、钻探抽芯、取砼芯样、路面承载板试验、路面连续式平整度检测、路基沉降观测、单梁静载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机电工程检测,以及交、竣工验收检测和仲裁性试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之外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建设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接受,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省公路质监机构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选题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808e098e9951e79a89277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含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和省道一级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领导,设立公路工程监督机构、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https://img.taocdn.com/s3/m/69caf80a6edb6f1afe001f15.png)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74aa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e9.png)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f3090b53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0.png)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一、建设过程监督要求1.项目选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设计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具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算、便于施工和维护的特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评审。
3.施工过程监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过程监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材料选用和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对材料的选用和质量进行抽检和检测,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材料。
5.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监督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核。
二、管理要求1.监督机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监督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督证书。
2.监督计划和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计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情况、问题整改和后续工作计划等。
3.监督措施监督机构要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如现场检查、检验抽查、执法检查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监督记录和档案监督机构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监督档案,以备查阅和借鉴。
5.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要及时处理公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以上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细则,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农村交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二)是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内容:一、监督机构的职责:1. 制定并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2. 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3. 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4. 对发现的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问题进行处理;5.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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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
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它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